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桃江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面向全国公开招聘一批优秀人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职位及专业要求
符合招聘条件的博士研究生和本县急需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不受招聘计划限制。
担任过校研究生会主席、副主席和一本大学校学生会主席、副主席职务的,不受招聘计划和专业限制。
专业技术人员的具体职位、数量及专业要求详见《桃江县2011年引进专业技术人才计划表》。
二、招聘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思想道德品质。
2、热爱基层工作,具有吃苦耐劳精神。
3、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专业技术能力。
4、身体健康。
5、2011年7月底前毕业,一般应具有研究生学历或一本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本县急需的专业技术职位(《桃江县2011年引进专业技术人才计划表》备注栏中有“△”标记的)可放宽到全日制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
6、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81年8月1日以后出生),博士研究生年龄可放宽到35周岁以下(1976年8月1日后出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年龄可放宽到45周岁以下(1966年8月1日后出生)。
7、符合职位专业要求。
三、报名方式
1、网上报名:请登录http//:WW***.cn[点击查看](桃江公众信息网),点击左侧公开招考报名系统,在打开的页面点击“桃江县引进人才报名”,按要求填写报名表后,点击“提交”即可。
2、现场报名:报名地点设湖南省桃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桃江县桃花江镇建设中路28号)。
3、报名时间:2011年3月20日—4月10日。
报考人员填报的个人信息和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
四、招聘办法
1、报名截止后,由桃江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报考人员进行初审,符合报考要求的,在桃江县公众信息网上进行公布。
2、博士研究生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及担任过校研究生会主席、副主席和一本大学校学生会主席、副主席职务的单独进行笔试和面试,地点设在长沙市。考试对象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2011年应届毕业生提供学校出具的学历、学位证明材料)和其他相关材料,由桃江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者取消考试资格。考试后,根据考试情况确定考察对象。
3、符合报考要求的专业技术职位人员须进行笔试和面试,笔试和面试地点设在桃江县。笔试主要考察考生的综合知识能力水平,笔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写作,不指定考试用书。职位招聘数与符合报考要求的人数之比须达到1:5方可开考,否则相应减少职位招聘数,笔试时须携带有效身份证。根据各职位报考人员笔试成绩由高到低按1:3的比例确定面试对象。面试时,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学历、学位证(2011年应届毕业生提供学校出具的学历、学位证明材料)接受复审,复审不合格者取消面试资格;笔试和面试各按50%的比例计入综合成绩;各专业职位根据考生笔试和面试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等额确定考察对象。
4、考察工作由桃江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进行。考察合格者列为拟聘对象。
5、参照公务员考录体检标准对拟聘对象组织进行体检,体检合格者确定为聘用人员;体检不合格者不予聘用,出现的空缺不再递补。
6、笔试、面试、体检的时间、地点、对象、结果将在桃江公众信息网上发布。
五、工作岗位及福利待遇
报考人员经笔试、面试、考察、体检合格后,确定为聘用对象,签订就业协议,办理相关手续,安排到相关单位工作。被聘人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察合格者,办理正式聘用手续;试用期满考察不合格者,解除聘用关系。
聘用人员除享受政策规定的全额事业单位同等人员福利待遇外,符合《中共桃江县委 桃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引进优秀人才的若干规定(试行)》(桃发[2009]6号])中规定条件的聘用人员还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待遇。
附:1、《桃江县2011年引进专业技术人才计划表》
2、《中共桃江县委、桃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引进优秀人才的若干规定(试行)》
桃江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11年3月18日
桃江县2011年引进专业技术人才计划表
序
号 |
主管部门 |
聘用单位 |
需求
人数 |
专业要求 |
备注 |
1 |
核电办 |
核电办 |
1 |
核工程、核技术 |
△ |
2 |
建设局 |
城乡规划办 |
1 |
城乡规划、规划设计 |
△ |
桃花江“两型社会”建设实践区管委会 |
桃花江“两型社会”建设实践区管委会 |
1 |
3 |
乡 镇 |
村镇建设站 |
10 |
城乡规划、规划设计 |
△ |
4 |
建设局 |
城市管理监察大队 |
1 |
法律及相关专业 |
|
水利局 |
水利管理站 |
1 |
计生局 |
流动人口管理站 |
1 |
5 |
建设局 |
市政设施管理站 |
1 |
土木工程 |
△ |
1 |
机电 |
|
6 |
建设局 |
自来水公司 |
2 |
给排水 |
△ |
7 |
农业局 |
蔬菜办 |
2 |
园艺(蔬菜) |
△ |
8 |
财政局 |
农开办 |
1 |
工程管理 |
△ |
国土局 |
土地开发整理中心 |
1 |
房产局 |
产权产籍管理所 |
1 |
9 |
房产局 |
房地产信息中心 |
1 |
计算机及相关专业 |
|
10 |
人社局 |
社会劳动保险所 |
2 |
财会 |
|
桃花江“两型社会”建设实践区管委会 |
桃花江“两型社会”建设实践区管委会 |
1 |
财政局 |
投资评审中心 |
1 |
11 |
房产局 |
物业管理所 |
1 |
物业管理 |
△ |
12 |
审计局 |
建设投资审计中心 |
1 |
工程造价 |
△ |
13 |
农村部 |
扶贫办 |
1 |
工程管理 |
△ |
14 |
桃花江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桃花江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1 |
旅游管理、旅游规划 |
△ |
桃花江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 |
桃花江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 |
1 |
15 |
乡镇 |
农技综合管理站 |
1 |
农学 |
|
16 |
乡镇 |
水利管理站 |
3 |
水利工程 |
△ |
17 |
乡镇 |
经管站 |
5 |
农村经济管理、财会 |
△ |
18 |
广电局 |
广播电视台 |
1 |
播音主持 |
△ |
19 |
组织部 |
远教中心 |
1 |
汉语言文学、文秘、新闻类专业 |
|
宣传部 |
文明办 |
2 |
发改局 |
认证中心 |
1 |
人社局 |
劳动就业中心 |
1 |
科技局 |
地震办 |
1 |
县委办 |
信息中心 |
1 |
交通局 |
道路运输管理所 |
1 |
计生局 |
避孕药具管理站 |
1 |
审计局 |
建设投资审计中心 |
1 |
卫生局 |
疾控中心 |
1 |
农村部 |
农民素质教育办 |
1 |
广电局 |
广播电视台 |
1 |
乡 镇 |
文体卫站 |
2 |
合 计 |
60人 |
桃江县引进人才增加10个职位
补 充 公 告
为加大引进人才力度,经桃江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在《桃江县2011年引进人才公告》中“引进计划”的基础上,再增设10个专业技术职位面向全国考录,其招聘条件、报名方式、报名时间、招聘办法、福利待遇和优惠政策与《桃江县2011年引进人才公告》的规定相同,热忱欢迎有志在桃江发展创业、符合条件的人员踊跃报名。
桃江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11年3月25日
桃江县2011年引进专业技术人才
增设计划表
序
号 |
聘 用 单 位 |
需求
人数 |
专业要求 |
备注 |
1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所 |
1 |
计算机及相关专业 |
|
2 |
县自来水公司 |
1 |
给排水 |
△ |
3 |
县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 |
1 |
分析化学 |
△ |
4 |
县社会劳动保险所 |
1 |
财会 |
|
5 |
县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
1 |
计算机及相关专业 |
|
6 |
县国土局地质环境监测站 |
1 |
地质及相关专业 |
△ |
7 |
桃花江 “两型社会”建设实践区
管委会 |
1 |
金融、财会 |
|
8 |
县财政局非税局 |
1 |
财会、金融 |
|
9 |
县统计局社会经济调查队 |
1 |
统计、计划管理 |
|
10 |
县畜牧水产局疫情测报站 |
1 |
畜牧兽医、动物医学 |
△ |
中共桃江县委 桃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引进优秀人才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人才立县”战略,为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才引进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管理,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负责具体实施,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 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包括各类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都可以按照本规定要求引进人才。
第二章 引进人才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优秀人才是指:
(一)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人才;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国家级和省部级专家;获得地级市以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才。
(二)我县电能、竹木、建材、机械铸造、食品、矿冶、旅游开发等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农业、林业、水利、建设、规划设计、医药卫生、教育文化等领域急需的具有专业特长和高新技术,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和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具有一本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的人才。
(三)获部、省科技进步、技术发明、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与我县产业发展关系紧密,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专业技术人才。
(四)我县急需的45周岁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30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才。
(五)携带高新技术到本县创办、合办、领办、租赁高新技术企业或以技术入股等形式与本县的企业、科研院所合作生产高新技术产品,有较好经济效益的,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人才。
第五条 凡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有利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用人单位急需的各类优秀人才,要想方设法地加以吸纳、引进。
第六条 引进我县急需、紧缺的优秀人才计划,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在每年初制定年度具体计划,报县编委、县委同意后实施。优秀人才的认定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确定。
第三章 引进人才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引进的博士、硕士研究生经县组织、人事、编制部门审核,报县编委同意后,可直接安排到对口单位,办理事业编制、人事手续。其中担任过校研究生会主席、副主席职务的,不受计划和专业限制,报县委同意后,享受正科级待遇,并且在其试用期满一年后,根据工作需要、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安排到相应副科级或正科级实职岗位;担任过校属学院研究生分会主席、副主席职务的,报县委同意后,享受副科级待遇,并且在其试用期满一年后,根据工作需要、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安排到相应副科级实职岗位。
行政事业单位引进的具有一本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经县组织、人事、编制部门审核,报县编委同意后,可直接安排到对口单位,办理事业编制、人事手续。其中在一本大学学习期间担任过校学生会主席、副主席职务的,不受计划和专业限制,报县委同意后,享受副科级待遇,并且在其试用期满一年后,根据工作需要、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优先提拔重用到实职岗位;在一本大学学习期间担任过校属学院学生分会主席职务,或获得过校级一等以上和省、国家级奖学金,或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由县委组织部纳入后备干部培养,根据工作需要、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重用。
第八条 国家级专家、省部级专家,同意在桃江工作5年以上的(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拔重用调动的除外),可以分别获得项目资助经费人民币15万元、10万元,分别发给住房补助费人民币10万元、8万元,具体发放办法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制定。
第九条 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或经营管理人才、具有一本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急需专业人才,同意在桃江工作5年以上的(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拔重用调动的除外),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分别发给住房补助费人民币6万元、4万元、4万元、2万元,具体发放办法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制定。
第十条 企业引进的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士毕业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可以实行协议工资制和年薪制。行政事业单位引进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除用人单位发放的工资、福利补贴外,县财政每人每月分别给予人民币800元、600元的生活补助,补助期限最多可达3年。
第十一条 引进的人才在工作中,其成果获得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或省级以上科技进步二等奖,连续3年年创税收500万元以上的,优先推荐为省、市以上劳动模范或优秀科技工作者,可安排其子女或家属一人到事业单位工作。
第十二条 引进的人才所创成果使企业年新增税收100万元以上的,由县财政按规定给予重奖。
第十三条 鼓励引进人才以专利、科技成果、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分配方式由用人单位与其双方协定。留学人员来我县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外商独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来我县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人才,给予项目立项、贴息贷款、融资担保以及使用科技基金等方面的支持,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因来我县工作而被原单位辞退、解聘或作自动离职处理的人才,根据本人要求和用人单位意见,工作满一年后经县人事局审查同意,可以计算连续工龄。档案不能转来的,由人事部门根据其客观历史经历重新建档。
第十六条 引进外省市县已取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才,可直接办理岗位聘任手续;对急需引进的紧缺专业人才,可按其实际水平破格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七条 引进人才其配偶需要安排工作的,原则上由引进单位解决。确属引进单位难以解决的,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县编办负责协调推荐到对口的工作岗位。
第十八条 引进人才的随迁子女入学,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落实到教学质量好的城区学校就读,除正常规定收费外,免收其他一切费用。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及时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引进的人才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采用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等方式来我县工作的优秀人才,如出现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储存款无法转入的情况,可以比照同期参加工作同条件的人员推算出个人帐户储存款额,由用人单位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补缴手续后,可连续计算缴费年限。
第四章 引进人才的办理程序
第二十条 引进人才先由用人单位向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呈报《桃江县引进优秀人才审批表》,经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县编办审核,报县编委、县委同意后,由县人事局、县编办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事业编制、人事手续,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发给《桃江县引进优秀人才工作证》,持证人凭证享受本规定的各项政策待遇。享受副科级、正科级待遇的人才,经县委同意后,由县委组织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企业引进的人才,根据本人的要求,可与县人才交流中心签署人才引进协议,由县人才交流中心进行人事代理或挂靠在企业所属主管部门进行管理。隶属管理部门为引进的人才代为办理专业技术职称的申报、养老保险、户口的迁转落户等有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 组织、人事、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公安、房地产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在办理引进人才的流动、落户、购房、配偶工作安排、子女入托入学等手续时,应主动受理,限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五章 人才柔性流动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人才柔性流动,是指打破国界、地域、户籍、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人才流动中的刚性制约,在不改变人才与原单位关系(不迁户口、不转人事关系)的前提下的人才流动方式。
第二十四条 人才柔性流动的方式包括智力引进、业余兼职、讲课讲学、短期聘用、技术合作项目或课题研究、承包等多种方式。
第二十五条 以柔性流动方式来我县工作的各类人才,由用人单位持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文本及柔性流动人才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向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申办《特聘工作证》。
第二十六条 柔性流动人才凭《特聘工作证》,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参与本县组织的各种评比、表彰活动,并在申请科研经费资助、购买商品房、子女入托入学、人才选拔、培养、流动等方面享受本县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二)柔性流动人才的工资报酬由用人单位和本人协商确定,其工资收入可依法在单位税前成本列支。
(三)可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的有关规定,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如工作需要,用人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其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以及有关特殊情况,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报县委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