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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博物院(合肥)2011年招聘28名工作人员公告
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和《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皖人社发〔2010〕78号)等有关规定,安徽博物院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28名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一)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二)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三)坚持统一组织、分工负责。在省人社厅的指导和监督下,由省文化厅和招聘单位共同组织实施招聘工作,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
二、招聘岗位
此次公开招聘28位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具体见附表)。
三、招聘条件
招聘对象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历届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生以及符合招聘岗位条件的其他人员。应聘人员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和应聘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具体见附表):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二)岗位所需要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四)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四、招聘办法及步骤
根据招聘岗位的不同要求,分别采取笔试与面试、专业技能操作与面试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一)组织报名
报名采用现场报名方式,报名地点为安徽博物院(合肥市安庆路268号)
报名时间自2011年3月14日至3月18日,每天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逾期不再补报。
具体报名材料分别为:
(1)属全日制2011年应届毕业生的,须提供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报名资格审查表和所在学校盖章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等材料。
(2)属社会人员的,须提供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招聘岗位规定要求的相关证书(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和报名资格审查表等材料。
(3)报考有工作经历要求岗位的人员,须提交所服务单位提供的书面证明或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属正式在编人员的,需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提供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
每位报考人员限报一个岗位。根据有关规定,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定具有考试违纪行为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不得报考。对不符合报考规定条件,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考核、聘用等资格。
报考人数与岗位招聘数的比例应不低于3∶1,低于3∶1的相应核减或取消该招聘岗位,并予以公示。对取消招聘岗位的报考人员准予改报其他岗位。对于少数报名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特殊岗位,报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后可降低开考比例。
(二)资格审查
省文化厅人事处会同安徽博物院人事科负责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并于报名结束后2个工作日通过安徽省人事考试网和安徽省文化厅网公示资格审查通过人员名单。资格审查未通过者,若有异议,2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议申请,省文化厅人事处负责受理并予以书面答复。
(三)缴费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9]118号文件规定,本次招考收取笔试费(含专业技能操作)每人45元,面试费每人80元(进入面试的人员才交纳)。
文物征集、保管和文物修复岗位实行专业技能操作和面试;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实行笔试和面试。(见附表)
笔试、专业技能操作主要考察应聘人员从事岗位工作所必备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术水平。面试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综合能力、专业素质。
各类岗位分别依据笔试成绩、专业技能操作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照1∶3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选并予以公布。最后一名如有两名以上报考人员笔试(或专业技能操作)成绩相同的,一并确定为面试人选。若出现人选缺额的,依笔试成绩或专业技能操作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并予以公示。如进入面试人员数少于或等于岗位招聘数的,设立面试最低控制分数线,对面试成绩低于最低控制分数线的,不予考核、体检和聘用。面试最低控制分数线为60分。
笔试时间为2011年3月26日;文物征集、保管和文物修复岗位的专业技能操作时间为2011年3月27日。
笔试、专业技能操作、面试成绩均以百分制计算。笔试成绩在笔试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在省人事考试网和省文化厅网上公布,专业技能操作和面试成绩当场评定并公布。
面试具体时间另行确定,并提前三天在省人事考试网和省文化厅网上予以公告。
(五)成绩合成
应聘人员考试最终成绩依据各专业岗位的不同分别按笔试60%与面试40%合成、专业技能操作60%与面试40%合成的方式计算。根据应聘人员的考试最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确定参加考察的人员,并及时公布。因故出现人选缺额的,在同岗位应聘人员中,按考试最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
(六)考察体检
考察和体检由省文化厅人事处和招聘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考察主要对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学业成绩)以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考察。对考察合格人员,经研究确定后体检。
体检须在三等甲级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国人厅发〔2007〕25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等规定执行。
因考察、体检不合格出现缺额的,在同岗位应聘人员中,按考试最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
(七)签约聘用
对考察、体检合格者,由招聘单位确定拟聘人员,并公示一周。经公示无异议的,报经省文化厅审查后,将《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试成绩按岗位排序表》、《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批表》(或《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调动报批表》)、人事代理人员“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学历(学位)、资格等证书、实际工作经历证明、考核材料、体检表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理有关报批手续。属全日制2011年应届毕业生的,须在2011年7月31日前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对违反公开招聘规定或未能按时提供招聘岗位所要求相应层次的学历、学位等证书的,取消聘用资格。
招聘单位与应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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