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第二建筑设计院
专业人才招聘计划
一、概况
十堰市第二建筑设计院(原名十堰市工厂设计院),成立于1988年7月,是十堰市科技局下属副县级的事业单位,是十堰市的骨干勘察设计单位之一,其中一级建筑师、一级结构师等若干名。
拥有国家乙级建筑设计、乙级地质勘察设计。
业务范围包括:各类民用建筑及工业建筑设计,技术咨询,建筑技术开发等。
23年来,完成了数十个国内城镇规划设计,5000多万平方米国内建筑设计,设计活动遍及全国。近几年来,贯彻“技术兴院,人才强院”的治院方针,发展高新技术,争创名优设计,从而获得长足发展。
二、内设机构
1、 行政后勤:院办公室、计划财务室。
2、 工程设计:总师室、建筑设计室、结构设计室、水电动力设计室。
3、 岩土力学研究所。
三、职工队伍情况
全院现有在册职工30多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85%,高级工程师5人,国家注册建筑师、结构师及其他专业类型工程师十多人。
四、招聘计划 十堰市第二建筑设计院此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专本科以上学历的应、往届毕业生。计划引进建筑学、土木工程、电气、工民建等共计10余人。
五、招聘条件
1、热爱祖国和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一定的政治觉悟,积极要求上进。
2、遵纪守法,服从管理,诚实守信,品行端正,自律性强,无不良记录。
3、具有较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综合素质优秀,有较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4、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素质,熟练掌握计算机等现代化办公设备的专业(CAD)操作和应用。
5、招聘岗位要求的其它条件。
6、身体健康。
7、十堰籍毕业生及长期在十堰市就业发展的毕业生可优先录取。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受理应聘:
1、在校期间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
2、现役军人、非中国国籍毕业生;
3、曾受党纪、政纪、劳动教养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4、正在接受纪检审查、司法调查或审计的;
5、 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可不受理应聘的人员。
六、试用期及签定合同
意向性见习期满并考核合格后,由我院办公室通知拟聘人员进入试用期。拟聘用人员必须持毕业证、学位证、身份证及其它相关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属应届毕业生的,还应携带学生证、就业协议书、毕业生推荐表)和本人近期免冠2寸彩照2张,与我院签定劳动合同,并进入为期3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正式予以聘用。合同期限为3年。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取消聘用。
七、相关福利待遇
(一)聘用人员试用期月工资以及正式聘用后年收入,按用人单位统一规定执行。
(二)依据国家规定,按用人单位所在地标准缴纳相应的保险。
八、其它
本次招聘由十堰市第二建筑设计院系统人才引进院办公室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719-8653554)。
联系人:院长李院长 联系电话:0719-8675094
联系人:院办公室主任 叶主任 联系电话:0719-8653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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