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开展2010年度厦门生源师范类毕业生职业见习活动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厦门生源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根据《关于在厦门生源普通院校待就业毕业生中开展“毕业生岗位见习”活动的通知》(厦人[2004]88号)精神,决定继续联合开展“厦门生源师范类毕业生职业见习”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见习单位及岗位信息
2010年度中小学见习岗位524个,见习期限为1年。见习单位及岗位信息请登陆厦门教育网(ww***.cn[点击查看])、厦门人事网(ww***.cn[点击查看])、厦门人才网(ww***.cn[点击查看])查阅。
二、报名对象和条件
报名参加职业见习的毕业生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厦门生源师范类全日制普通教育大专以上学历待就业毕业生或厦门生源参加非师范类教师技能培训合格的待就业毕业生。
(二)学历:中学岗位必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小学和幼儿园岗位必须具有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
(三)专业:中学岗位必须专业对口,小学可以为相近专业(由学校据需要确认);
(四)身体健康;
(五)年龄原则上在25周岁以下(1985年8月30日以后出生)。
三、报名时间:2010年9月15日-9月16日
上午:8:30-11:30;下午:3:00-5:00
四、报名地点:参加职业见习的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到相关区教育局或直属学校报名(地点详见附件)。
五、上岗时间:2010年10月8日-2011年7月8日
六、见习实施程序
(一)由各区教育局、各直属学校通过厦门人事网单位账户申报见习岗位信息;
(二)依据自愿原则,由毕业生本人提出参加职业见习的书面申请;
(三)毕业生本人携带身份证、毕业证、毕业生报到证、教师资格证、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各1份,到报名点报名填写《毕业生职业见习申请表》一式一份;
(四)各区教育局、各直属学校组织面试考核确定见习人员,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五)用人单位通过人事网下载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师范类毕业生见习协议书》,与毕业生签订见习协议;
(六)各区教育局、各直属学校将见习人员名单及协议书汇总后报市教育人才服务中心审核并办理相关手续;
(七)市教育人才服务中心审核后,由各区教育局、各直属学校通过厦门人事网单位账户申报见习人员信息,经市人事局审核并鉴证协议后开始见习;
(八)毕业生按协议上岗见习,中途不得随意离岗,对于随意离岗或不能胜任教学工作而被辞退者,取消下年度见习资格。见习期间由用人单位按月先行垫付我市当年度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1.5倍的生活补贴,如有加班,报酬由双方确定;
(九)见习结束,见习单位为见习学员出具书面考核意见,毕业生通过市场自主择业,参加市教育局组织的教师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七、见习期间的补贴费用
见习学员的生活补贴标准为每日45元(每月1350元),其中财政拨付的各类见习补贴标准为每日37元,见习单位承担的补贴标准为每日8元,以上补贴每月按30日计发。
见习期间根据工作性质、工种的具体情况,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为见习学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其费用由市、区就业专项经费承担。
八、单位见习补贴费用的申请
见习结束后,见习单位提交职业见习补贴申请报告及相关表格,报市人事局审核。区属学校统一由区教育局申请。市人事局审核后统一向市财政申请资金拨付。
附件: 中学职位.xls
小学职位.xls
各区、校地址.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