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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公开招聘3名专职法律顾问的公告
龙岗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根据工作需要,面向社会招聘3名专职法律顾问。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招聘岗位的简要说明
(一)本次招聘的专职法律顾问岗位,在区法律顾问室办公,主要任务是处理政府相关法律事务;该岗位为专职岗位,在聘用期内不得从事本职工作岗位以外的工作,受聘人员在正式上岗前应终止此前的工作关系(业务);
(二)该岗位的工资待遇等事项参照《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及法律助理管理试行办法》、《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专职法律顾问、法律助理等级评定和晋升办法》、《关于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专职法律顾问、法律助理工资报酬问题的处理意见》等规定,一至五级法律顾问的月工资标准分别为人民币7000至13000元(其中10%奖励性工资,视工作绩效发放),试用期工资为上述标准的80%。
(三)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以实际签订的《聘用合同》为准。合同期为一年,期满后视情况决定是否续聘。
二、报名条件
(一)具有全日制法学研究生以上学历、法学硕士学位,从事法律职业一年以上;或具有全日制法学本科以上学历、法学学士学位,从事法律职业四年以上;
(二)具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
(三)年龄在四十周岁以下;
(四)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行良好;
(五)能够熟练操作计算机;
(六)身体健康;
(七)具有深圳户口,或现在深圳工作且已满一年以上;
(八)有政府工作经验和具有较好的公文写作能力者优先考虑。
三、招聘程序
(一)报名时间:2009年6月19日至29日。
(二)报名方式:将报名资料传真、邮寄、电邮或直接报送深圳市龙岗区法制办。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区政府大楼1209室,邮编:518172,电子邮箱lgqffzb@,电话、传真:0755-28921677、28900608,联系人:钟小姐。
报名资料包括:报名表、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其他证明个人能力、经历的材料(只需提供复印件)。
(三)资格审查。招聘工作小组对报名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后,认为符合报名条件的,通知报名人员带齐报名资料原件和一寸彩色照片1张到龙岗区法制办进行资格审查,时间为6月30日、7月1日工作时间。通过资格审查的,通知参加笔试。
(四)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主要考察报名者的法律功底和综合素质。笔试、面试成绩分为优、良、中三等。笔试成绩为优等者参加面试。通过面试确定6名作为考察对象。笔、面试时间另行通知。
(五)考察。招聘工作小组对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专业能力、在工作单位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考察。
(六)综合评议。招聘工作小组结合笔试、面试、考察情况进行综合评议,确定3名拟聘用人选。
(七)体检。拟聘用人选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
(八)聘用。对考试、体检合格,愿意签订聘用合同的拟聘人员,区政府法律顾问室与之正式签订聘用合同。
(九)拟聘人选递补。拟聘用人选因故不签订合同,或体检不合格的,招聘工作小组从考察人选中经综合评议补选拟聘用人选。
附件:
3、《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专职法律顾问、法律助理等级评定和晋升办法》
4、《关于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专职法律顾问、法律助理工资报酬问题的处理意见》
龙岗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