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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丰港经济区管委会工作人员2012招聘

(全职,发布于2011-12-05) 相关搜索
  • 工作地点:其它
  • 职位:
  • 信息来源:大丰人才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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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丰港经济区管委会,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拟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招聘职位及名额:
本次拟招聘安全生产监管人员3名,其中化工专业2名、冶金专业1名。
二、招聘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爱安全生产监管事业;
3、身体健康,男性,35周岁以下,1976年1月1日以后出生;
4、取得国家承认的全日制普通高校相关专业本科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具有三年以上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验,能够胜任到高危和有毒有害职业安全场所从事生产一线安全监管的人员;
 5、专业:化工专业、冶金专业。
 三、招聘程序:
整个招聘工作分报名、考试、体检、考察、公示、聘用六个程序。
(一)报名
采取现场报名,由大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大丰港经济区管委会共同组织。
1、报名时间:
2011年12月12日至2011年12月14日。
2、报名地点:
大丰市人才市场报名(金丰南路6号人才综合楼二楼)。
3、报名时须提供的材料:
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户籍证明等原件和复印
件,同底版近期一寸免冠近照2张。
4、资格审查:
报名者持上述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规定地点报名。经
资格审查后,如实填写《大丰市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名表》。报名者如弄虚作假或隐瞒有关情况的经查实后取消报考资格,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报考者本人承担。
5、报名费:
100元/人。
(二)考试
考试分笔试和面试,考试总成绩按100分计算,其中笔
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
1、笔试:
(1)笔试科目:公共基础知识(30%)、专业知识(70%)。
(2)笔试比例为1:3,如报名人数不足1:3,则取消该岗位招聘
(3)考试范围:见附录
(4)笔试时间:另行通知。
2、面试:
按照招聘职位及名额,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1:3
比例依次确定面试人员(最后一名笔试成绩并列的,可一并进入面试)。
(三)体检
体检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丰港经济区管委会共同组织实施,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人员的确定,按照招聘职位及拟录名额,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确定(总成绩相同的,笔试成绩高的入围)。因体检不合格出现的缺额,将依次递补。
(四)考察:
对体检合格的人员,等额进行考察。因考察不合格出现的缺额,依次递补体检、考察。
(五)公示
拟聘用人员确定后,在大丰市人才网上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
(六)聘用
考试、体检、考察并经公示合格者,经大丰港经济区管委会审核后,报有关部门按程序办理聘用手续。
新聘用的工作人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不得报考其他单位。试用期满,经大丰港经济区管委会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者,不予聘用。凡应聘者服务期须5年以上。
四、纪律与监督:
本次招聘工作,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对违反规定录取的人员,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聘用资格,并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五、联系方式:
大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电话:83929210
大丰港经济区管委会联系电话:83555061

大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大丰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附录:笔试范围
1、《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教材2011年新大纲》(中共党
史出版社出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
全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全
管理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
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7、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8、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9、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1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1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安全生产
行政复议规定》
1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安全生产
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1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15、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16、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17、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18、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19、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20、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2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
    22、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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