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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学院

(全职,发布于2007-12-07) 相关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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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学院招聘启事
加入日期:2007-12-7 15:26:50

梧州学院招聘启事

 

      梧州学院的前身是广西大学梧州分校,1985年创立。2003年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合并了原梧州市教育学院、原梧州师范学校。20062月经教育部批准,在广西大学梧州分校的基础上建立梧州学院。学院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管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梧州市人民政府共建,是一所多科性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本科院校。

     学院位于素有千年古城、百年商埠之称的梧州市桂江河畔,校园依山傍水、景色宜人。校园面积近800亩,另有发展预留用地900亩,校舍面积23万多平方米,综合教学大楼、体育馆、图书馆等标志性建筑处于广西高校前列。

学院以经济学、管理学、工学、文学为主,适度发展教育学、理学,设有企业管理、工商管理、旅游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工程、机械设计与自动化、英语、汉语言文学、艺术设计、数学与应用数学、应用物理学、行政管理、小学教育等13个本科专业,还设有产品造型设计、英语教育等22个专科专业。学院向黑龙江、海南、四川等全国26个省市招生。目前,在校生15500多人,其中,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9202人,留学生70人。教职工将近1000人。博士生导师费振刚、苏运霖等长驻学院任教,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1人,教师中获曾宪梓教育基金3人,广西优秀专家1人,广西突出贡献科技人员2人,广西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1人,广西高校优秀教材奖2人,广西新世纪十百千人才工程人选1人。

      学院坚持立足梧州、服务梧州、辐射周边的办学方向,坚持提高质量、改善结构、突显特色、增强实力的办学目标,努力培养理论基础扎实、知识结构合理、动手能力强、具有创新精神的实用型人才。学生参加历届的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外研杯第二届广西大学生英语戏剧节决赛、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获得多个全国和广西赛区奖项。我们将继续努力,使学院成为广西与粤港澳科技文化教育交流与合作的桥梁,努力把学院办成一所适应梧州市和泛珠三角经济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支柱产业发展需要,特色和优势鲜明的多科性、实用性本科院校。

      22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在各兄弟院校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学院发展日新月异。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学院发展进入快车道,校园建设、办学规模跨越式发展,办学特色、办学优势日益彰显,办学质量、办学声誉与日俱增。我们真诚期待国内外有志于从事高等教育事业的优秀人才积极投身到梧州学院的宏伟事业中来,与我们携手共创辉煌明天!

 

      应聘者请准备以下材料:
     
自荐书、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应届毕业生)、个人简历(附1张全身生活照)、本人及配偶基本情况、主要社会关系表、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高校教师资格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复印件(历届毕业生)、计算机和英语等级考试证书复印件、获奖证书复印件、教学科研成果目录和代表作复印件。

      联系方式:

      地址:广西梧州市富民三路82号梧州学院人事处    

      邮政编码:543002

     人事处招聘电子邮箱:wzxyrczp@

     联系电话:0774—  5836553    5834882     

     传真:0774—5828752

     联系人:李老师     何老师

     学校网址:ww***.cn[点击查看]

 

梧州学院人才引进办法 

2008年)

     为建设一支实力雄厚、群体优化、结构合理、德才兼备,适应我院高等教育发展需要的人才队伍,贯彻落实《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重点引进有利于促进学院学科建设与发展、有利于科研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师资队伍整体素质改善和队伍结构优化的人才,并根据我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人才引进的基本要求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高;诚实守信、品行端正,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结协作精神。

   (二)所从事学科(专业)领域符合学院教学、科研工作需要。

   (三)服从工作安排,并愿为我院的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四)身体健康。

   (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或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二级乙等以上等级。

   (六)引进人才的年龄:硕士年龄一般不超过35岁,博士一般不超过45岁,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一般不超过45岁,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一般不超过55岁,特别优秀的人才,年龄可适当放

宽。

  (七)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博士后:在所从事学科(专业)领域有一定成绩和影响;主持过省部级以上的科研项目;近5年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EISSCI收录2篇,或在本专业核心刊物发表学术论文3篇,或出版有价值的学术专著1部,或获得发明专利1项。

   (八)博士:近3年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EISSCI收录1篇,或在本专业核心刊物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出版学术专著1部,或获得发明专利1项。

   (九)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近3年在本专业核心刊物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出版学术专著或教材1部,或获得发明专利1项。

   (十)硕士: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获得实用新型专利1项。

   (十一)被引进人员必须与学院签订《梧州学院引进人才协议书》。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博士后、博士等签约服务期为8年,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硕士签约服务期为6年。

    二、引进人才的待遇

   (一)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博士后:

   1.按照国家有关工资政策发放工资,并按学院分配制度计算课酬及津贴、补贴。

   2.由学院提供100-110平方米的住房一套,免收8年房租,房内设施、水电费自理。所引进人才为学院服务8年后,该套住房归个人所有,学院按每月500元收回前8年房租共48000元。在梧州学院、广西大学梧州分校、梧州市教育学院、梧州师范学校曾享受房改待遇的,住房补贴额须扣除已享受住房补贴部分,其它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3.对于可享受住房待遇的引进人员,如不需学院提供住房,发放安家费10万元,安家费按8年平均支付,个人所得税自理;此外,每月享受500元住房补贴,以8年为限。

   4.服务期内,引进人员如果不能完成本职工作或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并经学院考核不合格的,停止发放安家费及住房补贴

   5.科研启动经费:文科类4万元,理工科类5万元。科研启动经费按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申报、管理,科研项目立项时配套使用,项目要求在签约服务期的前三年聘期内完成。

   6.学院积极帮助解决其配偶工作(根据配偶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安置)及子女转学就读等问题。引进人员的配偶须与学院签订协议。

   (二)博士:

    1.按照国家有关工资政策发放工资,并按学院分配制度计算课酬及津贴、补贴。

    2.由学院提供90-100平方米的住房一套,免收8年房租,房内设施、水电费自理。所引进人才为学院服务8年后,该套住房归个人所有,学院按每月400元收回前8年房租共38400元。在梧州学院、广西大学梧州分校、梧州市教育学院、梧州师范学校曾享受房改待遇的,住房补贴额须扣除已享受住房补贴部分,其它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3.对于可享受住房待遇的引进人员,如不需学院提供住房,发放安家费8万元,安家费按8年平均支付,个人所得税自理;此外,每月享受400元住房补贴,以8年为限。

    4.服务期内,引进人员如果不能完成本职工作或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并经学院考核不合格的,停止发放安家费及住房补贴。

    5.科研启动经费:文科类3万元,理工科类4万元。科研启动经费按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申报、管理,科研项目立项时配套使用,项目要求在签约服务期的前三年聘期内完成。

    6.学院积极帮助解决其配偶工作(根据配偶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安置)及子女转学就读等问题。引进人员的配偶须与学院签订协议。

   (三)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1.按照国家有关工资政策发放工资,并按学院分配制度计算课酬及津贴、补贴。

    2.发放安家费3万元,安家费按6年平均支付,个人所得税自理。

    3.由学院提供50-70平方米的住房一套,免收6年房租,房内设施、水电费自理。在梧州学院、广西大学梧州分校、梧州市教育学院、梧州师范学校曾享受房改待遇的,住房补贴额须扣除已享受住房补贴部分,其它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4.对于可享受住房待遇的引进人员,如不需学院提供住房,每月享受300元住房补贴,以6年为限。

   5.服务期内,引进人员如果不能完成本职工作或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并经学院考核不合格的,停止发放安家费及住房补贴。

   6.科研启动经费:文科类1万元,理工科类2万元。科研启动经费按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申报、管理,科研项目立项时配套使用,项目要求在签约服务期的前三年聘期内完成。

   7.学院积极帮助解决其配偶工作(根据配偶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安置)及子女转学就读等问题。引进人员的配偶须与学院签订协议。

   (四)硕士:

    1.按照国家有关工资政策发放工资,并按学院分配制度计算课酬及津贴、补贴。

    2.学院当年审定的紧缺学科硕士的安家费2万元,安家费按6年平均支付,个人所得税自理。其他学科引进的硕士不享受引进人才安家费待遇。[注:2008年紧缺学科为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气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材料科学与工程、控制科学与工程、外国语言文学、艺术学]。

    3.由学院提供30-50平方米的住房一间,免收6年房租,房内设施、水电费自理。在梧州学院、广西大学梧州分校、梧州市教育学院、梧州师范学校曾享受房改待遇的,住房补贴额须扣除已享受住房补贴部分,其它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4.对于可享受住房待遇的引进人员,如不需学院提供住房,每月享受200元住房补贴,以6年为限。

    5.服务期内,引进人员如果不能完成本职工作或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并经学院考核不合格的,停止发放安家费及住房补贴。

    6.科研启动经费:文科类0.5万元,理工科类1万元。科研启动经费按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申报、管理,科研项目立项时配套使用,项目要求在签约服务期的前三年聘期内完成。

既具有硕士或博士学位又具有副高级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享受待遇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办法,不享受重复的待遇。

    以上被引进人员在学院工作期间利用学院提供的经费或设备完成的科研成果,归学院所有。住房及学院配备的所有物品的所有权归属学院,除正常折旧外,损坏赔偿。

    三、被引进人员的基本职责

   (一)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博士后:签约服务期的前三年聘期内主持国家级的教改、科研项目,学术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或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第2名,三等奖第1名),或获得发明专利1项,或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EISSCI收录2篇,或在本专业核心刊物发表学术论文3篇,或出版学术专著1部。此外,须讲授2门以上的本科生课程,不少于144学时/年,教学效果好;组织并承担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工作,效果良好。

    (二)博士:签约服务期的前三年聘期内主持省级以上教改、科研项目,或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EISSCI收录1篇,或在本专业核心刊物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出版学术专著1部以上,或获得发明专利1项。此外,须讲授2门以上课程,其中1门为本科生课程,不少于288学时/年,教学效果好;承担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工作,效果良好。

   (三)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签约服务期的前三年聘期内主持厅级以上教改、科研项目,或在本专业核心刊物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出版担任副主编的学术专著或教材1部以上,或获得发明专利1项。此外,须讲授2门以上课程,其中1门为本科生课程,不少于288学时/年,教学效果好;承担学科建设和实验室建设工作;承担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工作,效果良好。                                                                                                 

    (四)硕士:签约服务期的前三年聘期内主持校级以上教改、科研项目,在本专业核心刊物发表论文1篇。此外,须讲授2门以上课程,不少于288学时/年,教学效果好;参加实验室建设;承担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工作,效果良好。                                                                

    四、违约处理

   (一)服务期内,被引进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违约:

    1.因公或因私出国(境)逾期未归。

    2.要求调离学院。

    3.擅自离岗(指连续旷工15天以上,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

    4.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学院规章制度。

    5.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损害学院利益。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如被引进人员违约,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被引进人员须全额退还学院所支付的安家费、住房补贴等相关费用。

    2.被引进人员须退还学院提供的住房或周转房,并按照学院提供给不需提供住房的人才所享受的相应的住房补贴标准,向学院补交房租,房租计算日期自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至被引进人员离校止。

    3.被引进人员与其配偶如果曾参加学院集资建房,则由学院按原价购回其集资房。

    4.被引进人员须退还所得的学院提供的科研经费。对已物化的部分,应将物化设备或资料交还我院。科研未结题的,学院有权要求经济赔偿。

    5.被引进人员培训结束后未完成服务年限的,在办理离校手续时,须按照培训进修协议履行违约责任。

    6.被引进人员调离学院,其配偶如为本院聘用人员,则一并解聘。

    五、本办法所列的高层次人才专指将办理正式人事关系转入手续的人员。被引进人员入编前,学院提供除以上待遇外的与学院在编同类人员同等的待遇。

    六、未列入学院2008年招聘计划,但所学专业属于本院所开设学科的博士和正高职称人员,可以列入招聘范围,并享受引进人才优惠待遇。

    七、除博士和正高职称人员外,凡未列入学院招聘计划,但本人申请调入的,不享受引进人才优惠待遇。

    八、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200811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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