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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边防总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简章
部队简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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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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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条件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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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化学历:必须为国家"211"工程院校和省(部)属重点高校经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录取的全日制应届本科以上毕业生,并获得相应的学位。根据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接收范围: ①毕业院校或所属二级学院属广播电视大学、函授大学、职工大学、业余大学、自修大学、职业技术院校、独立院校、民办院校、公办民助院校、远程(网络)教育院校、成人高校的; ②学习形式为走读、委培、自费、自学、中专起点大专生、专升本、国(境)外学习毕业的、军队院校为地方培养的毕业生; ③结业生、肄业生、预科生、往届生、未获得学位的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以及在校学习期间补考课程累计8门以上或1门以上补考不及格、休学超过半年和受过处分的毕业生。 2、政治条件:必须是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忠于祖国,志愿献身公安边防事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无任何政治、经济、历史问题。 3、身体素质: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的规定,男性身高170厘米,体重60公斤以上,女性身高160厘米,体重45公斤以上。每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8(0.6)以上。 4、年龄条件:大专生的年龄不超过23周岁,本科毕业生的年龄不超过25周岁,硕士研究生的年龄不超过30周岁,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为毕业当年的8月31日。 5、招收岗位:业务一线执勤人员。 6、服役年限:本人自愿,保证入伍后服从组织分配,安心服役,勤奋工作,在5年内个人不得要求申请退出现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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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等条件下,有下列情况之一优先接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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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党员、学生干部、三好学生或志愿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 2、在校学习期间有当兵入伍经历的; 3、学业有专长、术业有专攻,在学术、科研上有突出成果或获得第二学位的; 4、经学校批准参加省级以上各种比赛并获奖的; 5、品学兼优、体魄健壮、有管理素质潜力且适合到部队基层指挥岗位工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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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待遇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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筛选淘汰 | ||||||||||||||||||||||||||||||||||||
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按照择优选拔的原则,从签订接收协议到下达任职命令实行全程筛选淘汰,按公安部政治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所产生一切后果由毕业生负责。 1、复审复查淘汰。对已经签订接收协议的毕业生,发现或发生下列情况的,接收单位有权将其退回原学校: ①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到的,原则上终止协议不予接收,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的,必须在规定报到时间七日前征得接收单位同意; ②报到时报到证、毕业证、学位证(本科以上学历)三证之一不全的; ③毕业生档案未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 ④毕业生档案到达后经复审不合格的; ⑤经接收单位组织身体复查不合格的。 2、岗前培训淘汰。接收对象在军政训练期间的现实表现、学习训练、身体心理等情况经承训院校综合考评后不适合担任部队干部职务的,予以淘汰。 3、见习期间淘汰。接收对象在见习期间思想不稳定、有违纪行为以及身体等原因不适合在部队工作,予以淘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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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重庆市公安边防总队政治部组织干部处(重庆市渝北区松石支路285号) 联系电话:023-89073721 传 真:023-67525993 邮 编:401147 |
接收方式和程序
1、报名。有意者请登录重庆市公安边防总队网( 12***164[点击查看] ),并按要求完成网上报名和个人资料投寄工作,截止时间为2009年12月31日。
2、考核。按照公安部政治部的有关文件规定,志愿到我总队工作的毕业生我单位先对其个人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初审合格的毕业生参加2010年2月份的面试、体检、知识能力测试、体能素质测试和心理素质测试(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3、政审。上述各项考核合格者,我总队将派人对学生在校期间的表现和家庭成员的主要情况进行政治审查。
4、签约。政审合格者,将与其签订就业协议书。同时,接收对象应按当年高校毕业生分配报到时间,开具有关手续按我总队通知到重庆市公安边防总队政治部组织干部处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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