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此信息由高校人才网审核并发布(查看原发布网址),应届生求职网转载该信息只是出于传递更多就业招聘信息,促进大学生就业的目的。如您对此转载信息有疑义,请与原信息发布者高校人才网核实,并请同时联系本站处理该转载信息。
重庆市开县2010公开招聘重要专业人才(招商代表)简章
为建立更加灵活有效的用人机制,创造富有吸引力的用人环境,聚集各类优秀人才,助推开县提速发展,按照县委“五项公开”综合改革的总体要求,决定对我县重要专业人才实行“专业岗位、公开招聘、合同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招聘岗位及职责
招聘岗位:招商代表2名(长三角招商代表1名、珠三角招商代表1名)。
岗位职责:代表开县人民政府负责区域招商引资工作。主要是搜集、研究最新对外开放、经济合作、招商引资信息和动态;统筹开展区域招商宣传、信息发布、初步对接、沟通洽谈等工作;完成招商引资目标任务。
二、招聘原则
(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二)应聘不限范围;
(三)聘用不转关系;
(四)人员不占编制;
(五)薪酬与绩效挂钩。
三、招聘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和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3、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身体健康。
(二)岗位条件
具有在经济较发达地区任大型企业高管或从事招商引资工作两年以上经历或在经济部门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有广泛的联系渠道和客户资源。
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不在招聘范围。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10年4月19日—4月20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2、报名地点:开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开县县级机关综合办公楼B幢6楼)。023-52218669,52218665(传真)。
3、报名方式:应聘者可直接到现场报名,也可网上报名。网上报名应在开县人事网(
ww***.cn[点击查看])下载填写《开县公开招聘专业人才报名及资格审查表》,按要求填写并附照片,发送至电子邮箱100218669@。
4、报名资料:应聘者在报名时填写《开县公开招聘专业人才报名及资格审查表》,递交本人《自荐书》1份(自荐书应包括本人基本情况、简历、工作业绩等情况),提交个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工作经历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网上报名的可在报名时提供所需材料的电子件,并务必在2010年4月23日中午12点前把应提供的证件、材料原件送公招工作小组审核,否则报名视为无效。
(二)资格审查
公招工作小组于2010年4月23日对照招聘条件,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发给《准考证》(4月23日下午在开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领取)。经审查合格的应聘者与招聘岗位的比例不得低于3:1,否则逐个递减招聘岗位。
(三)面试
面试由自我推荐、主题答辩等环节组成。面试时间和地点以《准考证》为准,面试成绩当场公布。
(四)考核
考核人选按招聘岗位1:2的比例,根据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公招工作小组对考核人选的政治思想、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岗位胜任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
考核结束后,公招工作小组根据考核人选的面试和考核情况充分讨论,等额确定拟聘人员。
若经讨论无合适人选,该岗位暂时空缺、另行招聘。
(五)聘用
经面试考核确定的拟聘人员,由开县投资促进办公室与拟聘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岗位要求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劳务关系,完善聘用手续。
聘用合同须明确双方的权力和义务,主要包含工作职责、薪酬及福利待遇、合同期限、合同的终止及违约责任等。
受聘人员实行2个月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确定聘用期限。试用期内发现受聘人员隐瞒个人信息、弄虚作假或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五、待遇保障
聘用人员实行绩效工资制,由底薪和绩效奖励两部分组成。底薪3万元/年,绩效奖励按《开县工业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开县府办发[2010]号)执行。
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为聘用人员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并保障其享有休假、工伤、抚恤等福利待遇。聘用人员所需经费按资金渠道纳入预算,由用人单位支付。
六、聘期考核
聘用人员在受聘期间的考核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投资促进办公室实施。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奖励及续聘、解聘和奖惩的依据。
七、组织领导
此次公开招聘工作在县委干部选任“五项公开”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工作人员在县组织部、监察局、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投资促进办等部门抽调。
八、工作监督
本次公开选拔工作,由县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全程监督,同时欢迎社会各界进行监督。在公开招聘工作中如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秘密等违纪行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