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云南民族大艺术学院设计系招聘启事
一、应聘条件: 1、全日制艺术设计硕士研究生学历一名(视觉传达设计专业方向或环境艺术设计方向)。
1)本科教育为艺术设计专业(视传或环艺专业更佳);
2)有专业竞赛获奖经历者优先。
2、设计艺术学博士研究生学历一名,待遇从优。
二、应聘人员所需提供资料:
1、应届毕业生需提供本科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往届毕业生需提供本科以及研究生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2、个人简历、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复印件、本科和研究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单复印件(必须盖有所在高校公章)、
3、硕士研究生学历应聘者还应提供专业作品、专业获奖证书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证书复印件
三、应聘办法: 有意应聘者请于2011年4月下旬之前将上述资料邮寄至以下地址或是传到指定邮箱,并与相关教师联系。
1、 邮寄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雨花大学城云南民族大艺术学院双馨院A2-407室 邮编:650000
2、 联系人:吴老师、刘老师
3、 联系电话:0871-5913207
4、 电子邮箱:75417751@ (吴老师)
694643074@ (刘老师)
四、博士人才引进待遇见附文。
云南民族大学人才引进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建设一支规模适当,结构优化,适应学校建设发展需要的高素质的师资队伍,促进学科建设,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进人才,必须以学科建设需要为依据,以造就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学术技术带头人队伍为目标。
第三条 引进人才必须坚持标准,严格考核,把好综合素质关,确保人才引进质量。
第二章 引进对象
第四条 引进的人才包括以下各层次:
(一)第一层次: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第二层次: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的特聘教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教育部高校青年教师奖获得者;
(三)第三层次: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国贴”专家、“省突”专家、“省贴”专家,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学术成果的专业技术人才;
(四)第四层次:科研成果突出的博士;
(五)第五层次:博士。
第五条 以上五个层次的人才引进对象中,第一、二、三层次不受年龄限制。第四、五层次的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成绩突出者,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第三章 待遇
第六条 引进的各层次人才除享受正常的工资、津贴等福利待遇外,学校另行提供下列待遇:
(一)第一层次
1、提供购房补贴200万元;
2、提供科研经费100万元以上;
3、生活补贴20万元/年;
4、解决好配偶及子女工作;
5、在科研助手、实验条件配备等方面予以重点保证,并配备工作用车一部;
6、在教学、科研、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中提供较为有利的条件。
(二)第二层次
1、提供购房补贴100万元;
2、提供实验室,配备工作助手,根据不同学科提供科研经费30万元以上;
3、生活补贴10万元/年;
4、解决好配偶及子女的工作;
5、在教学、科研、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中提供较为有利的条件。
(三)第三层次
1、提供购房补贴等共计30万元。其中购房补贴20万元,科研经费5万元,奖励5万元;
2、视情况解决配偶工作;
3、在教学、科研、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中提供较为有利的条件。
(四)第四层次
1、提供购房补贴等共计25万元。其中购房补贴15万元,科研经费5万元,奖励5万元;
2、在教学、科研、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中提供较为有利的条件。
(五)第五层次
提供购房补贴等共计12万元,其中购房补贴10万元,科研经费2万元;
第七条 引进的上述各层次人才,如同时具备本办法和《云南民族大学高水平、高层次人才引进暂行办法》(云民大发[2008]230号)规定的多个层次优惠条件的,享受其中最高标准的待遇。
第八条 给予引进人才的待遇,除科研经费按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的规定据实报销,生活补贴按年度发放外,其余购房补贴、奖励等,可一次性领取,也可分次领取。
第九条 引进的各层次人才,到学校报到后,学校给予报销一次原单位至昆明的往返车费。
第四章 管理
第十条 引进的各层次人才应与学校签定服务协议,服务期为八年。在服务期内,一般不得申请调离或辞职。如若必须调离或辞职的,经学校研究同意后,须按服务年限退还部分学校发给的购房补贴、生活补贴、科研经费,以及未满服务期内每年5千元的违约金。同时学校安排配偶工作的,无论届时婚姻状况如何,必须一起调离或学校予以辞聘。
第十一条 引进的各层次人才应与学校签订工作任务书,按不同学科明确引进人才四年内的工作任务。工作任务书由各学院、部门结合学科、专业特点拟定,经科技处、人事处审定后,由学校授权各学院、部门负责人与引进的人才签订。
第十二条 对引进的各层次人才工作任务书完成的情况,实行校院两级考核。各学院、部门将工作任务书完成情况纳入学年岗位履职考核工作一并考核。在学院、部门考核的基础上,由学校组织考核组进行考核检查或抽查。
第十三条 引进的各层次人才,如考核不合格的,学校按岗位履职考核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各学院聘用人事关系不在我校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到我校兼职工作;经学校批准并签订聘用协议,明确工作任务后,在校工作期间,学校视情况提供临时住房,根据工作任务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给予相应的津贴。
第十五条 对在人才引进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云南民族大学人才引进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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