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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镇海区职业教育中心学校教师招聘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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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镇海区职业教育中心学校教师招聘公告
根据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宁波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实施意见》(甬教人〔2008〕12号)和镇教[2010]141号《关于印发“镇海区教育系统公开招聘教师实施细则”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决定公开招聘一批全民事业编制的中等职业教育教师。现将招聘的报名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聘岗位、数量及相关资格条件 镇海区职业教育中心学校公开招聘事业编制教师共计13名。
二、招聘基本条件及范围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2.品行端正,有志于从事中等职业教育,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 3.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学历、任职资格、职业资格及技能要求。 4.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心理健康。 5.非应届毕业生须为1977年1月1日以后出生、浙江省户籍(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户籍不限)。 三、报名办法 (一)报名时间地点 1.报名时间:工作时间(上午8:30-11:00,下午1:30-4:00) 2.报名地点:镇海区职业教育中心学校办公室(报名前请仔细阅读上述表格和附件2中文件第八条的具体要求) (二)报名时随带材料: 1.2012年镇海区公开招聘教师报名登记表(见附件) 2.报名材料(其中材料③、④非师范类毕业生可缓交)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要求能证明户籍) (2)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是2011届毕业生的要求提供《毕业生推荐表》 (3)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普通话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计算机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自荐材料一份 (8)职业技能资格等级证书及其它证明材料。 报名后将进行报名资格审查,并由镇海职教中心通知考试对象。 四、考试时间、考试形式及录用办法另行公告 五、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镇海区职业教育中心学校:0574-86680807 附件1:2012年镇海区公开招聘教师报名登记表
本表所填内容完全属实,如有作假,一经查实,取消录用资格。承诺人签字:
附件2: 宁 波 市 镇 海区 教 育 局 文 件 宁 波 市 镇 海区 人 事 局 镇教〔2010〕141号 关于印发“镇海区教育系统公开招聘 教师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直属学校(单位、幼儿园)、成人文化技术学校: 现将《镇海区教育系统公开招聘教师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镇海区教育系统公开招聘教师实施细则 宁波市镇海区教育局 宁波市镇海区人事局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主题词:教育 招聘 细则 通知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府办,区政协办。 宁波市镇海区教育局办公室 2010年12月5日印发
镇海区教育系统公开招聘教师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我区教育系统公开招聘行为,吸引优秀人才从事教育事业,根据甬教人〔2008〕]12号《关于宁波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实施意见》和镇政办发〔2008〕57号《关于印发宁波市镇海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教育系统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公开招聘的指导思想 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教师,要坚持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坚持教育行政部门宏观管理与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在区人事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一步建立科学、规范、公正的选人用人制度。根据岗位规定的资格条件和要求,扩大事业单位的选人视野,按照德才兼备的选人标准,吸引优秀人才从事教育事业,不断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促进教育内涵发展和教育质量提高。 第二条 公开招聘的范围 教育系统各事业单位新进事业编制专任教师,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主管机关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的以外,均应按照本实施细则,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社会上符合相应招聘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参加应聘。 第三条 公开招聘的条件 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教师,应聘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纪律、品行端正,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 (三)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学历、资历、专业、任职资格、职业(执业)资格及技能要求;学历一般要求本科及以上(小学、幼儿园教师可放宽至大专及以上),年龄一般要求35周岁以下; (四)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具备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六)社会人员应聘者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 (七)符合其它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在应聘报名时如未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可以允许其应聘,但须要求其在录用起两年内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届时未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再聘用上岗。 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教师,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四条 公开招聘的程序 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教师,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基本程序为: (一)制订公开招聘计划,并报区人事局审核同意; (二)发布公开招聘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笔试、面试); (五)体检; (六)考核、考察; (七)根据考试、体检和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八)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 (九)办理录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 第五条 公开招聘的计划 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教师,必须在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领导职数限额内,根据岗位设置、人员空缺、人员结构及工作需要等情况,提出招聘计划。在每年十一月底前各学校向区教育局上报下学年教师需求预测表,区教育局根据下属事业单位职位空缺和实际工作需要,编制招聘需求计划,招聘计划包括单位名称、编制数、经费预算方式、现有人数、所需资格条件、拟聘人数等内容,计划制定后报区人事部门审核并同意。 招聘计划核准后,可以通过分批招聘的办法予以实施。 第六条 公开招聘的公告 区教育局根据区人事局核准的招聘计划,制定招聘简章,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应载明招聘岗位、招聘人员数量及应聘人员条件、招聘程序、考试时间、录用办法、笔试面试及专业考试成绩比例等需说明事项。招聘公告应在报名开始7个工作日前在区人事人才网、区教育局信息网及其它相关媒体发布。 第七条 公开招聘的报名与资格审查 教育系统公开招聘的报名,应聘人员直接到指定地点报 名。各用人单位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初审,区教育局负责资格审核,主要审查报名者户籍、学历、专业及其他资格条件。 同一岗位的应聘人数和招聘计划数比例应不低于3:1。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应聘人数和招聘计划数不足3:1的,原则上按比例相应减少该岗位的拟聘人数或取消招聘,并按原渠道、原形式报批,发布公告或告知报名者。对少数专业特殊或确实难以形成竞争的专业技术岗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区教育局商区人事局确定。 第八条 公开招聘的考试 1、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教师,可根据招聘岗位的性质、特点和需要,一般采用笔试、面试相结合的考试方式,重点考查招聘岗位所需要的专业知识、教育教学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笔试的内容和命题要体现教师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符合素质教育和新课程改革的方向。面试可采取结构化面试、现场答辩、情景模拟、专业技能考评、实际操作等多种方式进行。面试应设考官小组,人数一般为5—7人,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人事部门、招聘单位的领导、业务骨干及有关专家组成。 2、公开招聘教师时,按招聘计划,由区人事局与区教育局共同拟订考试办法并共同组织考试,拟录用人员报区人事局审核。区教育局面向社会人员公开招聘教辅人员时,按照《宁波市镇海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执行。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经教育局与学校采用笔试、面试、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实际操作等多种形式,在严格考试考核的基础上,报教育局和人事局审核同意后,可以签约,予以录用。 (1)教育专业的硕士研究生或本科为师范类的硕士研究生; (2)北大、清华、复旦、浙大四所高校的优秀毕业生(大学为第一批次录取); (3)全国重点师范大学及浙师大的师范类毕业生且大学为第一批次录取,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①省级或校级优秀毕业生; ②累计两次获得校级三好学生的毕业生; ③综合成绩在校30%以内或被评为院系优的本省生源毕业生; ④本区生源的优秀毕业生。 (4)其它师范院校的师范类本科毕业生,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①大学为第一批次录取的本省生源的省级或校级优秀毕业生。 ②大学为第一批次录取的综合成绩在校30%以内或被评为院系优的本区生源毕业生。 ③大学为第二批次录取的本区生源的省级优秀毕业生。 (5)浙江省部分高等院校(浙江工业大学、浙江工商大学、宁波大学)和全国211高校(大学为第一批次录取的)毕业综合成绩在校30%以内的担任职高紧缺专业课师资的非师范类优秀毕业生; 重点职业师范院校毕业,且具有技师资格拟担任职高紧缺专业课师资的优秀毕业生。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的考试考核,各高中、职高、较大规模初中(24班以上)及九年一贯制学校(30班以上)原则上由学校组织考试考核,也可以委托区教育局专家组考核,其它学校由教育局组织专家进行考核。上述学校在招考时须制订招聘计划及实施方案,并报教育局审核同意、人事局备案,招聘科目、人数须上网公示,按公开招聘的程序择优选拔。 第九条 公开招聘的体检 在招聘考试总成绩合格者中,根据招聘的岗位计划数,按发布的招聘公告中确定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员,组织进行身体检查和必要的职业心理测验。体检标准及办法参照教师资格认定标准。体检在区及区以上综合医院进行。 第十条 公开招聘的考核 考核对象在体检合格者中确定,区教育局应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详细考核。考核要客观、公正,认真做好记录,形成书面考核材料。同时对报考资格进行复查。 资格复查或考核不合格的,予以淘汰。 按组织原则,区教育局根据考试、体检、考核结果,在合格人员中,经局党委集体研究择优确定拟聘人员名单,报区人事局办理拟聘用人员核准手续。人事部门核准后,将拟聘人员名单同时在区人事人才网、教育局信息网及其他相关媒体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在公示期间,对拟聘用人员有反映的,由区教育局会同区人事局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是否聘用的决定。 第十一条 公开招聘的聘用 公示期满后,被聘用人员按规定程序办理录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书。 经公开招聘录用的教师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学校应对试用期间的教师加以指导,并按有关规定安排相关专业培训。试用期满,应对其进行考核,考核的重点是职业道德、敬业精神、教育教学能力和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考核应当充分听取学校、学生及有关方面的意见。经考核合格的教师,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按照聘用合同约定和规定程序取消聘用,并按管理权限报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对新聘用的教师(包括试用期间)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并实行人事代理。 第十二条 公开招聘的回避、监督及违纪处理 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关系的,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单位的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事业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教师在办理人员招聘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公开招聘工作应当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严格遵守各项组织人事制度和纪律规定,做好试卷、试题及其他有关事项的保密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和信箱,认真受理群众的检举和申诉,并按管理权限及时处理。 对公开招聘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违纪、违规情况,依照《宁波市镇海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中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公开招聘工作的领导 区教育局会同区人事局负责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教师工作的政策指导、综合管理、审核备案和监督纠错等工作。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教育局会同区人事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镇教〔2009〕117号文件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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