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生工作处
2008年招聘启示
因工作需要,中国地质大学(武汉)2008年公开招聘学院专职学生辅导员。
一、 工作岗位
各学院专职学生辅导员,具体从事学生事务管理,思想政治教育及
相关工作。
二、 应聘条件
1、2008届硕士及硕士以上应届毕业生。
2、年龄限28周岁以下,中共正式党员。
3、管理学、民法、心理学、思想政治教育学等相关专业及地学类专业毕业生优先。
4、基础学历须为全国重点大学全日制本科,硕士研究生学历须为全国重点大学,本科、研究生连续学习的毕业生优先。
5、通过大学英语六级、或大学英语六级成绩425分以上,或持有效外语成绩(TOEFL550分以上,或GRE1800分以上,或IELTS6.0分以上),或有在国(境)外学习进修一年以上的经历。
6、普通话标准,具有良好的表达能力和较强的计算机应用能力。
三、申请应聘
1、符合以上条件的应聘者需提供个人简历(包括本人基本情况、学习经历、工作简历、主要学术成果等)及相关证书的复印件。
2、应聘人员在应聘阶段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在考核过程中或学校聘用后发现有弄虚作假、故意隐瞒等情况,学校将中止考核或退回原培养单位。
3、报名截止日期:2007年1月20日。
4、面试时间另行通知。
四、考查、考核程序
(一)资料审核
学工处对应聘材料进行初步考查,认真审查筛选,符合基本条件要求者列为考核对象,集中时间统一组织面试考核。
(二)面试考核
面试考核内容由自述、命题演讲、答辩、岗位匹配测评、命题作文五
部分组成。
A、自 述:要求用英语自我介绍,时间为1-2分钟。
B、命题演讲:抽签式。讲课内容由面试者在考前10分钟从命题小组事先准备的题目中任抽一个,讲课时间为4-6分钟。
C、答 辩:各评委根据应聘者的讲课内容及相关情况,可以任意提问,时间为2-4分钟。
D、岗位匹配测评:应聘者完成以上三部分考核后即可参加测评。
E、答辩前后完成命题作文。
(三)录取
1、根据考查、考核综合表现遴选复试人选,相关学院从复试人选中初步确定拟聘毕业生。
2、各学院对拟聘毕业生进行专访考核,全面考查拟聘毕业生的综合素质。
3、下学期初,拟聘毕业生在相关学院见习一周,根据考核、考查情况及见习期间的表现,学院若同意聘用该毕业生。则学工处协同各学院将聘用相关材料报人事处审批。
四、 待遇
经初试、复试、心理测试、体检均合格者,即与学校人事部门签订人事代理正式聘用协议,按“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实行人事代理制暂行办法(修订)”(地大校办字〔2006〕60号)的规定进行管理。
六、 联系方式
联系人:高艳丽
电 话:027-67883306
地 址: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生工作处
邮政编码:430074
E-Mail:xuegong@
附件: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实行人事代理制暂行办法(修订)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人事处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生工作处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实行人事代理制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条 根据《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精神和湖北省关于在事业单位实施人员聘用制度、人事代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改革发展及队伍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聘用范围和类型 (一)人事代理聘用人员范围 按照学校编制管理和岗位设置的规定,通过公开竞聘并经学校批准,新聘用到我校工作的硕士研究生及以下学历人员(含复员军人)。 以人事代理方式聘用来校工作的人员,在聘用期内属学校聘用制职工(以下简称“代理制职工”),其人事关系由湖北省人才开发交流中心(以下简称“省人才中心”)管理,被聘用人员与学校签订《聘用(任)合同书》。 (二)代理制职工类型 学校对代理制职工实行分类管理。代理制职工分两类: A类:指学校以人事代理方式聘用的硕士研究生; B类:指学校以人事代理方式聘用的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人员(含复员军人)。 第三条 人事代理机构的职责 代理制职工的人事关系隶属省人才中心。省人才中心作为我校委托的人事代理机构,为我校用人单位和代理制职工提供下列服务: 1.管理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代理制职工在聘期内的人事档案管理费用由学校承担); 2.代办社会保险业务; 3.办理人员户籍、党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4.代办辞职、辞退手续; 5.提供与学校约定的其他相关服务。 第四条 聘用程序 1.岗位设置。根据学校关于编制管理和岗位设置的有关规定,在事业编制范围内有空缺岗位的单位提出补充缺岗人员的具体意见,报经学校人事处研究同意后,在校内外或一定范围内公开招聘。 2.个人申请及竞聘考核。符合学校聘用条件者,提交个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用人单位协同人事处等有关部门组织竞聘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初步确定拟聘用人选,由校医院组织体检,体检合格者,报学校审批。 3.签订聘用合同。经学校审批同意聘用的人员与学校(或用人单位)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中明确规定聘用期限、工作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工作报酬、福利和社会保障待遇、合同终止条件等内容。 4.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学校人事处与省人才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手续。 5.接收和报到。省人才中心办理代理制职工的接收或调入手续;代理制职工到省人才中心报到后,凭有关证明到学校应聘上岗。 第五条 代理制职工的待遇 (一)薪酬待遇 1.根据国家人事部、教育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精神,结合学校关于人事代理政策的原则意见,代理制职工实行岗位薪酬制。代理制职工按照聘任的岗位类别、级别,享受相应的岗位薪酬待遇。 2.岗位薪酬构成: A类: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B类: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 3.薪酬发放按照学校统一规定执行。 (二)社会保障待遇 1.代理制职工在聘用期内,学校按湖北省和武汉市的有关政策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目前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下同),代理制职工按省、市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 2.社会保险缴纳费用按省、市规定由学校(或用人单位)、个人按比例承担,其中本人应承担的部分由学校直接从当月工资中扣发并办理缴纳手续。 3.代理制职工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并到岗工作后,学校从聘用起始时间下月起通知省人才中心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4.学校与省人才中心协商确定社会保险缴纳基数,原则上略高于武汉市规定的最低社会保险缴纳基数。 5.若本人聘用到学校之前有工作经历,社会保障手续的衔接、补缴费用等事宜由本人和省人才中心协商办理,学校不承担任何费用。 (三)其他待遇 1.代理制职工在聘用期间,其子女享受学校职工子女的入托、入学、统筹医疗待遇。 2.代理制职工在聘用期间,A类人员从聘用至学校工作当月起,享受逐月住房补贴和公积金。 3.代理制职工在聘用期内,学校原则上不提供住房。若学校有空余周转房,本人可向房管部门提出租房申请,获得批准后可租用,个人按有关规定缴纳租金、水电费等。 4.代理制职工参加各类学历、学位学习,必须报请用人单位和学校同意,并保证不影响在岗工作,学习费用由本人承担;因工作需要参加学校或用人单位统一组织的岗位技能培训,学校或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承担一定费用。 5.代理制职工在聘期内的工时制度、公休假日、女工保护、因工负伤和病休等待遇按国家、湖北省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代理制职工的管理 1.学校人事处和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学校有关规定以及《聘用(任)合同》进行管理。 2.代理制职工在聘用期内,其临时党、团、工会关系由省人才中心转入学校管理。 3.代理制职工的首次聘期不超过一年,其中试用期3个月至半年。 4.聘期期满,学校和用人单位组织聘期(年度)考核,若聘期(年度)考核合格,聘任岗位需要,经双方协商可续签聘用合同,续聘期限一年;若聘期考核(年度)不合格,或本人无法正常履行岗位职责,或聘用岗位因机构调整、编制控制等原因变更的,学校不再续聘。 5.代理制职工在聘用期内,按照学校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工人技术等级考评的规定,参加职务评审(聘任)或工人技术等级考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聘任。 6.代理制职工在聘期内申请因私出国(境),若时间为半个月以上,应先办理终止聘用合同手续;若本人未向学校提出申请,或提出申请未获学校批准即出国(境),则学校有权单方面终止聘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若代理制职工的配偶为本校职工,并由学校公派出国(境)进修学习,本人提出出国(境)探亲申请的,经所在单位、学校同意后,可出国(境)探亲,相关政策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7.代理制职工在聘用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和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等各项管理规定;必须参加聘期(年度)考核。 8.解除或终止聘用(任)合同,代理制职工须在归还学校财物、文件资料、办理工作移交后方可离岗和离校;若学校政策另有规定或受聘人员与学校另有约定的,双方还须按约定承担各自的责任和义务;若本人未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或未按学校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学校有权拒绝办理相关手续,并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后勤集团以人事代理方式聘用的工作人员,由后勤集团制定聘用办法并报学校审核;后勤集团按照聘用办法的规定进行聘用考核并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书》,人员聘用情况报学校人事处备案。高科集团、校办企业聘用工作人员,按国家、湖北省、武汉市关于企业聘用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原《实行人事代理制暂行办法》(中地大汉办发〔2003〕018号)、《聘用制职工岗位薪酬实施细则》(中地大汉办发〔2003〕054号)同时废止。 第九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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