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湖北省枝江市面向省内高校应届毕业生(含宜昌籍在外高校应届毕业生)和社会人员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44名,特制定并公布以下招聘简章:
一、招聘单位、岗位、专业及人数
招聘单位 |
专业及岗位 |
人数 |
其他 |
枝江市市直高中 |
语文 |
1 |
师范类 |
数学 |
2 |
师范类 |
物理 |
1 |
师范类 |
生物 |
2 |
师范类 |
政治 |
1 |
师范类 |
历史 |
1 |
师范类 |
音乐舞蹈 |
1 |
师范类 |
计算机 |
1 |
可非师范类 |
枝江市农村小学 |
英语2名、体育、音乐美术各1名 |
5 |
师范类 |
枝江市人民医院 |
医疗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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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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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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枝江市中医医院 |
医疗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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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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枝江市安福寺镇卫生院 |
医疗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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枝江市七星台镇卫生院 |
医疗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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枝江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
医疗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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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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枝江市城市规划局 |
城市规划、工民建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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枝江市土壤肥料站 |
土壤肥料或资源与环境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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枝江市植物保护站 |
果树蔬菜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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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保护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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枝江市农业执法大队 |
食品质量与安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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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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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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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市直高中包括枝江一中、枝江二中、枝江三中、枝江职教中心,农村小学系设在乡镇基层的小学。
二、招聘条件
1、应聘小学教师和护士的学历为普通高校全日制专科以上,年龄为28周岁以下(1980年7月1日以后出生),应聘其他岗位的学历为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年龄为30周岁以下(1978年7月1日以后出生);
2、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无不良记录;
3、学习成绩优秀或工作表现突出;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在同等情况下,重点大学毕业、学习成绩优秀或表现突出、担任学生干部、具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者优先聘用。
三、受聘人员待遇
1、受聘人员纳入事业单位编制管理,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应届毕业生实行一年试用期。已参加工作的受聘人员,按干部调配程序办理调动手续后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试用期3个月。
2、受聘人员在事业单位工作期间,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对其实行跟踪考察,对其中特别优秀,符合《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调任条件者,选拔到机关任职。
四、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3月18日至28日。
2、报名办法:应聘人员在三峡枝江网、湖北人事网、宜昌人事信息网、武汉重点高校内部网网
上下载《应聘人员登记表》填写一份,连同本人近期免冠彩色登记照片(100×130像素)1份上传
至枝江市人事局电子邮件信箱:hbzjrsjjbx@
应聘教师的人员下载填写1份《应聘人员登记表》,于3月22日到华中师范大学佑铭体育馆报名,也可于3月20日前到枝江市人事局报名。
3、应聘资格审查合格者,参加考试。通知参加考试者,须携带身份证、毕业证(应届毕业生携带应届毕业生推荐表)等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本人近期免冠照片1张。
五、考试
考试成绩实行百分制。应聘教师的分岗位和专业实行面试和技能测试,面试成绩占40%,技能测试成绩占60%;应聘其他单位的分岗位和专业实行面试,面试成绩为考试成绩。
1、面试采取个体结构化面试,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政治思想和理论水平、责任感和事业心、专业知识水平、思维分析能力、语言表达能力、计划组织能力、人际合作协调能力、应变反应能力和仪表举止等基本素质。
2、应聘教师的技能测试办法为试教和说课。参加技能测试的人选在参加面试的人员中按1:3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
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六、考核
考核对象按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以1:1.5比例确定(招聘岗位只1名的确定2人参加考核)。考核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次,择优确定拟聘对象。考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聘用资格:
(1)不具备报名应聘资格条件;
(2)与原聘用单位不能解除聘用合同,且存在合同纠纷;
(3)受到党、政纪处分或行政刑事处罚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不宜聘用的人员。
考核办法主要采取审查应聘人员档案和个别座谈。审查内容为:政治素质和品德修养、学习和工作情况、组织活动能力、个人修养、学历情况、奖惩情况等。
七、体检
应聘人员被录取到聘用单位报到后进行身体检查,合格者正式聘用;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体检标准参照考试录用公务员体检标准执行。
八、录取和聘用
根据考试考核结果,按照应聘岗位和专业择优确定聘用人选,与受聘者签订就业协议书。其中,属于应届毕业生的,毕业后按就业协议书规定时间到枝江市人事局报到办理聘用手续;属于已参加工作的人员,按照干部商调程序办理调动手续。受聘人员报到时须携带身份证、毕业证(符合聘用资格的学历)及相关证件原件、就业协议书等,由招聘机构进行聘用资格复查,不具备应聘条件的,取消聘用资格。
九、附则
应聘人员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取消聘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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