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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 |
接收范围及条件:
接收对象必须是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招生统一考试录取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男生。以进入国家“211工程”高校,教育部、公安部直属院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重点高校毕业生为主。
1、文化学历:必须为国家“211工程”高校,教育部、公安部直属院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重点高校招生考试录取(即参加全国统一高考录取的)的全日制应届本科以上毕业生,并必须按时获得毕业证书,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必须按时获得相应的学位证书。根据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接收范围:
①广播电视大学、函授大学、职工大学、业余大学、自修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非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
②职业大学、职业技术学院、民办大学、独立学院、成人高校毕业生; ③普通高等院校招收的委培、自费、定向毕业生; ④军队院校为地方培养的毕业生; ⑤有国(境)外学习经历的毕业生; ⑥在校学习期间,必修课程重修和补考累计4门以上(含4门)或1门以上(含1门)补考不及格的毕业生; ⑦结业生、肄业生、中专起点大专生、预科生、专升本毕业生、未获得学位的本科以上毕业生; ⑧被作留级处理或中途休学超过半年(不含应征入伍)的毕业生,在校期间因违反纪律或其他原因受过处分的毕业生。 2、政治条件:必须是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忠于祖国,志愿献身公安消防事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符合公民应征入伍的政治条件。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无任何政治、经济、历史问题。具体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和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政治条件的规定》([2001]政联字第1号)执行。 3、身体、心理素质: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的规定,男性身高不得低于170厘米,体重不得低于60公斤。双眼裸眼视力在4.6以上。心理测试与体能测试必须符合标准。 4、年龄条件:本科毕业生的年龄不超过24周岁,硕士研究生的年龄不超过29周岁,博士研究生的年龄不超过34周岁,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为毕业当年的8月31日。 5、招收岗位:基层一线指挥管理人员。 6、服役年限:本人自愿,保证入伍后服从组织分配,安心服役,勤奋工作,在5年内个人不得要求申请退出现役。 同等条件下,有下列情况之一优先接收
1、中共党员、学生干部、三好学生;
2、在校学习期间有当兵入伍经历的; 3、在学术、科研上有突出成果的毕业生; 4、品学兼优、体魄健壮、有管理素质潜力且适合到部队基层指挥岗位工作的。
享受待遇标准
1、根据公安部政治部有关文件规定,接收报到后将实行不少于六个月的入警培训,培训结束并合格后按有关规定任职授衔。
2、培训合格的本科毕业生,任命为副连职警官,中尉警衔;硕士研究生,任命正连职警官,上尉警衔;博士研究生,任命副营职警官。
3、在住房、医疗、福利等方面均享受现役军人待遇,家属享受军属待遇。
筛选淘汰 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按照择优选拔的原则,从签订接收协议到下达任职命令实行全程筛选淘汰,按照公安部政治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所产生一切后果由毕业生负责。
1、复审复查淘汰。对已经签订接收协议的毕业生,发现或发生下列情况的,接收单位有权将其档案退回原学校并自动解除双方所签订接收协议: ①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到的,原则上终止协议不予接收,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的,必须在规定报到时间七日前征得接收单位同意; ②报到时报到证、毕业证、学位证(本科以上学历)三证之一不全的; ③毕业生档案未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 ④毕业生档案到达后经有关机关复审不合格的; ⑤经接收单位组织身体复查不合格的。 2、岗前培训淘汰。接收对象在军政训练期间的现实表现、学习训练、身体心理等情况经承训院校综合考评后不适合担任部队干部职务的,予以淘汰。 3、见习期间淘汰。接收对象在见习期间思想不稳定、有违纪行为以及身体等原因不适合在部队工作,予以淘汰。 请有意向报名的同学持学生证到就业指导中心261登记报名,截止日期2010.1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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