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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气象局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告
2008-04-03
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我局将于今年4月通过公开招考的形式,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对象和报考条件
(一)招考对象
2008年应届毕业生(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生除外)和符合岗位要求的社会在职人员。
(二)报考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热爱社会主义;
3.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 具备报考岗位所需资格条件。报考岗位所要求的学历均指全日制学历。
5. 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 非广州市常住户口人员(含增城市、从化市)应符合广州市人口准入条件;
7. 通过招考聘用的人员须服从组织安排。
(三)招聘岗位及具体条件(附件1)
二、报名
(一)凡符合招聘岗位报考条件者,均可自愿报名。
有意报名者请登录广州人事信息网(ww***.cn[点击查看])和广东气象网(ww***.cn[点击查看]),了解详情并下载报名相关表格。
(二)报名时间
1.现场报名时间:4月6日9:00-12:00,14:30-17:30;
4月7日9:00-12:00,14:30-15:30。
2.电子邮件报名时间:4月6日9:00起至4月7日15:30时止(截止时间以收到电子邮件的时间为准)。
(三)报名方式
可采取现场报名或电子邮件报名(E-mail收件地址:gzqxj@)的方式。
(四)现场报名地点:广州市气象局人事教育处(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福今路6号大院广州市气象局办公楼401室)。
(五)报名所需提交材料
1.现场报名所需提交材料
(1)《广州市气象局2008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名表》(附件2)1式1份。
(2)2008年应届本科毕业生需提供就业推荐表原件、外语水平证书和计算机水平证书原件,研究生需另提供已取得的全日制学历、学位证书(以上材料需同时提供复印件1式1份);社会在职人员需提供学历、学位证书的原件、外语水平证书和计算机水平证书原件(以上材料需同时提供复印件1式1份)。
(3)近期小1寸免冠正面彩照3张。
2.电子邮件报名所需提交材料
(1)《广州市气象局2008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名表》电子版;
(2)2008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和社会在职人员需分别提供现场报名所要求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电子邮件报名的人员,经我单位资格审查通过后,必须在4月7日15:30前到广州市气象局人事教育处(地址见上)领取准考证,同时需提供以上材料的原件、复印件和近期小1寸免冠正面彩照3张。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领取准考证或提交的材料不符,视作放弃笔试资格。
(六)报名注意事项
1. 每位考生限报考一个单位的一个职位。
2. 报名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凡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考试、聘用资格。
3. 广州市气象局人事教育处负责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
4. 报名查询电话:(020)87677091,13556190095;联系人:郭腾。
三、考试
招聘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
(一)笔试
1.笔试内容是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笔试时间:2008年4月8日下午14:30~16:30时。
3.笔试地点:另行通知。
4.笔试成绩可通过广州人事信息网(ww***.cn[点击查看])和广东气象网(ww***.cn[点击查看])查询。
(二)面试
1. 参加面试的应届毕业生须持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参加面试的社会在职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参加面试人员所持证件必须是原件,复印件无效。
2. 面试人数依笔试成绩高低顺序,按1:3比例确定。笔试成绩不带入面试。
3. 面试时间:2008年4月10日。
4. 广州市气象局人事教育处负责通知面试对象参加面试。
5. 面试具体事宜由广州市气象局人事教育处另行通知。
四、体检与考核
依面试成绩高低顺序,按1:1比例确定体检对象后到指定医院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国人部发〔2005〕1号)执行。体检医院建议复查的考生,在一个月内不能得出合格结论的,招聘单位可按面试成绩高低选择下一名考生参加体检。对体检合格者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可在参加面试且体检合格考生中,按成绩高低顺序依次替补人选。
五、聘用及相关待遇
(一)经考试、体检、考核合格后择优确定拟聘人员名单,并在广州人事信息网(ww***.cn[点击查看])和广东气象网(ww***.cn[点击查看])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按市人事局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二)工资待遇按广州市事业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三)试用期1年,试用期间履行岗位职责;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的,正式聘用。
六、有关事项
(一)考试、体检时证件不齐或不符合要求将取消考试、体检资格。
(二)由于应聘人员提供的证件、资料虚假或不符合有关要求,造成的所有后果由应聘者本人负责。
广州市气象局
二○○八年四月二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