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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我省各级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录用公务员和工作人员的需要,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将在全省范围组织有空缺编制的各级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面向社会公开遴选选调生和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报考: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4年5月31日至1992年5月31日期间出生);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备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从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中考试录用乡镇(街道)机关公务员的职位,上述第3、6项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具体见职位公告。
除特殊职位外,省、市(州)两级招录具有两年及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或者遴选具有两年及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选调生。县乡基层岗位主要招录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具有两年及以上工作经历的人员和2010年高校毕业生。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不含市、州及以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前述单位中非正式就业人员,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工龄按有关政策认定)。曾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2010年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报考面向选调生遴选职位的,其两年及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以选调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准。
(二)报考公安机关(含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除具备上述第一项第(一)款规定的报考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人事部、公安部颁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有关规定(男性身高不低于1.68米,女性身高不低于1.58米,双眼裸视视力不低于4.8,体重符合规定标准。报考法医、刑事科学技术职位的考生,男性身高不低于1.65米,女性身高不低于1.55米,双眼矫正视力均在5.0以上);
2、具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工作要求的体能素质;
3、对公安基础知识有一定了解。
(三)报考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位的,除具备上述第一项第(一)款规定的报考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司法部颁发的《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有关规定(男性身高不低于1.68米,女性身高不低于1.58米,双侧视力不低于5.0,体重符合规定标准);
2、具备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工作要求的体能素质。
(四)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名: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在2005年-2010年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3、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
4、现役军人;
5、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截止2010年5月31日未办理转正手续的);
6、在读的非2010年毕业生(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10年毕业的人员不能以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7、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有公务员法规定需要回避的职位。
(五)报考公安机关(含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和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位的,除上述第一项第(四)款规定的不得报名的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也不得报名:
1、有违法犯罪嫌疑正在接受审查的。
2、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3、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4、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二、报考程序
(一)职位查询
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于2010年5月25日在湖北人事网站(ww***.cn[点击查看] )和湖北人事考试网(ww***.cn[点击查看] )发布《湖北省2010年度遴选选调生和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以下简称《招考公告》)和职位公告,并在省内主要新闻媒体上发布招考信息。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和省直各招录机关(含垂直管理部门)也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在本地区、本部门发布《招考公告》。全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将于近期在湖北人事考试网公布。
对职位公告中的专业、学历、资格条件以及备注的内容等信息需要咨询时,报考人员可以直接与招录机关联系(联系方式见职位表)。
(二)报名方式
1、网上报名。
网上报名的网址是湖北人事考试网。报考所需的《报名推荐表》、《报名登记表》等材料可从湖北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
(1)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可在2010年6月4日8:00至6月13日24:00期间登录湖北人事考试网,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部门(单位)中的一个职位进行报名,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报名时,报考人员要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录用资格。
(2)审查报考资格。各地、各招录机关要根据本公告规定的报考条件和拟录用职位的要求,认真严格审查报考者的各项资格条件。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对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人员,应说明理由。对填报材料不全的,应注明缺失的内容,并退报考人员补充。报考者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信息不实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其本次报考资格。报考者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骗取考试资格的,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对通过审查的人员,招录机关应留存报考人员的报名信息,供资格复审时参考。截止6月15日17:00未进行资格审查的,视为招录机关审核通过。
(3)查询资格审查结果。报考人员应于2010年6月5日至6月15日期间登录湖北人事考试网查询资格审查结果。6月 5日8:00至6月13日24:00期间,报考申请尚未审查或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可以改报其他职位。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 6月13日24:00以后,报考申请未审查或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改报其他职位。
2、现场报名。
报考国家安全机关的人员,由省安全厅组织现场报名。
拟报考省级检察院机关及其派驻机构、省高级人民法院及其直管法院(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武汉海事法院)、公安机关(含森林公安机关)和省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劳教系统的人员,须先进行现场资格审查(具体时间、地点在湖北人事考试网另行公告),资格审查通过后才能进行网上报名。
(三)报名确认
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需要进行网上确认。未按期参加报名确认并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除报考国家安全机关人员外,报考人员应于2010年6月17 日9:00至6月25日18:00在湖北人事考试网进行网上缴费确认。
网上报名确认时,报考人员应上传本人近期免冠1寸正面证件电子照片,jpg格式,大小20KB以下,并按规定(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颁布的鄂价费字[2007]18号文件)网上缴纳有关费用,报名考试费用每门50元。
拟享受减免考务费用的人员,先在湖北人事考试网上报名,通过资格审查后,进行网上确认和缴费,并于笔试当天考试科目结束时现场退费。现场退费时,应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办理减免手续。其中,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须携带准考证、身份证、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原件)、低保证(复印件)、户口本(原件或复印件)和最近两年的低保领取证明;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准考证、身份证、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原件)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
(四)职位核减
各招录机关职位计划数与报考确认人数不足1:3比例的,原则上按比例减少或取消该职位计划数,并由各地、各招录机关负责通知考生退还缴纳的报名费。定向招录两年及以上基层工作经历选调生的职位、法院、检察院刑事科学技术职位、公安机关法医、刑事科学技术职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公安机关(含森林公安)人民警察职位、省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劳教系统的特殊职位(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认定),计划数与报考人数不足1:3比例的,视情况决定计划数。
(五)准考证发放
报名确认成功后,报考人员应于2010年7月5日9:00至7月9日16:00期间,登录湖北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准考证。打印中如遇问题,可登录上述网站查询或与湖北省人事考试院联系解决(联系电话027-87710491)。
报考国家安全机关的人员,由省安全厅确认并发放准考证。
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报考乡镇(街道)机关公务员,资格审查、网上报名、网上确认、下载并打印发放准考证,由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组织部统一组织进行,并向省委组织部报送书面材料,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免收报名费。
三、考试内容、时间和地点
(一)公共科目笔试
1、内容。公共科目笔试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其中,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含森林公安机关)职位的人员,还需参加公安基础知识考试。报考定向招录村(社区)党组织书记的笔试单独命题,单独设置考场。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社会上出现的假借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省人事考试院和省公务员考试命题专家组等名义举办的考试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2、时间地点。公共科目笔试时间:2010年7月10日。具体安排为:
上午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 14:00-16:30 申论
16:45-17:45 公安基础知识
公共科目笔试地点:全省集中在武汉市设置考场。报考人员应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缺少证件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
公共科目笔试及阅卷结束后,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研究确定最低合格分数线。
3、成绩查询。公共科目笔试的成绩及最低合格分数线可于2010年7月底前登录湖北人事考试网查询。据我省有关政策规定,报考省以下各级人民法院法官职位、省以下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职位,未限定通过司法资格考试的,对通过司法资格考试的报考者(其中,拥有B、C类司法考试证书的,报考职位应在其证书适用范围内),可以享受加分政策(不累计计算)。加分对象、分数、办理程序和审核时间将在网上公告,于笔试成绩公布前进行并公示,请考生留意。
(二)专业科目笔试
公共科目笔试结束后,对进入面试的人员需进行专业科目笔试的,各地、各招录机关在公共科目笔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按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比例确定参加专业科目笔试的人选。专业科目笔试在面试前进行,确定参加专业科目笔试的人选名单统一在湖北人事考试网或当地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站公布。
(三)面试
1、职位核减调剂。各招录机关在笔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按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的人选。面试人选与计划录用人数不足3∶1的职位,应进行职位调剂或按比例核减该职位计划,调剂职位在湖北人事考试网和当地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站统一公布、公开调剂。
调剂的人选,须从考试内容相同的报考者中,按照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参加调剂人员的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必须达到规定的最低合格分数线且符合拟调剂职位的资格条件。
调剂的具体事宜可以登录湖北人事考试网查询。调剂结束后,报考人员可以登录湖北人事考试网或当地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站查询各招录机关的面试公告。
2、资格复审。面试前,各招录机关组织报考资格复审。在职人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准考证、《报名登记表》、工作证(原件)、招考职位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加盖公章)(可在考察时提供);2010年高校毕业生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准考证、《报名登记表》、所在学校盖章的《报名推荐表》、招考职位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等。享受政策加分的考生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参加"三支一扶"项目的,要提供湖北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处)出具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此证书由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监制)原件及复印件;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的,要提供由共青团湖北省委出具的证明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原件及复印件;报考定向招录村(社区)党组织书记的职位需提供职位要求的证明材料。招录机关要进行认真核对,防止和查处作弊行为,特别是替考行为。凡放弃面试资格复审,或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招录机关应取消其面试资格,并在笔试合格人员中,从报考同职位的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该职位没有递补对象的,应进行职位调剂或核减该职位。
全省面试时间初步定于8月下旬至9月上旬,具体时间以公告为准。面试当日,报考人员在面试开考前10分钟未到达指定地点或者弃考的,招录机关做好现场记录,并取消其面试资格,不再递补人员。
报考人员综合成绩采用百分制计算(下同),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5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50%,《申论》50%)、面试成绩50%(有专业科目笔试的,专业科目笔试成绩15%,面试成绩35%)的比例折算。
遴选选调生的综合成绩,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3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50%,《申论》50%)、面试成绩70%(有专业科目笔试的,专业科目笔试成绩15%,面试成绩55%)的比例折算。
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人员的综合成绩,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5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40%、《申论》40%、《公安基础知识》20%)、面试成绩50%的比例折算。
报考定向招录村(社区)党组织书记的人员的综合成绩,按笔试成绩30%,面试成绩40%,考察成绩30%的比例折算。
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省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分别会同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林业局于面试结束后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不合格者不能进入体检、考察。体能测评标准按人事部、公安部颁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和司法部颁发的《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执行,体能测评四个项目中三项达标者为合格。报考公安机关法医、刑事科学技术职位人员体能测评四个项目中两项达标即为合格。
四、体检和考察
笔试、面试结束后,将从综合成绩高分到低分按计划录用人数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的人选。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依照人事部、卫生部颁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执行。其中,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含森林公安机关)录用体检标准按人事部、公安部颁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录用体检标准按司法部颁发的《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各级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和安全机关人民警察录用体检标准参照公安机关体检标准执行。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或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考察时,招录机关要对考察人选进行报考资格复审。报考资格复审主要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复审不合格的,取消考察资格。
因体检、考察不合格出现缺额时,经招录机关书面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从报考同职位的综合成绩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体检、考察人选。
五、公示和审批
拟录用人员由招录机关从考试成绩、体检和考察结果都合格的人员中综合考虑,择优确定,并在湖北人事考试网或各地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站公示,接受社会和考生监督,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各科成绩、合成总成绩、毕业院校或者工作单位、监督电话。要求举报者署名,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
公示期满,符合录用条件的,办理录用手续。对公示反映有不符合录用条件的问题并经调查属实的人员,不予录用。
录用审批后,方可办理工资核发手续。
凡在机构改革中辞职并享受优惠政策的原机关工作人员和公务员,如报考后拟被录用,须退回因享受优惠政策所得的辞职补助金方能报批。
拟录用人员与有关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由本人按有关规定自行处理。拟录用人员主动放弃录用资格的,经招录机关书面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从该职位考试成绩、体检和考察结果都合格的人员中,从综合成绩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录用审批后放弃录用资格的,不再递补,由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其录用资格。
省委组织部咨询电话:027-87231389,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咨询电话:027-87235179,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电话:027-87897426,省人事考试院考务技术咨询电话:027-87710491。
相关事项提醒:
1、请考生网上报名时最好留下两种联系方式(手机和固话),在考试特别是资格复审和面试期间保持通讯畅通,通讯方式变更后,主动告知招录机关。因通讯不畅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2、准考证是参加笔试、面试、体能测试、体检等工作需要出示的凭据,请考生妥善保管,遗失不补。
附件:
1、《湖北省2010年度遴选选调生和考试录用公务员职位公告》
2、《湖北省2010年度遴选选调生和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诚信承诺书》
3、《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试行)》
4、《湖北省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考试报名推荐表》
5、《湖北省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考试报名登记表》
6、湖北省公安机关(森林公安机关)公务员(人民警察)考试报名登记表
7、湖北省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考试报 名登记表
8、《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
9、《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
10、《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
11、《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
特别提示:
1、敬请广大报考者报考前认真阅读我省《招考公告》和本《政策问答》,准确理解有关政策与要求;
2、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社会上出现的假借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省人事考试院和省公务员考试命题专家组等名义举办的考试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一、本次招考范围及对象是什么?
答:本次招考范围及对象分六类:
1、省级机关、市(州)一级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和其它机关部分职位面向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直接选调的具有两年及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选调生遴选,其他报考人员不得报考该职位。
2、省级机关、市(州)一级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和其它机关部分职位面向其他具有两年及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招考,具有两年及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可以报考。具有两年及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选调生不报考面向选调生遴选职位的,也可以报考该职位。
3、面向2010年毕业生及其他人员的职位,按职位要求报考,即:要求报考者为仅限2010年毕业生的,2010年高校毕业生方可报考,未限要求的,则符合该职位其他条件的所有人员均可报考,但《招考公告》和本政策问答规定不得报考的情形除外。
4、乡镇(街道)机关定向招录村(社区)党组织书记,限符合条件的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报考。
5、乡镇(街道)机关定向招录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的,限符合条件的两类人员报考。
6、乡镇(街道)机关招录具有两年及以上工作经历的,限具有两年及以上工作经历的人员报考。
二、今年对报考者有何优惠政策?
答:1、根据我省选调生有关政策,我省省、市(州)部分职位限选调生报考,限选调生报考职位的报考人员,面试资格复审时应由市(州)以上组织部门出具相关证明,证明其相关工作经历。
2、对报考省以下各级人民法院法官职位、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职位,未限定报考者须通过司法资格考试条件的,对通过司法资格考试的报考者(其中,拥有B、C类司法考试证书的,报考职位应在其证书适用范围内),笔试成绩加10分。拟享受加分政策的人员,需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予以认定。
笔试结束后,省委组织部将对拟加分人员进行审核(时间、地点在湖北人事考试网另行通知,请考生留意),于笔试成绩公布前在湖北人事考试网上公示。
3、恩施州(含所属各市、县)、五峰、长阳等民族自治地区的部分职位限招当地生源的少数民族考生。未限要求的职位,对少数民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三、对报考者是否有户籍限制?
答:除部分职位限少数民族考生外,没有户籍限制。
四、何为"两年及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答:"两年及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是指:截止2010年7月31日前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不含市、州及以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前述单位中非正式就业人员,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工龄按有关政策认定)。曾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2010年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报考面向选调生遴选职位的,其两年及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以选调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准。
五、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2010年毕业生,以何种身份报考?
答: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2010年毕业生,可以2010年毕业生身份报考。如果具备两年及以上基层工作年限,也可以报考要求具有两年及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职位。
六、报考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报考公务员年龄要求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4年5月31日至1992年5月31日期间出生),各职位所要求的具体年龄依次类推,如某职位要求25周岁以下,则为1984年5月31日至1992年5月31日期间出生。
七、如何报考乡镇(街道)机关定向招录"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职位?
答:参加"三支一扶"项目的,限在湖北服务的"三支一扶"且服务期满的人员报考,需提供湖北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处)出具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此证书由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监制)原件及复印件;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的,限在湖北服务或者由共青团湖北省委派赴外省服务且服务期满的人员报考,需提供由共青团湖北省委出具的证明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原件及复印件。
八、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能否报考乡镇(街道)专设职位以外的职位?
答:如果不报考乡镇(街道)定向招录"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的职位,可以报考其他职位,但需符合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九、定向生、委培生、中小学教师可否报考?
答:2010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原则上不得报考。如定向或委培单位同意其报考,应当由委培或定向单位出具同意报考证明,经所在院校同意后方可报考,并在面试资格复审前提供同意报考的证明材料;中小学教师应书面报告所在学校,取得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后,在2010年暑假期间办理录用手续。
十、本次招考对报考者学历有何具体要求?
答:报考省级、市(州)级一级机关的学历要求一般为本科以上,其它机关一般为大专以上;报考各级法院、检察院机关法律专业(职位)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县级法院、检察院除外)。招录机关对学历有具体要求的,须按照职位要求报考。高学历人员可以报考相对低学历要求的职位,但须符合该职位所需学历对应的专业要求,如某考生具有法律专业的本科学历和经济学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学历,那么他可以报考要求法律专业本科学历的职位,或者报考要求经济学专业本科学历的职位,但不能报考要求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的职位。
报考人员的毕业学历以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为准,须在2010年7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书的才可报考符合招考条件的职位。
十一、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的毕业生是否可以报考?
答: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毕业生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毕业证后,符合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的,可以报考。
十二、民办高等院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的毕业生,可否报考?
答:经国家教育部或省政府同意,可自主颁发国民教育序列学历文凭的民办高等院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的毕业生,若符合报考条件和具体职位要求的,可以报考。
十三、留学人员如何报考?
答:留学回国人员报考的,除需提供职位要求的材料外,还要出具教育行政部门的学历认证。学历认证由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负责。报考人员可上网(ww***.cn[点击查看])查询认证的有关要求和程序。学历认证材料应在资格复审时与其他材料一并交招录机关审核。
十四、取得双学位的人员如何报考?
答:考生具备双学位证书,若报考的职位对学历未作要求的,可以第二学位所学专业报考该职位。
十五、哪些人员不能报考?
答:此次招考公务员,下列人员不能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在2005年-2010年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3)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
(4)现役军人;
(5)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截止2010年5月31日未办理转正手续的);
(6)在读的非2010年毕业生(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10年毕业的人员不能以已取得的低层次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7)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此外,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
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公务员录用考试是职位竞争考试,报考人员通过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环节的选拔,最终将被录用到所报考的职位上任职。如果报考人员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一旦报考该职位且被录用,则立即形成回避关系。
十六、报考人员如何实行报考职位回避?
答:根据公务员法和《湖北省人事厅关于答复实施国家公务员回避制度有关问题的函》(鄂人函[1996]132号)的规定精神,报考人员与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含主管部门任免的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等亲属关系的,不得报考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所在机关的职位。
十七、报考人员可以报考几个职位?
答:报考人员只能报考一个职位。
十八、报考人员是否可以更改报考职位?
答:招录机关在对报考人员报考信息进行资格审查之前,报考人员可以更改报考职位。没有通过招录机关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在2010年6月13日24:00以前,可以改报其他职位。已经通过招录机关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该报考人员不能改报其他职位。
十九、资格审查工作由谁负责?
答:资格审查工作由招录机关负责。
二十、对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有疑问的,如何咨询?
答:对《招考简章》中职位要求的专业、学历、资格条件以及备注的内容等资格条件有疑问的,请与招录机关直接联系(各招录机关咨询电话可以在职位公告查询)。
二十一、填写《报名登记表》、《报名推荐表》和《诚信承诺书》需要注意什么?
答:填写《报名登记表》、《报名推荐表》和《诚信承诺书》,必须真实、全面、准确。主要信息填报不实的,按弄虚作假处理;信息填报不全导致未通过招录机关资格审查的,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负。《报名推荐表》仅限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填写,其他报考人员不需要填写《报名推荐表》。报考省级检察院机关及其派驻机构、省高级人民法院及其直管法院(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武汉海事法院)、公安机关(包括森林公安机关)和省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劳教系统的人员需在网上报名前携带《报名登记表》、《报名推荐表》和《诚信承诺书》参加现场资格审查,报考其他职位的人员在参加面试或专业科目考试前提交《报名登记表》、《报名推荐表》和《诚信承诺书》。
二十二、如何参加调剂?
答:招考职位中通过公共科目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人数与招录计划数达不到1:3比例时,将通过调剂补充人选,调剂面向社会公开进行。具体办法在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公布后可以在湖北人事考试网上查询。调剂结束后,报考人员可以登录湖北人事考试网或各地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站查询各招录机关的面试公告。
二十三、面试前资格复审时,须提供哪些材料?
答:面试前,各招录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对面试人员进行资格复审。2010年毕业生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准考证、所在学校盖章的《报名推荐表》、招考职位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等;在职人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准考证、《报名登记表》、工作证(原件)、招考职位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加盖公章)(可在考察时提供);留学人员还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证件(证明)不全或所提供的证件(证明)与报考资格条件不相符者,不得参加面试。未按时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作放弃面试资格。
面试前,考生已经与其它单位签约的,须提供已签约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不影响资格复审。
二十四、公务员体检的标准是什么?
答:体检的项目和标准依照人事部、卫生部颁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执行。其中,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含森林公安机关)录用体检标准按人事部、公安部颁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录用体检标准按司法部颁发的《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各级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和安全机关人民警察录用体检标准参照公安机关体检标准执行。
二十五、录用考察是如何进行的?
答:考察工作由招录机关负责。招录机关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根据拟录用职位要求,采取多种形式,了解被考核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或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形等,并对考核对象的报考资格进行复查,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复查不合格的,取消考察资格。
考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签署的原用工合同需解除的,须由考生本人与原单位按相关约定解除合同,若该合同仍然存续,则取消其录用资格。
二十六、对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违法违纪行为的报考者应如何进行处理?
答: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报考者,在公务员招录任何一个环节发现并查实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取消录用、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等相应处理。违纪情节严重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公务员考试机构向报考人员所在单位(学校)通报,追究其相应责任。上述人员中,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十七、被确认录用为公务员后,如何办理报到和户口迁移手续?
答: 普通高校2010年毕业生凭毕业证书和就业报到证办理录用手续,不能按时毕业并取得报考专业(职位)规定的学历、学位证书的,取消录用资格。已参加工作或签约其它单位的人员,应自行与原单位协商解除其劳动合同关系。被录用人员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录用资格,不再递补。
各级机关遴选的选调生录用后按现行调配程序办理调动和户口迁移审批手续;其他人员,在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并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转正审批手续后,再办理户口迁移审批手续。
本《政策问答》适用于湖北省2010年度遴选选调生和考试录用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由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公务员局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