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本条件: 1、 政治面貌: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忠于祖国,志愿献身消防事业。 2、 学历学位:接收对象须为国家“211”工程院校和省部属重点高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含本科)应届毕业生,按时获得毕业证书,成绩总评良好以上,专业课程成绩优秀,获得相应的学位证书。 3、 年龄:接收的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年龄应分别在25、30、35周岁(截止2008年年8月31日)以下。少数民族毕业生年龄可放宽1岁。 4、 身体:五官端正,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其中,双眼裸视力不低于4.6(0.4);男生身高不低于168厘米,体重不少于50千克,女生身高不低于160厘米,体重不少于45千克。体重超出标准25%的不予接收。 5、本人自愿,保证入伍后服从组织分配,安心服役,发挥专长,艰苦奋斗,在5年内个人不得要求退出现役。 (二) 同等条件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优先接收: 1、 中共党员,或在校期间获学校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的; 2、德、智、体、能、绩综合测评成绩名列本校、本系前10名; 3、在专业应用或文艺、体育方面有特长,并获得省级以上各种比赛奖励的。(三) 有下列情况的,一律不予接收: 1、根据公安部规定,下列毕业生不在接收范围: 广播电视大学、函授大学、职工大学、业余大学、自修大学、职业技术院校、独立学院、民办院校、远程(网络)教育院校、成人高校毕业生,军队院校为地方培养的毕业生,委培、自费、定向、自学考试毕业生,国(境)外学习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预科生、复读生、往届生、中专起点大专生、专升本、未获得学位的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必修课程重修和补考累计4门以上或1门以上课程补考不及格、休学超过半年和受过处分的毕业生。 2、故意隐瞒相关真实情况,档案材料经审查严重缺件或有重大疑问的毕业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