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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全职,发布于2008-07-08) 相关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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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我区教育工作需要,经市编办、市人事局同意,决定面向社会招聘区属小学教师50名。依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根据考生笔试、面试、体检和考核各方面情况,在招聘计划范围内,择优聘用。
二、招聘计划及专业
此次面向全区公开招聘小学教师50名。专业:语文25名、数学6名、英语13名(含双语教学2名)、体育3名、音乐3名。
三、招聘范围和对象
(一)全国普通高等院校国家计划内统一招收的全日制尚未就业的大专以上毕业生。
(二)目前在区教育局所属学校代课且代课时间满1年,现无就业单位的全国普通高等院校计划内统一招收的全日制大专以上毕业生。
四、报考条件
(一)属招聘范围和对象,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报考:
1、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品行端正;
3、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
4、具有现代教育理念,品德高尚,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5、具有与申报学科相一致的教师资格证;
6、年龄在26周岁以下(1982年1月1日后出生);代课教师其他条件不变,年龄放宽到30周岁(1978年1月1日后出生);
7、身体健康,符合国家教师资格认定条例规定的身体条件;
8、具备教师任职的其他条件;
9、现户口在涧西区辖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曾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受党纪、政纪处分的;
3、因犯错误正在接受审查的;
4、其他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
五、招聘程序
招聘工作分为报名与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核、聘用审批等几个步骤。
(一)报名与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08年7月10日至7月11日,每天上午8:30至11:30,下午15:30至18:00。
2、报名地点:涧西区天津路小学院内(涧西区天津路与联盟路交叉口)。
3、报名办法:本次招考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报名时报考者本人应持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1)户口簿;
(2)有效身份证;
(3)毕业证;
(4)教师资格证;
(5)就业报到证(择业期内无就业报到证者,持所在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加盖公章的就业协议书);
(6)所获荣誉证书;
(7)代课教师由代课所在学校出具代课证明,并由区教育局审核盖章。
尚未取得毕业证、教师资格证的应届毕业生,可持毕业院校就业指导部门出具的证明其学历层次、所学专业、教师资格证层次及专业的有效证明。
报考者按照招聘计划和要求到报名点报名,每人只能报考一个专业。报名时填写《涧西区招聘小学教师报名表》一式2份(相关证件复印件附后),经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教育局进行资格审查后,合格者按规定交纳报名考务费80元和信息采集费15元并进行现场数码照相。
(二)笔试
笔试时间为2008年7月20日上午8:30-11:00。
笔试以教师职业道德与个人修养,教育法律法规,教育学知识,心理学知识,常规教学与教学实践,新教育理念与新课改知识为主要内容,满分为100分(按50%比例计入总成绩)。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国家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我省志愿服务贫困县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参加我省"大学生村干部"计划在农村任职2年以上的考生,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凭有关证书("大学生村干部"凭有关省辖市委组织部出具的证明,"三支一扶"大学生凭《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证书》),享受笔试成绩加3分的政策。
根据聘用计划及专业要求,考试、阅卷结束,以分数从高到低按各专业录用人数的1:2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
(三)面试
面试工作由区公开招聘教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并组织具体实施。
1、面试分为两项:按指定内容进行说课;随机抽取与小学教育有关的课题进行答辩。
2、面试实行评委打分,满分为100分(按50%比例计入总成绩)。评委由区公开招聘教师领导小组成员和具备小学高级教师以上职称的各专业教师组成。
面试结束后,根据各专业招聘计划,按照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分数相同时,高学历、获奖层次高者优先),以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
(四)体检
体检标准及项目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条例》确定的内容执行。
(五)考核
对体检合格人员,由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监察局组织人员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若有体检、考核不合格者,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
(六)聘用
考核合格者,定为拟聘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按各招聘专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通过指令性分配的办法确定聘用单位,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规定报批后,办理聘用手续,实行人事代理。凡被聘用人员,要求在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报到,逾期未报到者,取消聘用资格。新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1年,试用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联系电话:0379-64823060、65166883

2008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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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误是进取的代价。 -- 歌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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