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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对外贸易学校(哈尔滨)2009年公开招聘人员方案 5月6日至19日报名
根据《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黑办发[2006]32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教学力量,经学校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三名专业教师。具体方案如下:
一、学校简介
黑龙江省对外贸易学校位于风光旖旎的哈尔滨市中心南岗区,始建于1978年,隶属于黑龙江省商务厅,是黑龙江省唯一一所培养涉外商务人才的公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担负着我省培养外经贸中专和大专人才的任务。
建校以来,学校一直把"挖掘学生的内在潜能,尊重学生的个性差异,适应社会的发展"作为办学宗旨,形成了"笃学、诚朴、求实、奋勉"的校训和"立志、乐道、求知、创新"的学风。曾多次被省人事厅评为省直文明单位,被黑龙江省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评为文明单位标兵。
学校配有现代化的光纤网络进行多媒体教学及教辅活动,建有先进的实验及校内实习场所,教学楼内各班均设电化教学设备。图书馆、阅览室、微机室、多媒体教室、多功能阶梯教室、商务谈判室、酒店模拟实验室、进口贸易制单室、会计模拟实验室等,可充分满足学生的学习和生活需要,激励着莘莘学子努力学习,走向成功。
学校开设有国际商务、商务英语、商务日语、商务俄语、电子商务和海关报关等六个专业,招收初、高中毕业生,现有在籍生一千五百多人。
学校与多家用人单位建立了校企联合实习就业基地,为毕业生的择业、就业开拓更为广阔的空间,部分专业的毕业生已连年供不应求。
二、招聘条件
1、应符合我校专业建设需要,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工作中善于创新,事业心强,热爱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遵纪守法,爱国、爱党。
3、身体健康,符合黑龙江省申请教师资格身体健康检查的要求。
4、具备应聘岗位要求的学历及专业知识或技能等条件。
5、应聘人员必须在自荐材料中如实反映自己的学习、工作经历和取得的成绩。
三、招聘计划
主管部门 |
用人单位 |
招聘职位 |
招聘人数 |
招聘条件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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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专业 |
相关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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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商务厅 |
黑龙江省 对外贸易学校 |
教师 |
1 |
统招本科及以上 |
体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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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51-82723150 |
教师 |
1 |
统招本科及以上 |
国际经济与贸易 |
英语六级,能熟练进行双语教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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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 |
1 |
统招本科及以上 |
中文 |
普通话在二级甲等及以上 |
四、招聘程序
坚持公开、公正、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公开竞争,把优秀人才吸引到学校中来,促进学校专业的发展。
(一)报名与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09年5月6日-2008年5月19日
每天上午8:00-11:30下午13:00-16:00(双休日除外)
2、报名地点及方式:哈尔滨市南岗区十字街35号(黑龙江省对外贸易学校办公室),采取现场报名方式。
3、报名时应聘人员须持以下证明及材料:
(1)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身份证、外语等级证书、计算机等级证书和其他有效证明;
(2)2009年应届毕业生需携带学生证和成绩单(加盖学校公章)。
以上材料验原件,同时上交A4纸复印件各一份。
4、报名时须交同底2张1寸免冠蓝底近照,填写《报考资格审查表》。报考者需交报考费100元,主要用于招聘教师报名考试过程中发生的聘用专家、出题、印卷、组织应聘人员进行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考试的费用。
5、每人限报一个学科,多报无效。选报的学科必须与所学专业一致。
6、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春燕
联系电话:0451-82723150
电子信箱:yxch1125@
单位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十字街35号
(二)考试与考核方式
学校成立考试考核工作小组,对拟聘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考试。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考试后,组织试讲,试讲时间不少于20分钟。试讲后组织面试。招聘人数与报考人数达到1:3方能开始考试。学校考试考核小组根据应聘人员的考核情况,提出综合聘用意见,报校领导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三)体检
考核合格后作为体检对象,体检工作由学校组织实施。体检内容及健康标准可参照《黑龙江省国家公务员体检办法》的有关要求确定。体检不合格者,按考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对体检合格人员,招聘单位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四)公示、聘用
对于考核合格拟聘用人员,经校领导研究同意后,报送省人事厅,在省人事编制信息网上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办理审批、落编等相关手续。
(五)相关待遇
一经聘用,享受国家及省统一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应学历或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工资等有关待遇。
五、招聘纪律
对有下列情况的应聘人员,一经查实,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已聘用的,解除聘用合同,予以辞退。
(1)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2)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假舞弊的;
(3)应聘人员有违法乱纪行为的。
六、本方案由黑龙江省对外贸易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