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9]12号)和《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从事公益工作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9]72号)要求,现就高校毕业生从事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公益工作招聘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9]12号)精神,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二、招考对象及招考条件
(一)招考对象
坐落在本市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和本市生源在外地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应届毕业生(含2008年毕业后未就业的人员)
(二)招考名额:50名
(三)招考条件
1、具有国家承认的高职以上学历,工作责任心强,能够吃苦耐劳,身体健康,具有团队精神,愿意从事公共服务工作。
2、熟悉财务、医药、保险、计算机操作的相关毕业生优先录取。
三、招考方式
(一)报名时间
2009年6月8日至11日。
(二)报名地点
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各校汇总后于6月11日各校报至天津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三)所需材料
报考人员持报名表、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及复印件(08年毕业生)、户口证明(08年毕业生)、一张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
四、工资待遇
(一)从事公益性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可在公益性岗位进行1至2年的锻炼,由市就业资金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并给予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五项全额社会保险补贴。
(二)工作经费由市相关部门给予保障。
(三)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再次就业后,进入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的,原公益性岗位年限计算工龄并按照所任职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工资待遇。进入企业的,原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与其在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五、从事工作内容
从事学生医保服务工作
六、面试与培训
天津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组织面试,业务培训由相关部门统一组织。
考试时间:6月14日(地点报名时另行通知)
七、录用办法
面试合格的报考人员,确定参加体检人员的名单。体检合格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