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的对象: 接收对象必须是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招生统一考试录取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以进入国家"211工程"高校,教育部、公安部直属院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重点高校毕业生为主,兼顾其他普通高校毕业生。 报考的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忠于祖国,志愿献身边防保卫事业,并符合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品行端正,在校期间未受任何处分。 3、学习成绩优良,基础理论扎实,有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4、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中共党员、在校期间评为"三好学生"、担任学生干部、获奖学金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5、身体健康,五官端正,形象良好,无生理缺陷;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的规定,男性身高170厘米以上,女性身高165厘米以上。拟补充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毕业生,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视力标准可适当降低,但每一眼的裸眼视力在4.3以上。 6、学历要求必须为大学本科。 7、毕业生年龄(截止2009年8月31日前),本科毕业生不超过24周岁,少数民族毕业生,年龄可放宽1岁;曾经服现役的毕业生,年龄可放宽2岁。 8、本人自愿,保证入伍后服从组织分配,安心服役,发挥专长,在5年内个人不得要求退出现役。
接收的专业范围: 重点接收法学、工学、文学和管理学类毕业生。具体专业有:土木工程(建筑学)、中文新闻、广播电视新闻、外语(英语、德语、法语、日语、韩语)会(审)计学、财务管理、法律、通信电子、计算机等。
下列情况和院校的毕业生不属于接收范围: (一)广播电视大学、函授大学、职工大学、业余大学、自修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非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 (二)职业大学、职业技术学院、民办大学、独立学院、成人高校毕业生; (三)普通高等院校招收的委培、自费、定向毕业生; (四)军队院校为地方培养的毕业生; (五)有国(境)外学习经历的毕业生; (六)结业生、肄业生、中专起点大专生、预科生、三本生和未获得学位的本科毕业生; (七)被作留级处理或中途休学超过半年(不含应征入伍)的毕业生,在校期间因违反纪律或其它原因受过处分的毕业生。 待遇 1、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本科毕业生任命为副连职警官或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13级),授予武警中尉警衔。 2、警官的工资标准在每年的1月定期增加一次,并随着职级和警衔的改变而增加。 3、在给地方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入伍干部计算住房补贴年限时,其在校学习时间一并计算在内。 4、未婚警官每年享受30天探亲假,已婚且夫妻异地的警官每年享受40天假期,差旅费由部队负责报销;已婚且夫妻同地的警官,在正常节假日外,每年还享有20天公休假。 分配去向:经公安部统一组织的入警培训合格后,面向全省边防部队基层一线单位(执勤业务科、边防派出所、船艇、中队等)分配。
接收方式和程序:自愿申请到边防部队工作的应届毕业生必须参加统一组织的知识能力测试、心理素质测评、体能素质测试、面试、体格检查等考试考核。考核考试合格的人员,再逐个进行政治审查。符合接收条件的,经上级部门审核同意后与接收对象签订录用协议书。
入警培训:入警培训工作由公安部政治部统一部署,公安部边防局具体组织实施。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六个月。培训的主要内容:部队的性质、宗旨、任务和光荣传统;条令条例、规章制度、人民警察法和边防业务知识,军事共同科目等。在公安部边防局统一组织的入警培训期间,对政治、思想、身体素质等不适应部队工作的毕业生,按照原国家教委《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教学[1997]6号)的有关条款,由接收单位负责与地方有关部门和高等院校协商,退回改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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