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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辅警招聘公告
为适应首都公安工作发展和规范加强辅警队伍建设需要,北京市公安局西站分局面向社会公开招录使用公安辅警人员。公安辅警人员是由公安机关直接指挥管理,受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指派,协助民警从事治安巡逻、社区防范、交通管理、视频监控等工作的专职辅助执法人员,不具有人民警察和国家公务员身份,不行使人民警察职权。此次经考试确定招录使用的辅警人员与北京市公安局委托的劳务派遣公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派遣到北京市公安局相关下属机构辅警岗位上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自愿从事公安辅警工作,具有忠诚、奉献、吃苦耐劳的精神,服从组织分配;
(三)具有良好的道德情操和心理素质、纪律观念较强,能够保守工作秘密;
(四)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并通过招聘体检;
(五)能够胜任岗位要求,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
(六)本人没有违法犯罪记录或被开除公职的记录,并能够按照时限要求通过政审且政审合格;
(七)本人没有不适合从事辅警工作的其他问题;
(八)能够使用电脑等日常办公设备。
二、招考方式
此次公安辅警报考人员按照本公告规定报名后,统一参加面试、体检、政审、岗前培训等相关招考环节。
三、报名办法
1.本次辅警人员招聘由有关机构统一组织报名的方式进行。报名时间为2011年11月22日至12月20日,报考考生按要求填写报名表,统一提交。
2.实行告知承诺制。考生报名时,须按照公布的报考条件和岗位要求,如实申报。报考人员应对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负责,如个人填报信息失真,不符合报考条件和岗位要求,一律取消报考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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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用工方式与劳务派遣机构
本次面向社会招录公安辅警人员采取劳务派遣形式,即确定招录的辅警人员与北京市相关公安部门委托的劳务公司按规定程序订立劳动合同,派遣到相关辅警岗位工作,试用期为2个月。
五、招聘程序
(一)测评考核。
(二)面试。
(三)体检政审。
六、招聘岗位说明
招聘单位
工作岗位
人数
薪资待遇
北京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总队
视频监控
男135人、女36人
1、试用期满转正后人均月收入2000元~2500元(含个人缴纳三险一金),有节日补助、绩效奖金等,工作满一年,有工龄工资,并根据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同步调整。
2、按国家、北京市法律法规及劳动派遣协议规定,缴纳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五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并附加补充医疗保险。
3、部分单位提供住宿,可缴纳成本费用享受用工单位提供的集体伙食。
4、其他待遇。
统一配备辅警制服。
根据国家法律享受带薪休假。
定期开展辅警人员岗前、在岗、专项教育培训。
北京市公安局燕山分居
治安巡逻
31人
社区防范
17人
北京市公安局监区医疗管理处
视频监控
男20人、女4人
北京市公安局清河分局
治安巡逻
10人
社区防范
6人
交通协管
6人
警犬训导
6人
北京市公安局铁路工程公安局
治安巡逻
男40人
监控岗位
10人
北京市公安局西站分局
治安巡逻
男90人
视频监控
30人
北京市公安局铁道建筑公安局
视频监控
女4人
内部保卫
男20人
治安防范
男36人
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
巡逻防控
120人
北京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窗口服务
30人
北京公安局辅警报名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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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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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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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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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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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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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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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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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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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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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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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情况 |
起止时间 |
院校名称 |
专业 名称 |
获得学历 |
教育形式 |
是否 全日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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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人 简 历 |
起止时间 |
所在单位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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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惩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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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主要成员 |
关系 |
姓名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政治面貌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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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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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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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北京市公安局辅警体检标准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1、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2、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3、心率每分钟50-60次或100-110次;
4、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1、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2、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