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 2012-06-08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国家行政机关单位,主要承担“规划引导、综合平衡、项目带动、科学管理、产业建设、改革促进、参谋服务”七项职能。为进一步加强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干部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参谋部、规划部、协调部作用,扎实推进西藏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经西藏自治区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现面向全国公开招聘工作人员。
一、招聘岗位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拟从区外高等院校招聘工作人员7名,为国家行政编制。
二、学历及专业
拟招聘区外高等院校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其中:经济学类专业6名、法学类专业1名。
三、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权利;
(二)政治立场、理想信念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三)品行端正,勤奋好学,爱岗敬业,服从组织分配,
具有较强的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
(四)西藏自治区区外院校、西藏自治区区外生源应届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以上毕业生;
(五)身体健康,硕士研究生年龄在28周岁以下,博士研究生年龄可适当放宽。
四、报名方式
采取网上报名,请应聘者于2012年6月20日前登录zhulianglun@直接报名。报名后请及时将应聘材料(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简历,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证明,近期2寸彩色免冠、五寸全身生活彩照各一张)以特快专递邮至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工人事处。
地址:西藏拉萨市北京中路22号,邮编:850000
联系人:平措 0891–6322992(传真)
祝良伦 0891-6320540
五、招聘程序
(一)资格审查
(二)面试
(三)录用
应聘者一经录用后,为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式职工,工资福利等待遇按照国家及西藏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在藏同类人员标准。试用期为一年,期满合格后转正为国家公务员。
西藏自治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六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