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黔江区教育委员会 2011年公开选聘民族职业教育中心教师简章 为大力发展职业教育,进一步优化我区职教师资队伍,结合民族职业教育中心实际,经请示区政府同意,决定到相关高校公开选聘教师。 一、选聘原则 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坚持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选聘范围、对象及条件 (一)选聘范围和对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符合选聘条件的人员。 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不属于选聘范围。 (二)选聘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2.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 3.年龄:35周岁及以下(1976年7月31日以后出生)。 4.学历及其他要求:详见附表。 (三)外貌、气质、身体要求 身体健康、五官端庄、口齿清楚,女生身高1.55米及以上,男生身高1.60米及以上。 (四)思想品质要求 表现好,无违纪违法情况,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事业感,热爱教育事业。 (五)优先条件 同等条件下按学历学位、学生干部、中共党员、优秀学生顺序优先。 三、选聘办法 (一)报名:符合条件的人员根据自愿报名,投递自荐书。 (二)资格审查:由选聘小组对报名人员的学校证明(学历、学位、专业、教师资格证等)和学业成绩进行审核,审核合格人员进入面试。 (三)面试:根据报名情况,由黔江区教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族职业教育中心组织选聘小组对资格审查合格人员进行面试。 (四)拟聘人员的确定:由选聘小组根据面试成绩分专业确定拟聘人员。 (五)签订《教师选聘协议》:拟聘人员与其毕业学校就业处签订《就业协议》并当场签定由黔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黔江区教委联合制定的《教师选聘协议》一式四份,应聘者与区人力社保局、区教委、区民族职业教育中心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共同签字后生效。拟聘人员向区民族职业教育中心缴纳2000元保证金,到校报到后退还。 (六)报到、体检:拟聘人员于2011年7月15日前,凭毕业证、学位证、教师资格证、派遣证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到并参加体检。体检办法和标准参照原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2010〕19号)要求,结合教育行业岗位实际需要组织实施。证件不齐者取消体检资格。 四、聘用及待遇 经体检合格的拟聘人员,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渝人发〔2006〕68号)的有关规定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完善聘用手续,享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关工资福利待遇。 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内。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任;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用。 五、纪律与监督 选聘教师是公开选拔优秀人才的渠道,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选聘工作的各个环节,必须严肃人事工作纪律,确保选聘工作顺利进行。纪检监察机关对公开选聘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考生及选聘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和社会各界监督,严禁徇私舞弊,若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考生报名资格或聘用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本简章由黔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23-79221644,1359494326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