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化学历。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录取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以进入国家“211工程”高校,教育部、公安部直属院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重点高校毕业生为主,兼顾其他普通高校毕业生。
根据公安部政治部有关规定,下列对象不属于接收范围: 1. 广播电视大学、函授大学、职工大学、业余大学、自修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非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2.职业大学、职业技术学院、民办大学、独立学院、成人高校毕业生;3.普通高等院校招收的委培、自费、定向毕业生;4.军队院校为地方培养的毕业生;5.有国(境)外学习经历的毕业生;6.在校学习期间,必修课程重修和补考累积4门以上或1门以上补考不及格的毕业生;7.结业生、肄业生、中专起点大专生、预科生、专升本、未获得学位的本科以上毕业生;8.被作留级处理或中途休学超过半年(不含应征入伍)的毕业生,在校期间因违反纪律或其它原因受过处分的毕业生。
(二)政治条件。接收对象必须政治合格,现实表现良好,入伍态度端正,志愿献身公安保卫事业。必须是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符合公民应征入伍的政治条件。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无任何政治、经济、历史问题。具体符合《关于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和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政治条件的规定》。
(三)身体素质。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同时,男性身高须170厘米以上,女性身高须160厘米以上,裸眼视力须4.6(0.4)以上。
(四)年龄条件。年龄在24周岁以下,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为2010年8月31日。少数民族毕业生,年龄可放宽1岁;曾经服现役的毕业生,年龄可放宽2岁。
(五)服役年限。接收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一律安排到全省基层一线岗位任职,且保证入伍后服从组织分配,安心服役,勤奋工作,除根据部队建设需要经组织安排外,个人在5年内不得要求退出现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