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增选数额:30名。
二、增选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年满23周岁,未满40周岁;(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四)身体健康;(五)法学本科以上学历,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者优先;(六)能以主要精力从事人民陪审工作。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公职的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三、增选程序
(一)报名:时间:2009年6月15日-30日
地点:本院办公大楼7楼办公室(电话:87424417)
携带证件:个人身份证,学历证书,近期1寸登记照片3张,司考合格证书,所在街、乡、镇、学校(单位)的身份证明和证明意见。
(二)资格审查:本院根据相关条件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
(三)考试、面试:本院会同区司法局对符合资格条件者进行考试、面试。考试、面试内容为相关知识,考试、面试地点另行通知。
(四)本院研究确定提名对象。
(五)报市法院审核
(六)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任命。
四、相关问题
(一)任期: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人民陪审员职务自动免除。
(二)人民陪审员在陪审期间,由本院给予相应的补助。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