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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污染物在线监控中心和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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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加挂内蒙古自治区污染物在线监控中心牌子)是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直属全额拔款事业单位(正处级),主要职责是:对各项环境要素进行经常性监测;掌握和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及发展趋势;对污染物的情况进行监视性监测;为政府部门执行各项环境法规、标准全面开展环境管理工作提供准确可靠的监测数据和资料;开展环境测试技术研究。为适应环境保护工作需要,进一步优化监测人员结构,加强环境监测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6号令])和内蒙古党委组织部、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办法〉》(内人发[2005]22号)的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事厅批准,内蒙古自治区污染物在线监控中心和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指导思想 本次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以及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规范管理,便于报考,强化监督,注重能力,确保招聘人员具有较高的政治与业务素质,满足用人单位需求。 二、招聘人数 本次共计划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10名。其中,内蒙古自治区污染物在线监控中心5名;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5名。 三、报考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热爱环境保护工作;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岗位资格条件(见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污染物在线监控中心和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招聘专业技术人员职位表》)。 (三)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四、查阅招聘信息和报名 2008年9月8日-10月7日,通过《内蒙古日报》、内蒙古人才网、内蒙古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和内蒙古环境保护网查阅有关招聘的详细信息。报名者可于2008年9月8日-10月7日期间,通过内蒙古环境保护网(ww***com[点击查看])下载填写报名表并到内蒙古环境监测中心站办公室报名(呼和浩特市新城西街统建5号楼)。报名时需提交身份证、学历、学位、职称和其他与报考资格相关的资料原件、复印件各1份,2寸近期免冠照片5张。 五、资格审查和领取准考证 (一)2008年10月10日-10月13日,报考者可登陆内蒙古环境保护网查询资格审查结果。 (二)2008年10月13日-10月15日,资格审查通过的报考者到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办公室领取笔试准考证。 六、考试 应聘岗位与参加考试人员的最低开考比例为1:4。考试分笔试和面试。面试部分以计算机操作技能和实验室污染源现场监测技能操作为主。 (一)笔试 1、内蒙古自治区污染物在线监控中心计算机系统维护、软件应用及开发2个职位的考试科目为公共知识和计算机专业知识;数据综合分析3个职位的考试科目为公共知识和环保综合知识。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中心实验室化验4个职位的考试科目为公共知识、环保综合知识和环境监测实验室分析专业知识;现场监测1个职位的考试科目为公共知识、环保综合知识和污染源现场监测专业知识。 2、笔试为闭卷式,答题时间120分钟,总分100分。 3、笔试时间为10月18日上午9:30~11:30,笔试地点另行通知。 4、笔试结束后3日内,报考者可登陆内蒙古环境保护网查询笔试成绩。 (二)面试 1、笔试结束后,按照每个职位考试人员的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和该职位拟录用人数1:3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的人选。 2、笔试通过的报考者,请登陆自治区环境保护网查询领取面试准考证的时间,在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办公室领取面试准考证。 3、面试时间为70分钟,总分100分,面试成绩为各考官所给成绩的平均值。 4、面试时间、面试地点见面试准考证。 (三)总成绩的确定 1、考试成绩总分满分为100分。其中,笔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60%。考试成绩于考试结束后5日内公示于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网。 七、体检和考核 公示结束后,用人单位参照《公务员录用通用体检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的有关规定,按拟招聘职数1:1的比例,对考试合格者进行体检。根据德才兼备的标准和职位要求以及体检结果按照拟招聘职数1:1的比例对有关人员进行考核。 八、公示 对拟聘用人选在内蒙古环境保护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九、监督 (一)招聘考试工作实行回避制度。招聘单位的领导和负责招聘工作的人员凡与应聘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之一的,必须实行公务回避。 (二)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秉公办事,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任何形式谋取私利,搞不正之风。纪检监察部门要对招考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对违反法规和纪律者进行严肃处理。 (三)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2、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3、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4、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5、用人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6、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7、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四)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五)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联系电话:0471-6934646、6939942 监督电话: 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派驻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纪检组: 0471-6937531、6938963 自治区人事厅:0471-69656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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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
2008-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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