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此信息由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审核并发布(查看原发布网址),应届生求职网转载该信息只是出于传递更多就业招聘信息,促进大学生就业的目的。如您对此转载信息有疑义,请与原信息发布者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核实,并请同时联系本站处理该转载信息。
根据本院检察工作需要,拟招聘聘用制检察工作人员。招聘简章如下:
一、招聘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招聘类别及人数
书记员类:12名;司法类:8名。
三、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常住地或户籍在渝中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渝北区,特别优秀的酌情考虑。
(二)年龄:25周岁以下(1984年2月28日以后出生),特别优秀者可放宽至28周岁(1981年2月28日以后出生)。
(三)身高:
书记员类:男性,1.72米以上,女性,1.60米以上。
司法类:男性,1.75米以上,女性,1.65米以上。
(四)学历:国民教育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同等条件下高学历者优先录取。
(五)身体健康、五官端正,并符合体检有关要求。
(六)具有体育、艺术特长,公安、政法院校毕业生或军队、武警退役军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正在被立案审查的;
2、曾被辞退或开除公职的;
3、曾被劳动教养的;
4、曾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
5、其他不适合从事检察工作的情形。
四、招聘程序
(一)发布招聘公告
在有关公共媒体上发布招聘信息。
(二)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08年 3月20日9:30至16:30。
2、报名地点: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渝中区中兴路230号)。 联系电话:63905079。
3、报名手续:报名者须出示本人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报名登记表》(见附件2009年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招录聘任制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doc)各1份,另附个人简历1份。本院现场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经资格初审合格的,由工作人员在《报名登记表》签名,并加盖检察院政工部门公章。资格审查合格的报考人员需交纳考务费150元。
4、报名人员应本人到现场报名,不接受委托报名。
5、每名报考人员限报一个职位,未录取的,退还报名材料。
6、报名结束后,3月25日,报考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和考务费收据到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政治部领取《准考证》。本人不能到场的,可委托他人领取,被委托人除提供报考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外,还须提供自己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逾期不领,作自动放弃处理。
7、具有国家二级运动员以上证书或在区级(含高等院校)以上文艺比赛(演出)中获个人奖项的,可在笔试成绩中加5分。报名时需提供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三)考试
考试采用笔试、专业技能测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
1、笔试
笔试内容为"职业能力测试"和"法律基础知识"。包括《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诉法》等法律法规。
笔试成绩满分为100分。
2、专业技能测试
笔试测试结束后,根据考试成绩确定参加专业技能测试人员。
专业技能测试分为笔录和计算机应用测试,满分为100分(各50分)。
笔录为听读一篇文章,手写记录,主要考核应试者的手写录入速度、准确性,字迹是否规范工整。
计算机应用测试主要考核应试者计算机录入速度、准确性及基本编辑排版。
3、面试
专业技能测试后,进行面试。面试重点考核应聘人员的语言表达能力、组织与协调能力、仪容仪表、综合素质等方面,面试满分为100分。
面试由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招录聘用制工作人员面试考官小组组织实施。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报考司法类的人员,专业技能测试前须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参照有关标准,择优录取。
笔试、专业技能测试、面试、体测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4、总成绩汇总:总成绩=笔试成绩×20%+专业技能测试成绩×40%+面试成绩×40%。
(四)体检
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人员。体检参照《关于转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5]25号)执行,原则上不复查。
体检合格者,列为被录对象;体检不合格者予以淘汰。因体检不合格出现的缺额,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五)政审
政审重点考察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技能特长、一贯现实表现及主要社会关系等情况,并根据考察情况研究确定聘用人选。因政审考核不合格出现的缺额,按报考本院其他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五、用工形式及待遇
考核和政审合格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担任聘用制工作人员,一年一聘。初聘试用期3个月,在试用期间经培训不能胜任工作的,解除合同。 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聘。
试用期间工资每月800元,聘用期间工资为每月1200 元(其他工作补贴除外),另工作期间提供早、午餐。经试用合格,签订聘用合同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五险(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
六、招聘纪律
1、报考人员应按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报考资格。
2、报考人员应严格遵守招聘程序和有关纪律,违者取消参选资格,不按时应考者,视为自动放弃。
七、本简章由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