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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公安机关2009年考试录用
特殊职位公务员(人民警察)实施方案
为做好2009年南京市公安机关招考录用特殊职位公务员(人民警察)工作,根据《江苏省公安机关录用特殊职位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实施办法(试行)》(苏人通[2002]316号)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有关规定,结合公安特殊职位对相关人员政治素质、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要求,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凡进必考”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坚持标准,择优录用,确保新录用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二、招录计划及招考职位
见《2009年南京市公安机关招录特殊职位公务员(人民警察)招录计划及招考职位》
三、招考对象
普通高等院校2009年应届本科以上(船舶驾驶与船舶轮机为大专)男性毕业生;
四、招考条件
招考对象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规定的基本条件,身体健康,体貌端正,年龄在25岁以下(198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身高在170厘米(含)以上,双眼矫正视力(标准对数视力)达到5.0。其它应符合《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的规定。
五、考录程序和方法步骤
招录特殊职位人民警察工作由南京市人事局、公安局按照本方案规定程序实施。
1、报名、面试考核。在相关院校和相关专业范围内公开发布招录信息,通过个人自愿报名的形式,对符合招录条件的人员组织面试考核和专业测试。根据面试考核和专业测试成绩情况,择优确定进入体检人员名单。
2、体检、体能测试。参加体检人员按照人事部、公安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体检标准进行。体检合格者进入体能测试,体能测试标准按照江苏省人事厅、公安厅《招考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进行。体能测试合格者,综合面试考核及专业测试成绩情况,按照职位招录人数1:3的比例,择优确定参加笔试和心理素质测评人员名单。
3、笔试。参加笔试的考生,统一参加江苏省2009年招录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笔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B类)、《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试》(B类)两科。考试时间与江苏省2009年招录公务员考试同步进行,时间定在2009年3月22日。
4、心理素质测评。参加笔试的考生,同时统一参加江苏省人事厅和江苏省公安厅组织的招录人民警察心理素质测评。
5、政审。对通过笔试和心理素质测评的考生,由我市人事局和公安局综合面试考核、专业测试及笔试情况,按照职位拟录人数1:1比例,择优确定政审对象。政审工作由我市公安局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核和政审工作暂行规定》组织实施。遇有不合格者,按职位综合排名进行一次性递补。
6、录用。拟录用人员,由南京市人事局、公安局报经省公安厅政治部审核同意后,由南京市人事局办理录用审批手续。一旦被我局录用后,需与我局签订就业协议,最低服务期不低于5年。
六、录用后管理及待遇
新录用人员必须服从组织分配,并参加南京市公安局组织的新民警初任培训,见习(试用)期一年,见习(试用)期间均实行人事代理。培训、见习(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予以登记任职定级,评授警衔,工资待遇等按现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培训或试用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个人自主择业。
联系电话:84428261,84420272
邮箱地址:njgagbc@
附件:《2009年南京市公安机关招录特殊职位公务员(人民警察)招录计划及招考职位》
南京市人事局 南京市公安局
二00九年二月
2009年南京市公安机关招录特殊职位
公务员(人民警察)招录计划及招考职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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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2-18 12:19:13 阅读次数: 来源:电邮 编辑:就业信息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