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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有关规定,按照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结合自治区公安队伍实际,2009年各级公安机关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3461名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以下简称公务员)。
一、招考对象和条件
(一)招考对象
新疆户籍大中专毕业生(含2009年7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书的应届毕业生),部分职位户籍不限;
下列人员亦属于招考范围:
1、内地生源新疆普通院校毕业生;
2、在新疆服务期满的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
3、驻疆部队随军家属、子女,老干部在新疆安置随迁子女,援疆干部家属、子女;
4、自治区统一选派到基层乡镇工作人员的配偶。
上述各类人员应是经国家、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自治区(含兵团)干部教育领导小组认可的学历。
军队院校函授毕业生须是在部队服役期间入学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属招考范围:
1、自治区统一组织选派充实到乡镇工作未满服务期的;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3、近五年来被自治区、地州市公务员主管机关认定在公务员招考过程中有作弊、弄虚作假等违纪行为的;
4、试用期内的公务员、现役军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5、被辞退未满五年的公务员。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
3、年满18周岁以上(1991年3月31日以前出生),具体年龄要求详见《2009年自治区各级公安机关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职位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职位表》);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报考职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
7、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的人民警察基本条件;
8、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其他资格条件。
二、招考职位
详见《职位表》。
三、招考程序
招考程序为报名与确认、笔试、资格审查、面试、体能测评、体检、考察、公示、录用。
(一)报名与确认
采用网络报名的方式。
1、报名时间
2009年3月23日10︰00- 3月29日18︰00(北京时间,下同)。
2、缴费时间
2009年3月24日-3月30日(每天10︰00-18︰00)。
3、报名方法
报考人员允许选报职位条件相同的两个志愿(即报考志愿、调剂志愿),具体报名方法如下:
1)登陆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ww***.cn[点击查看];
2)查阅《报名流程》;
3)签署诚信协议书;
4)如实填写《2009年自治区各级公安机关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
5)传送电子照片(证件照,近期彩色正面免冠1寸照片, JPG规格,20K-50K);
6)查询报名确认结果;
7)下载打印《报名表》(一式两份,面试时携带);
8)通过指定的网上银行缴纳报名、笔试等规定的相关费用;
9)打印准考证:报考人员于2009年4月13日10︰00起登陆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下载打印笔试准考证(报考人员下载确有困难的,可到所在地人事考试中心寻求帮助)。
4、报名笔试费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新价非字[2000]25号文件规定,报名费15元,笔试费每科40元。
对享有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有关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或特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经笔试所在地人事考试中心确认后,可减免部分笔试费用。
5、要求
报考人员应严格按报考职位条件要求报名,凡不符合报考职位条件要求的,取消考试、录用资格,责任自负。
(二)笔试
1、笔试试卷命制:由自治区人事厅用维、汉两种文字统一命制。
2、考生需使用维或汉文字答题,或按照具体的招考职位条件要求使用规定的维或汉文字答题。
使用维吾尔文字答题的考生需加试《汉语基础知识》,该成绩不计入总成绩。
取得国家汉语水平考试(HSK)中C级(六级)以上证书的报考人员免试《汉语基础知识》。
3、笔试科目为:《申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公安基础知识》。
4、笔试科目分值:
1)《申论》:150分钟,满分100分;
2)《行政职业能力测验》:120分钟,满分100分;
3)《公安基础知识》:90分钟,满分100分;
4)《汉语基础知识》:60分钟,满分100分。
5、笔试时间、地点和要求
1)笔试时间:2009年4月18--19日,具体时间和地点详见准考证;
2)考生须按准考证标明的注意事项及有关要求,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有效临时身份证、准考证按时参加笔试。
6、笔试合格分数线
根据笔试成绩总体情况由自治区统一确定笔试合格分数线,其中,克孜勒苏克尔克孜自治州、和田、喀什、阿克苏地区可单独确定合格分数线,在公布笔试成绩时一并公布,同时,在招考工作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报考以上四地州职位的人员给予适当的政策倾斜。笔试成绩不合格或有一科缺考的考生不能进入面试。《汉语基础知识》不合格的不能进入面试。
7、笔试加分
1)使用非本民族文字答题的维、汉、哈、蒙、柯、锡伯民族报考人员,可在笔试总成绩的基础上加10分。
2)服务期满(服务期规定一年的满8个月以上,服务期规定两年的满16个月以上,时间截止2009年3月31日)且考核合格的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和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组织的"村村都有大学生工程"人员可在笔试总成绩的基础上加5分。
符合上述情况者,只能加分一次,不能累计加分。不符合加分条件,已加分并入闱面试的人员,取消其加分并重新排名。符合加分条件,因个人原因没有加分的,不予加分。
8、笔试成绩公布
2009年5月6日18︰00起,笔试成绩在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ww***.cn[点击查看])、新疆人事人才信息网站(ww***.cn[点击查看])公布。
(三)资格审查
1、面试入闱人员确定
在笔试合格分数线以上,根据填报的志愿,由高分到低分按下列原则确定面试人员。招录1-2人的职位,按照1︰3的比例确定;3-10人的职位,按照1︰2的比例确定;11人以上的职位,按照1︰1.5的比例确定。
在笔试合格分数线以上,第一志愿未入闱,调剂志愿所报职位出现零入闱的情况下,按笔试成绩择优入闱调剂志愿。凡第一志愿已入闱,不再调剂到第二志愿。确实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面试入闱人员。
2、资格审查要求
面试入闱人员需持下载的《报名表》、准考证以及身份证、毕业证和招考职位需要的其他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指定的地点进行资格审查,其中:
1)使用维吾尔文字考试免试《汉语基础知识》的人员,须提供国家颁发的汉语水平考试(HSK)中C级(六级)以上证书;
2)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须提供地、州、市以上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公室(团委)相关证明;
3)"三支一扶"大学生须提供地、州、市以上组织、人事部门相关证明;
4)"村村都有大学生工程"人员须提供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相关证明;
5)符合报考条件的在职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提供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
6)自治区统一选派到乡镇基层的工作人员,其配偶参加考试,须提供结婚证明,以及选派干部本人所在地的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到乡镇基层的相关证明。
3、资格审查时间、地点
2009年5月9日-5月11日,每天9︰30-19︰00(中午不休息)进行资格审查。
2009年5月6日18︰00在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新疆人事人才信息网站公布具体的资格审查地点。
4、资格审查部门
自治区公安厅负责本级机关招考职位面试入闱人员的资格审查。
各地、州、市负责本地区招考职位面试入闱人员的资格审查。
(四)面试
1、面试组织
自治区公安厅招考职位的面试工作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
各地、州、市(县、市)公安机关招考职位的面试工作由各地、州、市人事局负责。
2、面试时间、地点
面试时间2009年5月14日--5月16日,每天上午9︰30,下午15︰30。
2009年5月8日18︰00在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新疆人事人才信息网站公布报考职位的具体面试时间、地点。报考人员可上网查询面试日程安排,也可电话询问自治区公安厅及地、州、市人事局。
3、面试要求
面试人员应提前一天到指定地点报到,正式面试前30分钟到指定的候考地点集中。面试开始后到达的,取消面试资格。
面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成绩当场公布,不合格者不能录用。
面试费用40元。
4、总成绩计算
总成绩=笔试成绩÷3×50%+面试成绩×50%。
(五)体能测评
1、体能测评按招考职位拟录用人数1︰2的比例,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人选,凡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进入体能测评。
2、体能测评标准按照《公安机关招考说明》(见附件2)执行,成绩当场公布,体能测评只进行一次,不合格者不予录用。
(六)体检
按招考职位拟录用人数1︰1的比例,由自治区人事厅和地、州、市人事局统一组织,到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按照原人事部和卫生部印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见附件3)和《公安机关招考说明》执行。
体检人员务必提前一天到自治区公安厅或地、州、市人事局报到。
体检不合格本人申请复查的,经地、州、市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在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复查(身高、体重不进行复查),复查有明确结论的只能进行一次。体检不合格者不能录用。
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承担。
(七)考察
自治区公安厅或各地、州、市人事局对体检合格的人员按规定进行考察。体检合格的人员应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录用公务员考察表》(可登陆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新疆人事人才信息网站下载)并提交自治区公安厅、地、州、市人事局。
(八)公示
自治区公安厅和地、州、市人事局按照规定的程序,在经过笔试、资格审查、面试、体能测评、体检、考察等全部环节并符合相应标准合格的人员中确定拟录用人员,并于2009年5月25 日开始在新疆人事人才信息网站公示。
(九)录用
对笔试、资格审查、面试、体能测评、体检、考察合格及公示无异议的拟录用人员,按规定程序办理录用等有关手续。
四、监督及其它要求
为保证考录工作的公平、公正,自治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考录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参与考录工作的考官及工作人员,与报考人员之间有利害关系的,实行公务回避。
报考人员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取消其考试录用资格。
对违反规定的考官、工作人员以及报考人员,要按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简章》确定的时间、地点,因特殊情况发生变化的,由自治区人事厅和地、州、市人事局另行通知。
六、本《简章》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一)政策咨询电话:
自治区人事厅公务员管理处:0991-4696072、4685818
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人事处:0991-5586061
(二)网络报名技术咨询、服务电话:
新疆人事考试中心:0991-4660010、4650800
(三)监督电话:
自治区监察厅:0991--2392772
自治区纪检委驻人事厅纪检监察室:0991-4685841、4685809
附件:1、《2009年自治区各级公安机关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职位表》
2、《公安机关招考说明》
3、《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人 事 厅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2
公安机关报考说明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曾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因犯错误正在接受审查或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受党纪、政纪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4.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5.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6.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正在服刑、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或为"***功"等邪教组织成员的;
7.其他不符合录用人民警察条件的。
二、体检标准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以下项目执行:
1. 五官、体型端正,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盲。
2. 男性身高在170厘米以上,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性身高在160厘米以上,体重不低于45千克;法医等刑事技术、阿拉伯语等小语种特殊职位身高可放宽2厘米。
3. 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能录用。
判定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
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
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标准体重计算方法:
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
[实际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100%
4. 重度腋臭、头癣,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能录用。
5. 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身体裸露部位有明显癜痕、疤痕、色素斑和身体其它大面积的疤痕孪缩,不能录用。
6. 纹身者不能录用。
7. 女性妊娠期内不能录用。
8. 未纳入上述体检标准,但具有明显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9.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人事部公安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人发[2001]74号)执行。
三、体能测评标准
共四项,考生须全部参加测试,通过三项即为合格。
(一)男子组
项目 标 准
25岁以下(含25岁) 25岁以上
10米×4往返跑 ≤12″2 ≤13″1
1000米跑 ≤4′25″ ≤5′
立定跳远 ≥2.2米 ≥2米
俯卧撑(限时1分钟) 30个 25个
(二)女子组
项目 标 准
25岁以下(含25岁) 25岁以上
10米×4往返跑 ≤13″2 ≤14″
800米跑 ≤4′20″ ≤4′40″
立定跳远 ≥1.5米 ≥1.4米
仰卧起坐(限时1分钟) 23个 18个
附件3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