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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简章 | ||
发布人:glb 发布时间:2008年01月10日 阅读次数:501 | ||
单位简介 消防领域专业涉及面广、技术相对密集,接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是消防部队干部生长的重要来源之一。随着经济的发展消防部队任务的拓展,我们需要越来越多的高学历、高素质人才投身消防事业,肩负起为广西经济和社会营造良好消防安全环境的重任。热烈欢迎有志献身消防事业的青年学生到消防部队来施展才华、建功立业。 接收专业 (根据公安部政治部《实施细则》和当年下发的接收计划通知中的条件、要求更改) 接收条件和要求
1、 政治面貌: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忠于祖国,志愿献身消防事业。 2、 学历学位:接收对象须为国家“211”工程院校和省部属重点高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含本科)应届毕业生,按时获得毕业证书,成绩总评良好以上,专业课程成绩优秀,获得相应的学位证书。 3、 年龄:接收的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年龄应分别在25、30、35周岁(截止2008年年8月31日)以下。少数民族毕业生年龄可放宽1岁。 4、 身体:五官端正,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其中,双眼裸视力不低于4.6(0.4);男生身高不低于168厘米,体重不少于50千克,女 生身高不低于160厘米,体重不少于45千克。体重超出标准25%的不予接收。 1、 中共党员,或在校期间获学校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的; 1、根据公安部规定,下列毕业生不在接收范围: 广播电视大学、函授大学、职工大学、业余大学、自修大学、职业技术院校、独立学院、民办院校、远程(网络)教育院校、成人高校毕业生,军队院校为地方培养的毕业生,委培、自费、定向、自学考试毕业生,国(境)外学习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预科生、复读生、往届生、中专起点大专生、专升本、未获得学位的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必修课程重修和补考累计4门以上或1门以上课程补考不及格、休学超过半年和受过处分的毕业生。 2、故意隐瞒相关真实情况,档案材料经审查严重缺件或有重大疑问的毕业生。 享受待遇标准 4、其他待遇按照国家和部队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筛选淘汰 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按照择优选拔的原则,从签订接收协议到下达任职命令实行全程筛选淘汰,按公安部政治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所产生一切后果 由毕业生负责。
接收方式和程序 1、报名。有意者请登录广西消防网(ww***.cn[点击查看]),并按要求完成网上报名和个人资料投寄工作,截止时间为2008年2月15日。 公安现役部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报名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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