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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市直医疗单位护理队伍建设,改善护理人员结构,提高护理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根据省人事厅《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浙人才〔2007〕184号)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关于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人员调动、招聘和引进的有关规定》(丽卫〔2008〕13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组织市直医疗单位公开招聘护理(助产)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 本次计划招聘市直医疗单位护理(助产)人员211名。具体的招聘单位、岗位、人数和报考资格条件,请登陆以下网站查询: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 丽水市政府门户网站(ww***.cn[点击查看]) 丽水卫生网() 二.招聘范围、对象和条件 (一)招聘范围、对象 1.2011年全日制普通医学院校应届护理(助产)专业毕业生; 2.历届医学院校护理(助产)专业毕业生,并具有护士执业资格; 3.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职护理(助产)人员,并具有护士执业资格。 (二)报考条件 报考人员除具备报考岗位所需资格条件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年龄为18至30周岁(1980年10月19日至1993年10月19日期间出生,丽水市户籍且具有护师及以上职称的可放宽到1975年10月19日); 2.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三、招聘办法 市直医疗单位公开招聘护理(助产)人员由市卫生局组织实施。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报名、统一考试、严格考察、择优聘用的方式进行。公开招聘护理(助产)人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名 报名时间为2010年10月19-20日,报名全部采取现场报名方式进行,报名地点:市人才管理服务局(括苍路537号原丽水军分区大院内)。应届毕业生报名需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学历学位证书等相关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人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学历学位证书、任职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国有企事业单位正式在职人员报考需提供原单位同意报考证明,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还需同时提供当地卫生局同意报考证明。报名时需交近期免冠一寸照片3张。同一岗位报名人数不到招聘计划数三倍的,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可按1:2核减或取消招聘计划。核减或取消招聘计划将在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丽水市政府门户网站、丽水卫生网予以公布。报名人员资格审核合格者发给准考证。 (二)笔试。 护理(助产)岗位笔试科目为护理专业知识一门。 笔试时间11月5日,笔试实行百分制,总分为100分。 (四)实践技能操作 笔试后,市卫生局按招聘计划数超过30名的按1:1.5、超过20名的按1:2、不足20名的按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实践技能操作对象。 实践技能操作实施3天前,若取得面试资格的人员确定不参加实践技能操作的,将在该岗位笔试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予以递补。 实践技能操作由市卫生局组织实施,实践技能操作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实践技能操作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为60分。考生凭实践技能操作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参加实践技能操作。 (五)确定体检入围人员 实践技能操作结束后,市卫生局按考生笔试、实践技能操作成绩各占50%的比例计算总成绩。然后按招聘岗位计划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若总成绩相等以笔试成绩高的排位在前)确定体检、考察对象。 (六)体检、考察 体检由市卫生局组织实施。 体检参照《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报考人员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 考察工作参照《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细则(试行)》执行。 体检、考察有放弃或不合格的,在该岗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七)公示、聘用 体检、考察后,根据体检、考察结果,确定聘用对象。拟聘用对象在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丽水市政府门户网和丽水卫生网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经查不影响聘用的,按聘用审批权限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将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报考人员在接到聘用通知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者,取消聘用资格,不再递补。 四.监督检查 招聘工作由市纪检委全程监督检查。 本公告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附件:2011年丽水市公开招聘市直医疗单位护理人员计划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丽水市卫生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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