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条件和要求 1、文化学历:必须为国家“211”工程院校和省(部)属重点高校、经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录取的全日制应届本科以上毕业生,并获得相应的学位,湖北地区重点接收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理工大学、华中农业大学、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湖北工业大学、湖北大学等高校毕业生;2009年以接收男生为主。
根据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接收范围: ①广播电视大学、函授大学、职工大学、业余大学、自修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非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职业大学、职业技术学院、民办大学、独立学院、成人高校毕业生;普通高等院校招收的委培、自费、定向毕业生;②军队院校为地方培养的毕业生;有国(境)外学习经历的毕业生;③在校学习期间,必修课程重修和补考累积4门以上或1门以上补考不及格的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中专起点大专生、预科生、专升本、未获得学位的本科以上毕业生;被作留级处理或中途休学超过半年(不含应征入伍)的毕业生,在校期间因违反纪律或其它原因受过处分的毕业生。
2、政治条件:必须是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忠于祖国,志愿献身公安消防事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无任何政治、经济、历史问题。
3、身体素质:①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的规定;②男性身高165厘米以上,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女性身高160厘米以上,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1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标准体重的计算公式为:标准体重(kg)=身长(cm)-110 );③每一裸眼视力在4.6(0.4)以上。
4、年龄条件:本科毕业生的年龄不超过24周岁,硕士研究生的年龄不超过29周岁,截算时间为2009年的8月31日。
5、招收岗位:基层一线指挥管理人员。
6、服役年限:本人自愿,保证入伍后服从组织分配,安心服役,勤奋工作,在5年内个人不得要求申请退出现役。
同等条件下,有下列情况之一优先接收
1、中共党员、学生干部、三好学生或志愿到偏远艰苦地区工作的;
2、在校学习期间有当兵入伍经历的;
3、学业有专长、术业有专攻,在学术、科研上有突出成果的;
4、经学校批准参加省级以上各种比赛并获奖的;
5、品学兼优、体魄健壮、有管理素质潜力且适合到部队基层指挥岗位工作的。
享受待遇标准
1、入伍手续在培训合格后办理,报公安部政治部审批,入伍时间从2009年6月30日算起。职级待遇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印发〈关于军队工资改革方案〉的实施办法》([1993]后联字第4号)及有关规定确定。
2、在住房、医疗、福利等方面均享受现役军人待遇,家属享受军属待遇。
筛选淘汰
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按照择优选拔的原则,从签订接收协议到下达任职命令实行全程筛选淘汰,按公安部政治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所产生一切后果由毕业生负责。
1、复审复查淘汰。对已经签订接收协议的毕业生,发现或发生下列情况的,接收单位有权将其退回原学校:
①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到的,原则上终止协议不予接收,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的,必须在规定报到时间七日前征得接收单位同意;
②报到时报到证、毕业证、学位证(本科以上学历)三证之一不全的;
③毕业生档案未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
④毕业生档案到达后经复审不合格的;
⑤经接收单位组织身体复查不合格的。
2、岗前培训淘汰。接收对象在军政训练期间的现实表现、学习训练、身体心理等情况经承训院校综合考评后不适合担任部队干部职务的,予以淘汰。
3、见习期间淘汰。接收对象在见习期间思想不稳定、有违纪行为以及身体等原因不适合在部队工作,予以淘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