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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黑龙江省边防总队2011校园招聘

(全职,发布于2010-12-13) 相关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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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边防总队
2011年接收转现役大学生招生简章

 部队简介

        黑龙江省边防总队既是一支执行警察任务的部队,又是一支按照部队要求管理和建设的人民警察队伍。主要任务是:维护国家主权,保障边境地区和开放口岸的安全,为边境地区经济建设和对外开放基本政策服务;负责边境管理区的治安管理和边境管理工作,执行边防勤务;对进出国家口岸的旅客、员工和交通工具,实施边防检查、监护和管理;协同有关业务部门侦破刑事案件;完成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交办的其它任务。

接收条件和要求

 (一)接收对象必须为男生,大学本科毕业,所学专业以法学、汉语言文学、英语、俄语、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为主。 
 (二)接收对象必须政治合格,现实表现良好,入伍态度端正,志愿献身公安保卫事业。必须是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符合公民应征入伍的政治条件。 
 (三)接收对象必须是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录取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以黑龙江省进入国家"211工程"高校和黑龙江省属重点高校毕业生为主,入高校录取成绩为二表以上。
 (四)接收对象必须按时获得毕业证书,本科学历的毕业生必须按时获得相应的学士学位证书。
 (五)接收的本科生年龄24周岁(1987年8月31日以后出生)以下。
 (六)接收对象必须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双眼裸视力,拟补充到指挥岗位的毕业生不低于4.6,拟补充到技术岗位的不低于 4.3。男生身高不低于1.70米。男生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标准体重(kg)=身长(㎝)-110 。
 (七)接收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一律安排到黑龙江省边境基层一线岗位任职,在边境基层一线岗位的实际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年。除根据部队建设需要经组织安排外,个人在5年内不得要求退出现役。

不属于接收的范围

 (一)广播电视大学、函授大学、职工大学、业余大学、自修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非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
 (二)职业大学、职业技术学院、民办大学、独立学院、成人高校毕业生;
 (三)普通高等院校招收的委培、自费、定向毕业生;
 (四)军队院校为地方培养的毕业生;
 (五)有国(境)外学习经历的毕业生;
 (六)在校学习期间,必修课程有重修和补考超过4门(含)以上和1门以上课程补考不及格的毕业生;
 (七)结业生、肄业生、中专起点大专生、预科生、未获得学位的毕业生;
 (八)被作留级处理或中途休学超过半年的毕业生,在校期间因违反纪律或其它原因受过处分的毕业生。
 
考试考核

 (一)接收对象必须通过知识能力统一考试和考核。凡未通过知识能力统一考试或者考核不符合条件的,不能列为接收对象。
 (二)知识能力统一考试时间、内容、组织形式等由公安部政治部确定。 
 (三)知识能力统一考试主要内容:申论和行政职业能力。
 (四)体能测试主要测试接收对象的体质体魄和身体协调能力,作为能否适应部队工作需要的依据。测试项目:中长跑(男生1500米在8分30秒内,女生800米在6分钟内为合格)、立定跳远(男生1.7米以上为合格)、俯卧撑(男生,每分钟20个以上为合格)。
职级待遇
  入伍时间从报到当年的6月30日算起,培训合格后由总队下达任职授衔命令,大学本科的任命为副连职警官、授予武警中尉警衔。 

筛选淘汰

  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按照择优选拔的原则,从签订接收协议到下达任职命令实行全程筛选淘汰。
 (一)复审复查淘汰。公安部政治部将对接收对象学历学位、身体条件、档案材料、考试成绩等进行复审复查,对不合格者退回原学校。
 (二)岗前培训淘汰。对接收对象在入警培训、岗位任职培训和当兵锻炼期间的现实表现、学习训练、身体心理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对思想不稳定、有违纪行为以及身体、心理等原因不适合部队工作的,予以淘汰。淘汰处理办法,执行《军队院校淘汰学员安置办法》相关规定。

报 名

  符合接收条件、服从组织分配,并志愿到黑龙江省边防总队基层一线工作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可向黑龙江省边防总队招生网报名并投递个人自荐材料(生源地一栏在省市下用手写填到县(区))、高考录取名册(高考录取三联单)复印件和成绩单,报名人数达到400人时网站关闭。

联系地址:黑龙江省边防总队政治部干部处(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路32号)
联系电话:0451-82156720
邮    编:150040

 

接收程序和时间

 


(一)工作程序:报名-初选审定-知识能力考试-政审-心理测试-体能测试-体检-面试-签订就业协议。

 

 

(二)工作时间:报名时间从2010年12月10日开始,初审面试时间初步定于12月中下旬,知识能力考试时间定于2011年2月中旬,政审时间定于2011年3月上旬至4月底,心理测试、体能测试、体检、面试时间初步定于2011年4月下旬,5月中旬拟与符合接收条件的人员签订接收协议,具体时间电话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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