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黑办发[2006]32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所具体用人需求,制定本方案。
一、单位简介
黑龙江省民族研究所成立于1983年,隶属于黑龙江省民委,经费形式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是民族和民族问题的综合性研究机构。研究领域涉及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民族经济、民族历史、民族学、民族教育等多个学科,重点研究黑龙江省10个世居少数民族。主要职能是:通过科研成果,为黑龙江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服务,为省委、省政府在民族问题上的决策提供理论依据。
二、招聘计划
本次招聘岗位均为科研人员,招聘计划人数3人,具体专业及人数见下表:
序号 |
招聘单位 |
招聘岗位 |
人数 |
招聘专业 |
1 |
黑龙江省民族研究所 |
民族理论与经济研究 |
1 |
民族理论、民族经济 |
2 |
黑龙江省民族研究所 |
民族学研究 |
1 |
民族学、民族史、民族语言、人类学 |
3 |
黑龙江省民族研究所 |
宗教研究 |
1 |
宗教学 |
三、招聘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面向社会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录取。
四、招聘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民族、宗教研究事业,维护民族团结,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应届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统招并获硕士以上学位,所学专业为民族学、民族史、民族经济、民族理论、宗教学、社会学、人类学,个别优秀人才学科可适当放宽;
3.硕士年龄28周岁以下,博士年龄35岁以下;
4. 身体健康,能胜任招聘岗位工作;
5. 具备岗位所需的外语、计算机水平;
6.同等条件博士生、少数民族考生和懂相关民族语言的考生优先聘用。
五、招聘程序和方法
(一)报名
报名时间:2009年11月1日-2010年3月29日。
单位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186号
联 系 人:韩光明
联系电话:0451—86660683
传真电话:0451—86665996
邮编:150081
(二)资格审查
根据岗位要求,对应聘人员进行审查核实,筛选符合条件人选,通知符合条件人员进行笔试、面试。
(三)笔试与面试
考试采取笔试、面试相结合的形式,先笔试后面试。笔试内容为专业课,专业课包括专业基础知识和命题论文。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招聘计划1:3比例组织面试。面试内容不指定复习内容。考试总成绩为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
考试具体时间、地点和注意事项另行通知。
(四)身体检查
考试总成绩合格人员,核实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后,根据政府人事部门的要求到指定医院参加体检,因体检不合格或未获得毕业证和学位证出现缺额时,按总成绩排序递补。
(五)聘用审批
对考试、体检合格的拟聘人员,在省人事编制信息网上公示一周。公示结束并报主管部门和省人事厅备案后,办理聘用合同,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满合格,予以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六、相关待遇
应聘人员一经聘用,享受国家及省统一规定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应学历或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工资等有关待遇。
七、本方案由黑龙江省民族研究所负责解释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