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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洞头县关于面向温州市公开招聘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公告
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优化师资结构,经研究,决定面向全市公开招考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职数与要求
岗位 |
招考 计划 |
学历 |
专业 |
备注 |
学前教育 |
3名 |
大专 |
学前教育、音乐、美术、舞蹈 |
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 |
中小学 美术 |
1名 |
本科 |
美术 |
具有美术教师资格 |
初中语文 |
1名 |
本科 |
汉语言文学 |
具有初中及以上语文教师资格 |
小学体育 |
男3名 |
大专 |
体育 |
未取得教师资格者,允许先报考,试聘两年内考取教师资格证。 |
女2名 |
||||
初中体育 |
1名 |
本科 |
体育 |
|
初中社政 |
1名 |
本科 |
思想政治教育、地理、历史、法学、哲学 |
|
合计 |
12名 |
-- |
-- |
|
二、招考范围、对象及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
2.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3.具有温州市户籍(落户时间截止到2009年9月11日,本市生源的2009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准予先报考后落户);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79年9月1日以后出生)。
4.身体健康。
三、招考办法
1.报名人数与招考计划的比例未达到3:1的,招考计划按比例核减或停招。
2.考试采用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计分,笔试成绩按40%、面试成绩按60%计入总分。笔试内容为教育教学理论(含教育学、心理学、基础教育新课改理论等)和学科专业知识两部分。面试为现场课堂教学(上课)。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照与招聘岗位数2:1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面试成绩低于60分的直接予以淘汰。笔试和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3.洞头本县考生符合计生政策的人员按照《洞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洞头县实施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洞政发〔2008〕48号)加分。符合加分条件的报考人员,报名时须提供相关资料,逾期不予加分。
4.根据总成绩(含加分),从高分到低分,按照招考岗位数1.5倍的比例确定入围人员参加体检、考察。体检、考察合格者,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办理录取手续。总成绩(含加分)相同的,以面试成绩高者优先,面试成绩仍相同的以笔试成绩高者优先。2007年以来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免于参加体检。体检标准参照申领教师资格证书的规定执行。考察的程序、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执行。
5.被录用人员由教育局统一调配到相关学校任教。任教学校与录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四、报名时间、地点和要求
1.报名时间:2009年9月10日至9月11日(上午8:30-11:00,下午14:30-17:30)。
2.报名地点:洞头县教育局政工科(北岙镇上街45号泓宇宾馆605室,)联系电话:0577-63482326。
3.报名要求:报考人员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册、毕业证书、就业协议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近期一寸免冠照片3张,填写《洞头县2009年面向温州市招聘教师报名表》到指定地点报名。考务费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试收费的复函》(浙财综字〔2007〕7号)精神,缴纳考试考务费每人每科40元。
五、相关规定
1.被聘人员为应届毕业生的,见习期为12个月;其他被聘人员的试用期为6个月。见习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转为正式教师。
2.见习期(试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①见习期(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
②在教职工聘任制中确定为试聘的;
③因身体健康原因,无法完成正常教学工作任务的。
3.见习期(试用期)内请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延长见习期(试用期),但不超过两年,否则予以解聘。
4.录用后两年未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予以解聘。
六、本公告由县教育局和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共同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两局另行研究。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