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公安消防总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简章 |
部队简介 |
青海省公安消防总队是正师级公安现役部队。执行解放军的条令条例,享受现役军人待遇。总队机关设在西宁市经济开发区金桥路19号,总队在全省8个市、州设支队(正团级),县市设大队(正营级),所辖部队都位于城市的中心地带,实行上级消防部队和同级公安机关的双重领导体制。 公安消防部队按照《消防法》的要求担负着消防监督管理、执勤灭火、抢险救援等任务,是一个专业涉及面广、技术相对密集的部队。接收地方大学生是部队干部重要来源之一。随着青海经济的蓬勃发展,需要越来越多的高素质人才补充到我们的行列,担负起今后部队建设和发展的重担。消防工作被称为永恒的职业,也是最受尊敬的职业之一,热烈欢迎有志献身于消防事业建设的青年学生到部队建功立业。
接收专业
接收院校只限于"211"工程院校和省部属重点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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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专业
门类名称 |
专业名称 |
接收人数 |
法 学 |
法学、思想政治教育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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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学 |
汉语言文学、新闻学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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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 |
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会计学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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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学 |
心理学、应用心理学、信息与计算机科学、化学、应用化学、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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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学 |
自动化、电气工程及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化学工程与工艺、建筑学、城市规划、土木工程、安全工程、给水排水工程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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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 学 |
临床医学、麻醉、影像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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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专科 |
公安管理、公安指挥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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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条件和要求 |
1、文化学历:必须为国家"211"工程院校和省(部)属重点高校经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录取的全日制应届本科以上毕业生,并获得相应的学位。根据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接收范围: ①毕业院校或所属二级学院属广播电视大学、函授大学、职工大学、业余大学、自修大学、职业技术院校、独立学院、民办院校、公办民助院校、远程(网络)教育院校、成人高校的; ②学习形式为走读、委培、自费、自学、中专起点大专生、国(境)外学习毕业的、军队院校为地方培养的毕业生; ③结业生、肄业生、预科生、往届生、未获得学位的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必修谭程重修和补考累计4门以上或1门以上补考不及格、休学超过半年和受过处分的毕业生。 2、政治条件:必须是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忠于祖国,志愿献身公安消防事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无任何政治、经济、历史问题。 3、身体素质: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的规定,男性身高165厘米,体重60公斤以上,女性身高160厘米,体重45公斤以上。每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6(0.6)以上。 4、年龄条件:大专生的年龄不超过22周岁,本科毕业生的年龄不超过24周岁,硕士研究生的年龄不超过29周岁,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为毕业当年的8月31日。少数民族毕业生,年龄可放宽1岁;曾经服现役的毕业生,年龄可放宽2岁。 5、招收岗位:基层一线指挥管理人员。 6、服役年限:本人自愿,保证入伍后服从组织分配,安心服役,勤奋工作,在5年内个人不得要求申请退出现役。 |
同等条件下,有下列情况之一优先接收 |
1、中共党员、学生干部、三好学生或志愿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 2、在校学习期间有当兵入伍经历的; 3、学业有专长、术业有专攻,在学术、科研上有突出成果或获得第二学位的; 4、经学校批准参加省级以上各种比赛并获奖的; 5、品学兼优、体魄健壮、有管理素质潜力且适合到部队基层指挥岗位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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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待遇标准 |
1、公安部政治部有关文件规定,接收报到后将实行不少于六个月的入警培训,到岗位后实行一年见习期,任职时间从见习期满之日起算,见习期享受见习干部待遇。 2、见习期满合格的大专生,任命为正排职警官,少尉警衔;本科毕业生,任命为副连职警官,中尉警衔;硕士研究生,任命正连职警官,上尉警衔。 3、在住房、医疗、福利等方面均享受现役军人待遇,家属享受军属待遇。 |
筛选淘汰 |
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按照择优选拔的原则,从签订接收协议到下达任职命令实行全程筛选淘汰,按公安部政治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所产生一切后果由毕业生负责。 1、复审复查淘汰。对已经签订接收协议的毕业生,发现或发生下列情况的,接收单位有权将其退回原学校: ①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到的,原则上终止协议不予接收,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的,必须在规定报到时间七日前征得接收单位同意; ②报到时报到证、毕业证、学位证(本科以上学历)三证之一不全的; ③毕业生档案未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 ④毕业生档案到达后经复审不合格的; ⑤经接收单位组织身体复查不合格的。 2、岗前培训淘汰。接收对象在军政训练期间的现实表现、学习训练、身体心理等情况经承训院校综合考评后不适合担任部队干部职务的,予以淘汰。 3、见习期间淘汰。接收对象在见习期间思想不稳定、有违纪行为以及身体等原因不适合在部队工作,予以淘汰。 |
联系地址:青海省公安消防总队政治部干部处(青海省西宁市金桥路19号) 联系电话:0971-8818035 传 真:0971-8818035 邮 编:8100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