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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公安消防支队公开招聘雇员简章
淮安市公安消防支队主要担负全市灭火救援和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为加强公安消防队伍建设,经研究,并报市人事局同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雇员7名。现据《淮安市公安消防支队雇员管理暂行办法》(淮政办发[2010]3号),参照《淮安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简章。
一、招聘岗位及人数
1、法制岗位1名;
2、化学危险品消防安全管理岗位2名(限男性);
3、建筑消防安全审核管理岗位4名(其中:女性不超过1名)。
二、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年龄28周岁以下(
3、须取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全日制普通类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不含未取得学历证书的2010年应届毕业生),且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阶段所学专业为招聘岗位要求的专业(详见附件1)。
4、热爱且自愿从事消防工作,履行岗位义务,服从分配。
5、体检合格。
三、招聘程序和办法
招聘工作按照“自愿报名、公开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采取考试、体能测试和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一)报名
报名者需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不含就业推荐表等学历证明)和学位证书及有关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同底二寸免冠照片三张,于
由消防支队根据招聘条件对报考人员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缴纳考试费100元,填写《报名登记表》,于
(二)笔试
笔试内容为与岗位相关的专业知识,用书不限,总分为100分。
笔试时间:
笔试地点:见《准考证》。
(三)体能测试
根据参加同岗位笔试人员成绩,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及岗位招聘人数3倍(其中:建筑消防安全审核管理岗位女性不超过3名)的比例确定参加体能测试人员,体能测试不合格的,按同岗位笔试人员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依次递补。体能测试项目及标准附后。
体能测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面试
(1)面试人选确定:体能测试合格人员即为参加面试人选,同岗位体能测试合格人数不足岗位招聘人数1.5倍的,则按比例减少招聘人数,直至取消该岗位招聘。
(2)由消防支队对拟参加面试人员报考资格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报考条件人员取消面试资格,并从同岗位考生中按笔试成绩(须参加体能测试合格后)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替补。报考人员是在职人员的须在领取面试通知前提供原单位同意报考证明。
(3)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方式。
(4)面试成绩总分为100分,60分为合格。成绩当场公布。
(5)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五)体检
在面试成绩合格的考生中,以笔试和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合成总成绩,按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以及岗位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范围的人员(其中:建筑消防安全审核管理岗位女性不超过1名),由消防支队统一组织体检;因体检不合格出现空额的,在面试合格的考生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递补。体检标准参照国防部《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执行。
体检的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六)政治审查与考核
对体检合格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政治审查与考核,政治审查与考核参照《应征公民政治审查标准》和《江苏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对因政审或考核不合格出现缺额时,可从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经体检合格后进行替补。
四、聘用与相关待遇
体检、政审与考核均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拟雇用人员,并在政府人事网站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不影响雇用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录取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带相关材料与支队签订《劳动合同》。如应聘人员与原单位发生人事(劳动)争议等事项,均由应聘人员本人负责解决。因应聘人员个人原因逾期未办理录取手续的,取消雇用资格。
被雇用人员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被雇用人员管理方式及相关待遇按照《淮安市公安消防支队雇员管理暂行办法》(淮政办发[2010]3号)执行。对试用期间考核不合格者取消雇用资格,个人自谋职业。
五、纪律与监督
招聘工作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纪律,秉公办事,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发生。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纪律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取消考试或雇用资格,已经雇用的解除劳动合同,予以清退。招聘工作接受纪检、监察、人事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为方便群众监督,杜绝不正之风,特设立监督电话:
淮安市公安消防支队:83123821 市公安局:83120377 市人事局:83671213
本简章由淮安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解释。
附:1、
2、
3、
4、
淮安市公安消防支队
二O一O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1:
岗位代码 |
招聘岗位 |
招聘人数 |
开考比例 |
专业条件 |
学历条件 |
其它相关 条件 |
01 |
法制 |
1 |
1:3 |
法律类 |
本科以上(含本科) |
|
02 |
化学危险品消防安全管理 |
2(男性) |
1:3 |
化学工程类 | ||
03 |
建筑消防安全审核管理 |
4(其中女性不超过1名) |
1:3 |
土木工程类 |
淮安市公安消防支队公开招聘雇员岗位表
专业条件参照2010年度江苏省公务员招录考试专业参考目录[试行]执行。
附件2
淮安市公安消防支队雇员管理暂行办法
(市公安局 市人事局 市财政局
市劳动保障局 市公安消防支队 2010年1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市公安消防支队和雇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规和《江苏省合同制消防员管理办法(试行)》(苏公通[2006]17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公安消防支队雇员(以下简称雇员),是指市公安消防支队在市编委会核定的地方编制员额内,以合同形式雇用的辅助从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雇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占编不进编,不担任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
第二章 雇用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应聘雇员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志愿从事消防工作,履行岗位义务;
(三)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全日制普通类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
(六)符合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雇员中女性比例不超过招收总数的30%。
新聘雇员的年龄一般不超过28周岁,政治条件应符合《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体格检查应符合《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
第五条 招聘雇用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计划申报及审核。市公安消防支队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空缺情况拟定招聘计划及方案,报市人事局审核。
(二)公开招考。参照市直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程序和要求组织招考。招考结果报市人事局备案。
(三)手续办理。市公安消防支队与拟雇用人员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报市劳动保障局核准,报市人力资源市场备案,并由市人才中心鉴证。劳动合同应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的保密规定,以及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等。
第六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由市公安消防支队与雇员协商确定。合同期满后,市公安消防支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雇员表现情况,与雇员续签劳动合同。
对新聘雇员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雇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市公安消防支队不负责安排雇员的工作,雇员自主择业。
第三章 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障
第七条 雇员人均工资(含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水平按上年度市区(含市直、清河、清浦和开发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1.3倍确定。经费总额由市财政局根据人均工资水平和雇员人数按年度核拨。人均工资水平调整由市公安消防支队提出意见,市人事局会同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研究确定。
第八条 雇员工资性收入(含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由市公安消防支队在核定的经费总额内,根据雇员的资历、技术水平、在本单位的岗位职责、工作年限和工作表现等因素,与雇员协商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其中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由市公安消防支队按月发放,奖金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市公安消防支队按规定代扣代缴各项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等。
第九条 市公安消防支队依据有关劳动政策法规,参照本市企业职工参保办法为雇员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参保所需的费用分别由市公安消防支队和雇员本人按有关劳动法规和本市规定的比例支付。
第十条 雇员享受劳动法规定的企业职工的培训、工伤、丧葬抚恤等待遇。休假按照《江苏省公安消防部队合同制消防员探亲休假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雇员按规定统一着装,经费标准参照本市合同制消防监督协管员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雇员实行工作午餐制度,标准参照市直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雇员的工资福利、丧葬抚恤和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中应由市公安消防支队缴纳部分及办公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雇员达到退休年龄时(按企业职工退休年龄计算),由市公安消防支队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五条 雇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由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市公安消防支队应根据劳动法规和职业规范制定具体管理和考核制度。市人事、公安、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市公安消防支队做好雇员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市公安消防支队应及时将雇员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情况报市人事、财政和劳动部门备案,并按规定及时办理雇员的社会保险、失业登记等关系结转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雇员与市公安消防支队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依法向淮安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3
淮安市公安消防支队公开招聘雇员体能测试项目和标准
序号 |
项 目 |
合格标准 | ||
男 |
女 | |||
1 |
|
≤13″5 |
≤15″0 | |
2 |
立定跳远 |
≥ |
≥ | |
3 |
|
≤4′25″ |
| |
4 |
|
|
≤4′20″ | |
5 |
俯卧撑 |
≥40次/3分钟 |
| |
6 |
仰卧起坐 |
|
≥30次/3分钟 | |
备注:其中男子测试项目为1、2、3、5项,女子测试项目为1、2、4、6项;男、女分别有3个以上(含3个)项目合格即视为体能测试合格。 | ||||
附件4
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
(国防部
外科
第一条身高、体重标准
(一)身高
男性162cm以上,女性160cm以上。
特勤人员:坦克乘员162—178cm,潜水员168—185cm,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162—182cm,空降兵168cm以上,空军航空兵第34师专机服务队女服务员164—172cm,中央警卫团条件兵165cm以上,特种部队条件兵168cm以上,北京卫戍区仪仗队队员175cm以上。
(二)体重
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0%。
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1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标准体重=(身高—110)kg。
第二条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三条颈强直,明显斜颈,Ⅲ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合格。
单纯性甲状腺肿,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第四条骨、关节、滑囊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有颈、胸、腰椎骨折史,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
有下肢骨折史,空降兵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轻度胸廓畸形(潜水员、潜艇人员除外)。
(二)四肢单纯性骨折,治愈1年后,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
(三)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稍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陆勤人员合格。
第五条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cm,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cm(空降兵超过4cm),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合格。
肘关节过伸不超过15度,无功能障碍,陆勤人员合格。
第六条手指残缺,影响功能的足趾残缺或指(趾)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七条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合格。
第八条着短装身体裸露部位刺有“点、字、图案”,直径超过2cm(其他部位直径超过3cm)或虽经手术处理仍留有明显文身瘢痕,影响军容,不合格。
少数民族地区纯属民族风俗习惯的文身,着短装不明显影响军容,合格。
第九条脉管炎,动脉瘤,中、重度下肢静脉曲张和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空降兵不合格。
第十条有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瘘,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直径大于O.5cm或超过2个),不合格。
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1年以上无后遗症,合格。
第十一条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包茎,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l倍,空降兵除外)。
(二)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后1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三)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不超过2个,直径小于0.5cm)。
(四)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包皮过长。
第十二条中、重度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泛发性湿疹,慢性荨麻疹,泛发性神经性皮炎,面部白癜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他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不合格。
多发性毛囊炎,皮肤对刺激物过敏或有接触性皮炎史,手足部位近3年连续发生冻疮,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轻度腋臭(坦克乘员、潜水员、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除外)。
(二)局限性神经性皮炎(直径不超过3cm),孤立散在白癜风(着短装非裸露部位,直径不超过lcm)、花斑癣、股癣,轻度手(足)癣、指(趾)癣、冻疮。
第十三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内科
第十四条血压标准:
收缩压:≥90mmHg;<140mmHg
舒张压:≥60mmHg;<90mmHg
第十五条高血压病,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疾病,不合格。
直立性低血压,周围血管舒缩障碍,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心率:60—100次/分。
(二)心率50—59次/分、101—110次/分或听诊发现心律不齐、心脏收缩期杂音等,需经临床、心电图或其他检查,确系生理性。潜水员、空降兵和补入高原地区的新兵从严掌握。
第十六条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结核,肺大泡,结核性胸膜炎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十七条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内脏下垂,腹部包块,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触及肝脏不超过1.5cm,剑突下不超过3cm,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叩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左肋缘下未触及脾脏,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既往因患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lcm,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三)细菌性痢疾治愈1年以上,急性病毒性肝炎(乙、丙型肝炎除外)治愈后5年以上未再复发,无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正常。
第十八条泌尿、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流行性出血热,不合格。
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治愈2年以上无后遗症,全身情况良好,能担负重体力劳动,合格。
第二十条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神经症,精神分裂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人格障碍,智力低下,梦游,遗尿症,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耳鼻咽喉科
第二十三条嗅觉丧失,不合格。
嗅觉迟钝,合格(防化兵除外)。
第二十四条听力测定,双侧耳语均低于5m,不合格。
一侧耳语5m,它侧不低于3m,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五条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不合格。
轻度晕车、晕船,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六条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合格。
轻度耳霉菌病,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七条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他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
鼓膜中度以上内陷,鼓膜瘢痕或石灰沉着超过鼓膜的1/3,咽鼓管通气功能、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不良,咽鼓管咽口或周围淋巴样组织增生,潜水员、潜艇人员、空降兵不合格。
鼓膜内陷、粘连、萎缩、瘢痕、石灰沉着,陆勤人员、坦克乘员、水面舰艇人员合格。
第二十八条鼻畸形,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重度鼻粘膜糜烂,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及其他影响鼻功能的慢性鼻病,不合格。
复发性过敏性鼻炎,肥厚性鼻炎,严重鼻中隔弯曲和反复鼻衄,潜水员、潜艇人员、空降兵不合格。
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轻度萎缩性鼻炎,陆勤人员、坦克乘员合格。
第二十九条Ⅱ度以上肿大的慢性扁桃体炎,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不合格。
眼科
第三十条视力标准
陆勤人员: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9,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
坦克乘员、潜水员、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空降兵、专机服务队女服务员、中央警卫团条件兵、特种部队条件兵、仪仗队队员:每一眼裸眼视力不低于5.0。
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人员可放宽到右眼裸眼视力4.8,左眼裸眼视力4.6,矫正视力不低于5.0;屈光不正,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视力达到各类人员标准,合格。
第三十一条色觉异常,不合格。
能够识别红、绿、黄、蓝、紫各单色者,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二条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假性翼状胬肉,伸入角膜不超过2mm,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三条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不合格。
共同性内、外斜视在15度以内,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四条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不影响视力的角膜云翳,合格。
第三十五条晶状体、玻璃体、视网膜、脉络膜、视神经疾病及青光眼,不合格。
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合格。
口腔科
第三十六条Ⅲ度龋齿、缺齿并列在一起的2个以上、不在一起的3个以上,重度牙周炎,颞颌关节疾病,唇、腭裂及其术后瘢痕,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局部义齿,不合格。
中度以上氟斑牙及牙釉质发育不全,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龋齿、缺齿经治疗、修复后功能良好,合格。
第三十七条切牙、尖牙、双尖牙明显缺损或缺失,超(牙合)超过0.5cm,开(牙合)超过0.3cm,上下颌牙咬合到对侧牙龈的深覆(牙合),反(牙合),牙列不齐,重度牙龈炎,中度牙周炎,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上下颌左右尖牙、双尖牙咬合相距0.3cm以内。
(二)切牙缺失1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后功能良好,或牙列无间隙,替代牙功能良好。
(三)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重叠。
(四)不影响咬, 合的个别切牙轻度反牙合,无其他体征。
(五)错(牙合)畸形经正畸治疗后功能良好。
第三十八条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口腔肿瘤,不合格。
妇科
第三十九条内外生殖器发育异常,妊娠,急、慢性盆腔炎,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盆腔肿物,不合格。
第四十条血常规检查
正常标准:
血红蛋白
男性120—180g/L(12—18g/dl)
女性110—150g/L(11—15g/dl)
红细胞数
男性4.0—5.5×1012/L(400—550万/mm3)
女性3.5—5.0×1012/L(350—500万/mm3)
白细胞总数
4.0—10.0×109/L(4000—10000万/mm3)
白细胞分类中性粒细胞50%—70%
淋巴细胞20%—40%
血小板计数100—300×109/L(10—30万/mm3)
第四十一条尿液检查(带为必检项目)
正常标准:
外观:透明、淡黄色
pH值:4.5—8.0
尿比重:1.003—1.035
*尿蛋白:阴性至微量
尿酮体:阴性
*尿糖:阴性
胆红素:阴性
尿胆元:0.1—1.0Eμ/dl(弱阳性)
*镜检:(离心沉淀标本)
红细胞:男0—偶见/高倍镜;女0—3/高倍镜
白细胞:男0—3/高倍镜;女0—5/高倍镜
管型:无或偶见透明管型,无其他管型
*女性尿妊娠试验:阴性
第四十二条粪常规检查(地方性寄生虫病和血吸虫病流行地区为常规检查项目,其他地区根据需要进行检查)
正常标准:
外观:黄软
镜检:红、白细胞各0—2/高倍镜
无钩虫、鞭虫、绦虫、血吸虫、肝吸虫、姜片虫卵及肠道原虫
第四十三条酶法检测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即谷丙转氨酶)和酶标法检测乙型肝炎表面抗原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合格:
(一)丙氨酸氨基转移酶40单位以上。
(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
第四十四条胸部X射线检查
下列情况合格:
(一)胸部透视未见异常。
(二)孤立散在的钙化点(直径不超过0.5cm),双肺野不超过3个,密度高,边缘清晰,周围无浸润现象。
(三)肺纹理轻度增强(无呼吸道病史,无自觉症状)。
(四)一侧肋膈角轻度变钝(无心、肺、胸疾病史,无自觉症状)。
第四十五条心电图检查(潜水员、潜艇人员、空降兵为必检项目,其他人员根据需要进行检查)正常或大致正常心电图,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