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长期诚聘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等学科
建设及专业教学急需的各类高层次人才。热忱欢迎海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来我校短期工作或讲
学。
2、2009年人才招聘计划。详见《西北师范大学2009年度人才招聘计划一览表》
二、待遇
(一)引进的学科建设急需高层次人才待遇按《西北师范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执
行,还可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商谈。
(二)一般工作需要招聘的博士、硕士毕业研究生待遇
1、博士待遇:享受校聘副教授待遇,给予安家费5万元,科研启动金2万元,并通过
以下途径解决住房问题:
(1)购买商品房,依据购房合同、房地产交易部门出具的交易批复等证明,增加安家费
5万元,按房改政策享受住房补贴,学校不再提供周转用房。
(2)租住校内周转住房,按房改政策交纳房租,享受住房补贴。在购买商品房时,依据
购房合同,房地产交易部门出具的交易批复等证明,增加安家费5万元,同时交回所租住的
校内周转用房。
2、硕士待遇:租住校内周转住房,按房改政策交纳房租,享受住房补贴。
3、按甘肃省及学校有关规定享受工资及校内津贴。有关住房方面的其它事宜,按照甘
肃省或学校房改政策规定执行。
三、相关文件
西北师范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并为学科建设搭建高层次人才平台,根据学校“十一五”师资队伍建设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坚持同学校发展目标和学科建设规划相一致的原则,紧紧围绕学科建设的需要,重点保证学校一级博士学位授权学科、国家级及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和重点研究基地、二级博士学位授权学科及拟申报博士学位授权点学科等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学科建设急需的高层次人才。
(二)坚持公开招聘、公平竞争、科学评价、择优引进的原则,加强对拟引进人才的学术水平、教学科研成果、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考核与考察,确保引进人才质量。
(三)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思路,加大工作力度,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超常规、创造性地开展人才引进工作。
(四)对于各单位需要且符合引进条件的高层次人才,不受单位编制及进人计划限制,随时报批;对于学校层面工作需要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学校直接确定引进,各单位应无条件接受。
(五)本办法所称的“引进”是指学校因学科建设急需,主动从国内外吸引到我校工作的高层次人才;本办法所称的“高层次人才”是指我校学科建设急需、在学术技术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和突出成果的、具有博士学位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学者。
二、层次及基本条件
(一)层次
第一层次:一级博士学位授权学科带头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人文社科类知名专家)。
第二层次:二级博士学位授权学科带头人。
第三层次:二级博士学位授权学科方向带头人。
第四层次:二级博士学位授权学科或拟申报博士学位授权学科梯队建设所需优秀青年学术骨干。
(二)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治学严谨,开拓创新,善于合作;
2、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突出的学术成果,在本学科领域有一定的学术知名度,与国内外同行有着广泛的学术联系;
3、具有承担高级别、高水平的科研项目及主持我校重点建设项目的能力,胜任研究生培养及核心课程讲授任务;
4、能带动和促进我校学科建设与发展,具有较强的学科组织管理能力;
5、具有博士学位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身体健康;除第一层次外,其他层次引进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50 周岁。
三、待遇
(一)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除享受甘肃省有关政策规定的待遇外,同时享受下列相应条款所规定的待遇:
1、引进的第一层次人才享受以下待遇:
(1)学校为其提供200平方米左右的房源,提供安家补贴费50万元;
(2)配偶随调并安排工作;
(3)提供科研资助金,标准为:两院院士300万元,人文社科类知名
专家100万元;
(4)年薪50万元(含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等);
(5)配备2名工作助手;
(6)配备工作及生活用车;
(7)每年提供20万元办公经费。
2、引进的第二层次人才享受以下待遇:
(1)学校为其提供170平方米左右的房源,提供安家补贴费20万元;
(2)配偶随调并安排工作;
(3)提供科研资助金,标准为:理工科100万元,文科50万元;
(4)年薪15万元(含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等);
(5)配备1名工作助手;
(6)保证工作用车;
(7)每年提供5万元办公经费。
3、引进的第三层次人才享受以下待遇:
(1)学校为其提供130平方米左右的房源,提供安家补贴费10万元;
(2)配偶随调并安排工作;
(3)提供科研资助金,标准为:理工科30万元,文科15万元;
(4)引进前三年年校内津贴不低于4万元,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工
资、福利等。
4、引进的第四层次人才享受以下待遇:
(1)学校为其提供100平方米左右的房源,提供安家补贴费5万元;
(2)配偶随调并安排工作;
(3)提供科研资助金,标准为:理工科20万元,文科10万元;
(4)引进前三年年校内津贴不低于3万元,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等。
(二)引进人才的科研资助金由科技处负责落实并按照项目经费进行管理。对于带国家级项目来校工作者,学校视其项目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配套经费。
(三)引进人才中未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可根据具体情况直接聘任到相应岗位工作。
(四)引进人才待遇中的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或学校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如需加大引进力度提高待遇,由学校另行研究决定。
四、程序
(一)学院组织校内外专家对拟引进人才进行考核与考察,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论证引进的必要性并提出引进初步方案。
(二)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后,将拟引进人才的初步方案和相关材料报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评议。
(四)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评议意见,研究确定引进具体事宜。
五、保障措施
(一)学校设立引进人才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引进人才的安家费、办公经费等。引进人才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二)学校根据引进人才计划预留一定数量的房源,以保证引进工作顺利进行。预留房源由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分配方案,后勤管理处负责落实,用人单位负责做好住房安置中的服务、协调、联系等具体工作。对人事关系暂未正式调入我校的引进人才,由学校按其所聘岗位提供校内过渡房,过渡房的租金由学校全额补贴。引进人才的房源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统一规划、管理。
(三)人事处根据各单位编制及引进人才配偶的情况,提出初步安置意见,一经学校研究决定,相关单位应无条件接受。
(四)附中、二附中、附小、幼儿园等单位应及时妥善解决好引进人才子女的转学或入学(托)等事宜。
(五)学校将引进高层次人才情况纳入对单位的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指标体系,对各单位进行考核。全校各单位要从学校发展的大局出发,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人才引进工作。对引进的人才要做到政策到位、关心到位、服务到位,使引进的人才能尽快发挥作用。
六、管理与考核
(一)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引进人才计划审定、引进对象考核,协调落实引进人才的各项待遇。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处理人才引进的日常工作。
(二)人才引进的具体事宜由用人单位负责,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学院、后勤管理处等职能部门及后勤服务单位、附属单位要相互支持、通力合作,及时研究解决引进人才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引进的人才均实行合约管理,按照责、权、利一致原则签订工作协议,约定岗位职责、待遇和聘任期限等具体事宜。若有违约,按协议办理。
七、附则
(一)各学院要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具体计划和措施。学院院长、学科带头人分别履行本学院、本学科人才引进工作责任人的职责。
(二)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三)本办法由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毕业生选留工作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毕业生选留工作,为学校未来发展提供优质的后备人才队伍,不断提高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根据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厅系统人员调配工作的通知》(甘教人[2003]31号)的有关精神及学校改革和发展的要求,现就毕业生选留工作做如下规定。
一、 选留原则
(一)选留工作要贯彻执行“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既要注重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更要注重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素质。
(二)以编制为依据、按计划选留。各单位应以编制为依据制定选留计划,在学校下达的计划内开展选留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超计划或随意改变计划选留毕业生。
(三)以促进事业发展和加强学科建设为依据,优先考虑教学、科研第一线的需要,同时注重教学科研、管理、教辅三支队伍的均衡发展。
(四)坚持专业对口、学用一致的原则。对于教学科研和教辅岗位选留的毕业生,基础学历须为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取得最后学历的专业应与本人将要从事的专业相一致。
(五)以高学历为主的原则。今后我校选留毕业生均应为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确因教学急需,音乐、美术、体育术科专业可适量选留专长突出的优秀本科毕业生。
(六)注重优化学缘结构、年龄结构和性别结构。各单位选留的教学人员中,外校毕业生比例应达到三分之一以上,要特别注重从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和同类大学优势学科中选留人才。选留的博士毕业生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硕士毕业生和大学本科毕业生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0周岁。同时,要注重优化选留毕业生的性别比例。
二、选留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高等教育事业,思想品质好,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2、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扎实,各方面表现突出,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3、身体健康,仪表端庄,思维敏捷,语言表达清晰。
(二)选留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毕业生,还须具备如下条件:
1、博士毕业生:取得毕业证、学位证;在读期间以本人为第一作者在国家权威刊物发表学术论文一篇;参与科研课题研究或有科研成果获奖。
2、硕士毕业生:取得毕业证、学位证,英语通过国家六级或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以上(其它语种应达到相当水平);在读期间以本人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刊物发表学术论文两篇或在国家级刊物发表论文一篇;参与科研课题研究或有科研成果获奖。
音乐、美术、体育术科专业研究生外语条件可适当降低。其中选留从事术科实践教学工作的研究生,在读期间以本人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刊物发表学术论文一篇并公开举办过个人音乐会、作品展或参加高水平专业比赛并获奖。确因教学急需选留的专长突出的优秀本科毕业生,选留条件参照前述规定执行,数量从严掌握。
(三)选留从事党政管理工作的毕业生,还须具备如下条件:
1、取得毕业证、学位证,英语通过国家六级或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以上(其它语种应达到相当水平);
2、在校期间从事过学生管理和服务工作,具有较强的人际沟通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受到校级及以上表彰奖励;
3、具有一定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和良好的文字表达能力。
(四)其它要求
1、具有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学科,原则上应选留优秀博士毕业生。其它学科应本着专业对口、工作需要的原则,优先选留博士毕业生。
2、选留从事实验技术及其它关键技术岗位的教辅人员,学术水平等条件可略低于教学科研系列选留条件。
三、选留程序
(一)教学科研及教辅岗位选留程序
1、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编制标准、教学科研任务和师资队伍建设等需要,编制本单位下一年度用人计划,提出拟选留毕业生的学科(专业)方向、学历、需求数量等,于每年9月底上报人事处,经学校研究后下达各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根据学校下达的选留计划,开展选留毕业生工作。
(1)发布信息,公开选拔。通过网络或其他新闻媒体统一发布选留信息,公布岗位和选留条件,公开选拔。同时通过人才市场、积极外出引进等途径广泛联系毕业生,按一定比例审查确定初步人选,初选人数原则上不少于计划数的两倍。
(2)成立考核评议小组。各单位均应成立考核评议小组,负责选留毕业生考评工作。小组成员由单位相关党政领导、学术委员会负责人、系主任、学科带头人和学术梯队成员等组成,小组成员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
(3)考核评议。考核评议小组通过听课、面试、考试、学术报告等方式对毕业生的政治思想、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进行全面考核,通过评议或表决的形式形成书面考评意见,提出推荐人选。
(4)确定拟留人选。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考核评议小组考评意见,研究确定拟留人选,并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一周)无异议后,填写《西北师范大学选留毕业生推荐审批表》(可从人事处网页下载),签署明确意见后报人事处研究审核。
(5)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校学术委员会对人事处提出的拟留人选进行学术水平审议,提出明确意见。
(6)学校研究确定最终人选。校长办公会议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审议意见,研究确定最终人选。
(二)党政管理岗位选留程序
1、学校根据各单位工作需要及编制情况,整体确定选留数量。
2、党委组织部根据学校确定的选留计划,开展选留毕业生工作。
(1)发布信息,公开选拔。通过网络或其他新闻媒体统一发布选留信息,公布岗位和选留条件,公开选拔。
(2)个人申请,学院或学校推荐。本校毕业生到所在学院报名,由学院按条件推荐;外校毕业生报名时须持本人简历、身份证、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学校推荐意见等材料。
(3)资格审查,确定初步人选。本校毕业生由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资格初审后报党委组织部审查,外校毕业生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资格审查;审查确定的初选人数原则上不少于计划数的两倍。
(4)综合测试。由相关校领导及党委组织部、纪委、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学院、学生处、团委等单位负责人组成考核评议小组,对应聘人员进行笔试、计算机水平测试和面试。
(5)确定推荐人选。党委组织部根据每位应聘人员的综合测试情况,汇总分析,提出推荐人选。
(6)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党委常委会根据党委组织部提出的意见,研究决定拟留人选,经公示无异议者,由相关部门办理工作手续。
四、其它
(一)满编或超编单位确因学科建设等需要急需引进具有博士学位的高水平人才时,引进当年可不占本单位编制,暂借用学校设置的流动编制。
(二)拟选留的毕业生及有关推荐、联系人,应如实反映和提供毕业生的政治思想、工作表现、身体状况、学历和学位、业务水平等情况,不得弄虚作假。若提供的情况失实,学校有权随时对选留的毕业生及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三)学校对选留的毕业生实行合约管理,要求在校服务期限不得少于五年,不满五年要求调离者按学校规定及有关协议处理。
(四)学校选留工作于每年5月底结束,各用人单位应及早着手,务必于每年5月底前将拟留人选报人事处。
(五)附属中小学、幼儿园要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毕业生选留工作办法,明确选留条件、选留程序,报人事处审核备案后组织实施。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西北师范大学兼职教师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推动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改善师资队伍构成,充分利用校内外人才资源,促进学校教学科研水平和学科建设发展,逐步规范兼职教师聘任管理工作,根据《西北师范大学流动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分类
(一)本办法所指兼职教师是指以使用学校流动编制为前提,在我校承担一定的教学科研任务或为学科建设和学位点建设服务、人事关系不调入我校的校外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和离退休教师。
(二)根据管理方式不同,兼职教师分为校聘兼职教师和院聘兼职教师。
校聘兼职教师占用学校设置的流动编制,以发展重点学科、优势学科急需的高层次人才聘任为主,主要包括特聘教授和其他需学校聘用的兼职教师,由学校和学院共同负责管理。
院聘兼职教师以学院教学科研工作需要聘任为主,占用学院的流动编制,由各学院根据实际需要自主聘用,学校进行宏观管理和监督。
二、使用范围
(一)校聘兼职教师
仅限我校拥有的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省级重点实验室/中心、博士后流动站、博士点和省级重点学科使用。其中,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和省级重点实验室/中心聘用不超过4人,博士后流动站和博士点聘用不超过2人,省级重点学科聘用不超过1人。具有多重地位的就高确定聘用校聘兼职教师人数。
(二)院聘兼职教师
各学院应在学校核定给学院的流动编制范围内根据教学科研需要自主聘用。
三、 聘任原则
(一)兼职教师以承担我校教学科研工作任务、学科建设和开展合作研究为前提,不求所有,唯求所用,通过智力引进的方式为学校事业发展服务。
(二)学院因教学需要聘任兼职教师,应首先通过校内教师资源共享解决,不能解决的,可按本办法选聘兼职教师。
(三)兼职教师实行合约管理,明确聘任职责、权利与义务,注重聘任实效。
四、 聘任条件及聘期工作
拟受聘兼职教师应热爱高等教育事业,思想素质好,本人愿为我校的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进行工作和做出贡献;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心和敬业精神;具有良好的合作、协作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声誉;教学科研经验丰富,学术作风严谨,恪守诚信、为人师表;除知名专家学者外,原则上男不超过65周岁、女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一)校聘兼职教师
1、特聘教授
(1)国家级知名专家
①聘任条件
a、同意以双聘身份受聘到我校工作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b、人文社科类国家级知名专家。
②聘任期限
聘任期限为5年,每年来校工作5个月。
③聘期工作
指导受聘学院的学科建设、学位点建设和科学研究工作,指导和帮助建设方向明确、结构合理的学术梯队,培养一定数量的高水平学术带头人。
④聘期待遇
a、学校提供150平方米左右的专家公寓一套;
b、享受年薪20万元,按10个月计,逐月发放(2、8月不发);
c、提供工作室和实验室,配备相关设备和1~2名工作助手。
(2)学科带头人
①聘任条件
a、学术造诣高,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对受聘学科建设具有创新性构想和战略性思维,具有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能力;对受聘学科建设能起到领军作用的学科带头人。
b、具有教授(研究员)技术职务、博士生导师;
②聘任期限
聘任期限为1~3年,每年在我校工作2~10个月。
③聘期工作
a、指导、帮助受聘学科建设和学位点建设;
b、整合学科梯队,培养2名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
c、每年联合指导培养博士研究生1名,承担一门博士研究生专业课教学工作;
d、以西北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或通讯联系人在西北师范大学规定的A类学术刊物上发表3篇学术论文;
e、联合学科梯队教师以西北师范大学名义争取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
④聘期待遇
a、结合学科建设需要经本人提出课题申请和专家评议,提供相应的研究经费;
b、享受年薪40000元,按10个月计,逐月发放(2、8月不发);
c、每年提供两次工作所在地至兰州的往返旅途费;
d、受聘来校工作期间,学校提供公寓式租赁住房,房屋租金、物业费和水、电费等费用由学校负担。
(3)学科方向带头人
①聘任条件
a、学术造诣深,其目前研究领域属于我校重点支持发展的学科方向,在国内本学科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取得公认的突出成就;能够带动受聘学科在聘期内取得突出的成绩或作出显著贡献;对受聘学科能起到学科方向带头人作用。
b、具有教授(研究员)技术职务、博士生导师。
②聘任期限
聘任期限为1~3年,每年在我校工作2~10个月。
③聘期工作
a、指导、帮助受聘学科建设和学位点建设;
b、整合学科梯队,培养2名学科方向带头人;
c、每年联合指导培养博士研究生1名,承担一门研究生专业课教学工作;
d、以西北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或通讯联系人在西北师范大学规定的A类学术刊物上发表2篇学术论文;
e、联合学科梯队教师以西北师范大学名义争取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
④聘期待遇
a、结合学科建设需要经本人提出课题申请和专家评议,提供相应的研究经费;
b、享受年薪30000元,按10个月计,逐月发放(2、8月不发);
c、每年提供两次工作所在地至兰州的往返旅途费;
d、受聘来校工作期间,学校提供公寓式租赁住房,房屋租金、物业费和水、电费等费用由学校负担。
(4)学科梯队成员
①聘任条件
a、具有稳定、前沿的研究领域和学科方向,在拟受聘学科领域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在本学科领域具有国内领先的学术成就;对受聘学科梯队建设能起到帮助作用。
b、具有教授(研究员)技术职务、博士后研究经历或优秀博士生。
②聘任期限
聘任期限为1~3年,每年在我校工作2~10个月。
③聘期工作
a、指导、帮助受聘学科建设和学位点建设;
b、联合受聘学科方向梯队成员申报博士学位授予点;
c、每年指导硕士研究生2名,承担一门硕士研究生专业课教学工作;
d、以西北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或通讯联系人在西北师范大学规定的A类学术刊物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
e、联合学科梯队教师以西北师范大学名义争取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
④聘期待遇
a、结合学科建设需要经本人提出课题申请和专家评议,提供相应的研究经费;
b、享受年薪20000元,按10个月计,逐月发放(2、8月不发);
c、每年提供两次工作所在地至兰州的往返旅途费;
d、受聘来校工作期间,学校提供公寓式租赁住房,房屋租金、物业费和水、电费等费用由学校负担。
2、其他兼职教师
根据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实际需要,可聘任教授及以下职务的兼职教师。根据受聘人员实际具有的专业技术职务对等聘任,没有专业技术职务者由学校认定后聘任。
(1)聘任对象
①受过语言教学专门训练并具有一定的语言教学经验的外籍教师;
②来自国内外的工商企业家和社会活动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或担任一定的政府公职,在政治影响力、办学资金、校企合作、实验基地建设等方面给予我校以具体支持的社会型人士。
(2)聘任期限
根据承担工作任务需要确定。
(3)聘期工作
完成约定的工作任务和其它工作。
(4)聘期待遇
根据承担实际工作情况确定。承担外语教学或专业课教学工作的外籍教师,由国际合作交流处根据有关规定和受聘人员的具体情况,确定报酬标准及发放办法。
(二) 院聘兼职教师
根据学院教学科研工作实际需要,可聘任教授及以下职务的兼职教师。根据受聘人员实际具有的专业技术职务对等聘任,没有专业技术职务者由学校认定后聘任。
1、 聘任对象
(1)讲授主干课或作为主要研究人员参加科研项目、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博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教学岗位需要与其它高校、科研院所双聘、互聘的教师,或在校内学院间双聘、互聘的教师;
(2)讲授专业基础课、公共课或作为主要研究人员参加科研项目、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硕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人员极缺又难以补充的新兴、交叉、发展学科岗位聘用的优秀在读博士、硕士研究生;
(3)音乐、美术、体育等术科专业教学需要从社会专业团体或组织中聘请的优秀专业技术人员;应用性较强的学科教学需要从科研院所和产业部门聘请的优秀专业技术人员;教师教育类课程教学需要从中学聘请的优秀指导教师;
(4)符合校聘兼职教师聘任条件的其他人员。
2、聘任期限
院聘兼职教师聘任期限根据承担的教学工作任务需要确定,原则上应不少于一学期。
3、聘期工作
完成约定的教学工作任务和其它工作。
4、聘期待遇
由聘用学院根据承担实际工作情况自行确定报酬标准及发放办法。
五、聘用程序
(一)校聘兼职教师
1、特聘教授
(1)国家级知名专家
①由学院推荐, 征得拟聘专家所在单位同意,并提供个人简历、业绩成果介绍及其在我校的工作计划报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②学院负责安排受聘仪式,由校长向受聘专家发放学校聘书。
(2)学科带头人、学科方向带头人和学科梯队成员
①成立考核评议小组。聘任学院应成立本学科考核评议临时小组,负责考评工作。小组成员由学院相关党政领导、学术委员会负责人、拟聘学科带头人和学术梯队成员等组成,小组成员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
②考核评议。考核评议临时小组对拟聘兼职教师的业务能力、科研水平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通过评议或表决的形式形成书面考评意见,提出拟聘人选。
③确定拟聘人选。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评议考核临时小组考评意见,研究确定拟聘人选,并以适当方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一周)无异议后,填写《西北师范大学兼职教师审批表》(可从学校人事处网页下载),签署明确意见后连同拟聘兼职教师个人简历、业绩成果介绍及其在我校的工作计划(包括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形式、学院提供条件等)报人事处研究审核。
④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校学术委员会对人事处提出的拟聘兼职教师进行学术水平审议,提出明确意见。
⑤学校研究确定。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审议意见研究确定。
⑥学校与受聘兼职教师签订《西北师范大学兼职教师聘任协议书》。
⑦学院负责安排受聘仪式,由校长向被聘人员发放学校聘书。
2、其他兼职教师
参照校聘兼职教师中学科带头人、学科方向带头人和学科梯队成员聘任程序聘任。
(二)院聘兼职教师
由各学院根据教学科研需要情况确定人选,承担科研任务的由科技处审核,承担本科生教学工作任务的由教务处审核,承担研究生教学工作任务的由研究生学院审核,同意后将有关材料报人事处备案。聘期一年以上的发给学校聘书,聘书由学院负责组织并向受聘人员发放。
六、经费
校聘兼职教师完成学校约定工作任务部分所需费用由学校负担,从学校人才引进专项经费中支付;完成学校约定工作任务之外、学院增加的工作任务部分所需费用由学院支付。院聘兼职教师所需经费从学校核拨给学院的流动编制使用费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学院自行解决。
七、考核与管理
(一)兼职教师的日常管理、聘期学年考核和聘期期满考核工作由学院具体负责组织,将书面材料报学校人事处审核、备案。校聘兼职教师以学校约定的工作任务为主进行考核。院聘兼职教师由学院根据工作完成情况自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可以续聘。
(二)聘任学院在每学年结束前根据聘任协议及相关规定对兼职教师进行考核,并填写考核表报人事处。人事处提出聘期评估意见报学校审议。凡经考核未达到聘任要求者,自动解聘。
(三)对于为我校学科建设等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兼职教师,学校将视具体情况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于完成承担的工作任务后以西北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完成人)超额完成的A类科研成果和科研项目,按学校有关办法给予奖励。
(四)学院要主动与兼职教师沟通交流,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同时要关心他们的生活,为受聘教师创造有利条件,让他们安心为学校工作。
(五)兼职教师在聘期内以西北师范大学名义所取得的教学、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等,均为双方所有,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擅自泄密和转让;指导研究生所取得的研究成果、知识产权属于西北师范大学,导师和研究生共同发表学术论文时,研究生的署名单位必须是西北师范大学。
(六)聘任期内,兼职教师可以对外使用西北师范大学特聘教授和其它已聘兼职教师称号。
(七)兼职教师聘任资格只在聘任期内有效,聘任期满需继续聘任的,重新办理聘任手续。
(八)校聘兼职教师在受聘期内提出辞聘,应提前30天通过所在学院向学校递交辞聘申请。若在提交辞聘申请后不足30天内离校,学校有权视情况要求辞聘者交纳补偿金。院聘兼职教师在受聘期内提出辞聘,应提前15天向所在学院递交辞聘申请,学院报人事处备案。
(九)兼职教师在受聘期间出现下列情况,由学校予以解聘。其中:校聘兼职教师由学院提出解聘意见并及时报人事处,经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实施。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者;
(2)严重扰乱工作秩序,使学校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或有重大失误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
(3)未经学校同意,擅自中断聘期工作;
(4)违反学校有关规定、不能为人师表或造成教学责任事故和工作责任事故;
(5)经校学术委员会确认,有严重违背学术道德和违反学术规范情节;
(6)不能按约定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7)发生不可抗力情况,致使协议无法正常履行。
院聘兼职教师由学院研究同意后直接解聘,同时报人事处备案。
八、争议与解决
(一)兼职教师可就有关聘任、考核等方面的争议问题,向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申诉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二)学校人事处作为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和执行机构,负责接受有关申诉,并及时向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三)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接到申诉后,可委托学校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必要时调查可以听证会形式进行。一般情况下,在接到申诉30天之内,要对申诉人作出书面的答复,告知处理决定。
九、其它
(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先行许诺,造成既成事实或以单位名义授予职务称号者,学校不予承认。
(二)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委托人事处负责解释。
四、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ww***.cn[点击查看]
联系地址:甘肃省兰州市西北师范大学人事处人事科
邮编:730070
联系电话:0931—7971991
传真:0931--7971971
联系人:马科中高天
电子邮箱:rs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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