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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

(全职,发布于2007-07-03) 相关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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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招聘信息(研究生就业信息)
发布时间: 2007-7-3 8:36:32 被阅览数: 28 次 来源: 昆明理工大学学生处就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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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2006-2007学年人才需求计划
用人单位
需求专业、方向
学历学位或职称要求
备注
院系招聘负责人联系方式
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
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
硕士
 
联系人:王加贤
电话:0595-22693684
手机:13599134786
邮箱:wangjx@
电力电子与电力传动
硕士
 
电工理论与新技术
硕士
 
控制理论与控制工程
博士
 
检测技术与自动化装置
硕士
 
模式识别与智能系统
博士或副教授
 
计算机系统结构
硕士
 
计算机软件与理论
博士或副教授
 
计算机应用技术;网络工程
博士或副教授
 
物理电子学
博士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物理学
硕士或副教授
公共基础课教学
通信与信息系统;信号与信息处理
硕士
 
电路与系统
硕士
 
微电子学与固体电子学(集成电路设计方向)
硕士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化学工程(化工热力学、反应工程方向)
博士或教授
45周岁以下
联系人:熊晓旭
电话:0595-22692309
手机:13559088811
邮箱:clxy@
化学工艺
博士或教授
45周岁以下
制药工程
博士学位副教授
45周岁以下
园艺学
博士或副教授
本、硕须为园艺学专业
生物化工;微生物学;环境科学与工程
博士或副教授
 
生物医学工程
博士或副教授
本、硕须为医学或生物相关专业
机电及自动化学院
机械制造及其自动化
博士或教授
 
联系人:江开勇
电话:0595-22691906
0595-22291906
邮箱:jiangky@
机械电子工程;机械设计及理论
博士
 
材料成型与控制工程(塑料成型工艺及模具方向)
博士
副教授优先
工业设计
硕士或副教授
具有本专业3年以上教学经验者优先 
土木工程学院
土木工程(含桥梁与隧道工程方向)
博士或副教授
 
联系人:张云波
电话: 0595-22691883
手机:13505007969
邮箱:zhangyb@
工程管理
博士或教授
 
市政工程(给水排水工程方向)
博士或教授
 
土地资源管理
博士
 
建筑学院
城市规划与设计(理科、工科)
硕士或中级
 
联系人:彭晋媛
电话:0595-22690437
传真:0595-22693516
邮箱:  pengjinyuan66@
 
环境艺术
硕士
 
建筑设计及其理论
硕士或高级
 
建筑历史与理论
博士或高级
 
美术学(雕塑方向)
硕士
 
建筑光(热、声)环境及设计
硕士
 
华文学院
汉语言文学(对外汉语方向)
硕士
采用人事代理
联系人:刘恰
电话:0592-6068002
邮件:qiaqia-1983@
文艺学;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
硕士
教育学
博士
 
音乐舞蹈学院
舞蹈学(编导、表演史论方向)
硕士
 
联系人:郑老师
电话:0595-22691009
邮箱: yw.2006@
 
音乐学(声乐、管弦乐、钢琴、作曲技术理论方向)
硕士
 
 
商学院
数量经济学
博导(博士)
留学回国人员优先
联系人:龚永寿
电话:0595-22692581
邮箱:sxy@
物流工程;电子商务
博士或教授
教授或副教授具有硕士学位
国际贸易
博士或副教授
金融学(含保险精算方向)
硕士或副教授
工商管理学院
企业管理
博士或副教授
 
联系人:叶民强
电话:0595-22693672
邮箱:mqye@
财务管理
博士或副教授
 
人力资源管理
博士或副教授
副教授具有硕士学位
市场营销;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
博士或教授
 
旅游学院
旅游管理(饭店管理方向)
博士或教授
教授具有硕士学位
联系人:郑向敏
电话:0595-22693521
手机:13905977597
邮箱:lyxy@
运动人体科学(运动休闲管理方向)
博士或教授
教授具有硕士学位
社会学
博士
 
法学院
经济法学;法学理论
博士或副教授
 
联系人:钟伟丽
电话:0595-22693673
邮箱:flx@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博士或副教授
 
诉讼法学(民事、刑事、行政方向)
博士或教授
 
国际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
博士或教授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博士或教授
 
文学院
中国现当代文学
博士或教授
 
联系人:王建设
电话:0595-22691907
手机:0595-22333736
邮箱:hdwjs@
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
教授
 
文艺学
副教授
副教授具有硕士学位
新闻学
博士或副教授
广告学;汉语言文字学(语法学方向)
博士或副教授
 
中国古代文学
硕士
公共课教学
外国语学院
日语语言文学
硕士
 
联系人:赵新城
电话:0595-22692149
手机:13559088833
邮箱:zhxc@
英语语言文学
博士或教授
 
人文与公共管理学院
科学社会主义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
博士或教授
 
联系人:庄锡福
电话:0595-22693602
手机:13959793730
邮箱:xfzhuang@
政治学理论
博士
 
中国哲学;马克思主义哲学
博士
 
社会学;专门史(中外关系史方向)
博士
 
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
博士
 
行政管理
硕士或教授
 其中硕士1人
社会保障
硕士
 
美术学院
设计艺术学(室内设计,工业产品造型设计,视觉传达设计方向)
硕士或讲师
 
联系人:孙德明
电话:0595-22693646
邮箱:artd@
美术学(中国画、油画方向)
硕士或讲师
 
数学系
基础数学;应用数学;计算数学;概率论与数理统计(函数论、微分方程、拓扑学、代数方向)
博士或教授
  另硕士1-2人
联系人:黄心中
电话:0595-22693514
邮箱: math3514@
信息与计算科学(信息安全与信号处理识别方向)
博士或教授
  另硕士1人

   
注:职称、学历学位均为最低要求,符合或高于此要求者均可应聘,学历学位必须为全日制并且同时具有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优先考虑重点院校毕业生。
 
 
 
应 聘 材 料
   求职者须提交如下应聘材料
    1、详细填写《引进人才审批表》(可在华侨大学人事处网站“人才引进”专栏下载);
    2、个人学习、工作经历,学历、学位证书和各种高层次获奖证书的复印件,发表论文代表作(两篇)复印件,科研成果目录及代表性成果,对应聘岗位和学科建设的设想和其他要求;
    3、应届毕业生还应提交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和学习成绩表等复印件;
    4、要求解决配偶工作的,须另附配偶详细简历、学历学位和职称证书复印件、发表论文代表作复印件等详细证明材料,并注明应聘的单位、岗位和其他要求等。
联 系 方 式
    联 系 人:朱老师、 钱老师
    联系电话:0595-22692546
    传    真:0595-22692875
    联系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华侨大学人事处
    邮政编码:362021
   电子信箱:rsc@
 
 
 
华侨大学引进人才暂行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规定》(中发〔2003〕16号),大力吸引我校教育事业发展急需的人才,优化师资队伍结构,加强学科梯队建设,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引进的原则和要求
    1.坚持引进人才与学校发展目标和学科建设规划相一致的原则,引进重点是对我校学科、学位点建设能起主要作用的学术骨干或学术带头人,尤其是学科带头人。
    2.坚持公开招聘、严格评审、择优聘任、合同管理的原则,以积极、灵活和务实的措施来吸引各类人才为我校的建设与发展服务。
    3.在校领导及人才引进和毕业生接收审核工作小组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院系和有关职能部门密切协作,健全人才引进机制,履行人才工作职责。
    二、引进的对象和条件
    学校对于引进人才分为以下五类:
    1.第一类人才: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人文社会科学资深教授或国外知名的大师级专家学者。
    2.第二类人才:“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国家重点实验室负责人等优秀人才(一般年龄不超过55周岁)。
    3.第三类人才: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人选、教育部“高校青年教师奖”获得者、省级优秀专家、省部级重点学科带头人、省部级重点实验室负责人等优秀人才(一般年龄不超过50周岁且具有博士学位)。
    4.第四类人才:博士生导师及其他具有高质量成果、高级别奖项的优秀人才(一般年龄不超过45周岁且具有博士学位)。
    5.第五类人才:45周岁以下的正高职称人员、40周岁以下的博士(博士后出站人员)及紧缺专业的具有硕士学位的副高职称人员。
    三、引进待遇
    1.提供科研启动费、安家费、住房补贴
    学校对全职引进的人才,按其引进时的个人情况兑现科研启动费、安家费及住房补贴(须提交相应学历、学位、职称等证书的原件)。其中,科研启动费以项目的方式提出申请并经专家评审合格后予以资助;安家费采取一次性支付形式;住房补贴的发放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科研启动费、安家费及住房补贴标准如下:
人才类型
科研启动费(万元)
安家费
(万元)
住房补贴
(万元)
工科
理科
文科
第一类人才
面议
 面议
 面议
面议
面议
第二类人才
面议
 面议
 面议
面议
面议
第三类人才
20-40
10-20
10-15
20-25
第四类人才
10-20
5-10
6-10
16-20
第五类人才
正高
10
7
4
5
16
副高职称的博士(后)
7
5
3
4
12
博士(后)、紧缺专业的具有硕士学位的副高
4
3
2
3
8
    2.工资津贴待遇
    ⑴从国内外各地引进的人才及配偶,其工资按照福建省人事厅有关规定办理。
    ⑵根据闽人发[2001]136号文件规定,回国高层次留学人才首次确定工资时,可比同类人员高2-3个职务工资档次。
    ⑶校内岗位津贴按照学校分配办法执行。
    3.提供教学、科研条件,配备科研助手
    院系应积极为各类引进人才提供良好的教学、科研工作条件,其中对第1-3类引进人才,应配备科研助手和组建学术梯队。
    4.根据实际情况,解决配偶工作及子女入(转)学
    人事处和院系须积极协助引进人才配偶安排工作,各单位应从学校发展的大局出发予以支持。第1-4类人才的配偶原则上可随调,第5类人才配偶的工作安排将根据配偶的个人情况和学校的工作需要而定。
    引进人才子女就读中、小学的,由校工会与所在院系负责联系相应中、小学就读。
    5.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引进人才如果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可以先聘该职务(校内承认,聘期不超过2年),享受该职务校内待遇,而后按福建省和我校正常程序评审相应的职务任职资格。
    6.科研课题奖励
    携带国家级科研课题来校(须转为华侨大学课题且课题经费进入华侨大学财务处)的引进人才,除享受上述优惠待遇外,可再按学校科研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7.路费报销
    引进人才可按财务有关规定报销来校面试、报到的路费和托运费,其中海外留学人员可凭发票和机票报销从留学所在地至厦门的国际机票(经济舱)。
    8.追加待遇
    引进的教授、博士等优秀人才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学校可追加科研启动费或住房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⑴作为学术团队引进的人才(须同专业同方向,成员3人及以上),可追加团队科研启动费。
    ⑵获得海外著名大学博士学位者或全国优秀博士论文获得者,可适当追加科研启动费1-5万元。
    ⑶如夫妻双方均为我校学科(专业)需要、且符合引进条件的人才,双方可分别按规定全额享受住房补贴。
    ⑷作为紧缺专业的引进人才,可适当追加科研启动费和住房补贴各1-5万元。
    9.院系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引进人才予以配套优惠待遇,所需经费由院系自行解决,相关方案同时报人事处备案。
    四、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人才引进和毕业生接收审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小组成员包括组织部、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处、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等单位负责同志和教师代表。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审核各单位人才引进和毕业生接收情况,聘请专家评审引进人才的学术水平,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人事处具体负责人才引进和毕业生接收的日常工作。
    五、引进程序
    1.院系根据本单位的编制、职数和学科梯队建设的需要,于每年10月前拟定人才引进和毕业生接收的需求计划,并经学校审批后予以公开招聘。
    2.院系成立人才引进考评小组,负责对引进人才的思想表现、工作能力、业务水平、科研成果及家庭情况等进行认真考核了解,并提出相应安排意见。经单位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引进的,将《华侨大学引进人才审批表》、个人简历及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能证明学术水平的证书复印件等材料报人事处。
   3.人事处初审后,按有关程序报批。其中,第4、5类人才引进和毕业生接收经工作小组审核同意后,报分管校长审批;第1、2、3类人才引进由工作小组审核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在人才引进的审核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专家评审环节,以求客观全面地反映人才的学术水平。
    六、其他规定
    1.引进人才至少在校服务8 年。引进人才在受聘期间,应履行相应职务岗位职责,完成规定的各项任务,并接受相应的考核。
    引进人才服务期未满,要求调离学校(含调出、辞职、自费出国出境等)或考核不合格被学校解聘的,应按照所签订来校工作协议的有关规定,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⑴应在1个月内折算退回安家费、住房补贴以及到校工作后学校和所在单位为其支出的培训、进修等费用。
    ⑵在离校前按规定办理本人管理、使用学校固定资产(包括用科研启动费购置的设备和资料)的交接手续,同时退回本人未使用的经费。
    2.确属急需引进的优秀人才,但学历、年龄等不符合上述引进人才条件的,由引进单位专项提出,工作小组专项研究,工作程序按上述办法执行。
    3.引进人才科研启动费的管理按照科研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其中可使用科研启动费购买计算机等办公实验设施。
    七、附则
    1.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生效。原《华侨大学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若干规定》(华大人〔2004〕39号)同时废止。
    2.本办法由人才引进和毕业生接收审核工作小组及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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