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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定海区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2012招聘

(全职,发布于2012-06-15) 相关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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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定海区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招生(招聘)公告

 

    为切实加强我区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缓解农村卫生人才紧缺状况,根据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2年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2〕11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定向招生培养(招聘)专科层次的农村社区医生10名。现将定向招生(招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生(招聘)对象和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2、立志为定海区农村卫生事业服务,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4、2012年报考普通高校的具有定海区户籍的理科学生。

    二、招生(招聘)程序

    1、按照"先填志愿,择优选拔,后签协议"的原则,安排在高校招生的第三批提前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按我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填报志愿。

    2、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原则,按招生计划1:1.2比例,将上线考生提供给各招生院校。招生院校将相应名单分发至定海区卫生局。

    3、定海区卫生局根据招生院校提供的名单组织考生体检。对体检合格的考生,按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原则,根据招生计划数确定定向培养考生,在全区范围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的,商定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后,与合格考生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并将已签订协议考生名单报招生院校。

    4、招生院校在相应批次招生工作开始前,将定海区报送的已签订协议考生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按名单投档,由招生院校按有关规定录取。录取结束后,招生院校将录取的定向培养生名单抄送定海区卫生局、定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三、承办院校及学习费用

    1、承办院校:湖州师范学院。

    2、学习费用:经学校正式录取并已签订定向就业协议的专科层次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等,按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09〕82号)和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下拨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补助资金的通知》(浙财社〔2010〕201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就业与待遇 

    凡被录取的定向培养学生按期毕业后,按事业人员公开招聘有关规定,经体检、考核合格的,按定向就业协议到定海区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具体工作单位由定海区卫生局商定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由用人单位与定向培养生签订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聘用期间需参加全省统一的毕业后医师规范化培训,聘用合同期满后,仍未取得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不再续签聘用合同。

    定向培养生在农村社区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期限不得少于5年,在服务期限内享受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同类人员待遇,并在定向就业协议、聘用合同中约定。定向培养生不回定海区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的,必须返还各级政府实际支付的定向培养补助经费及相关费用,同时不再享受定向培养生的相关待遇。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定海区卫生局、定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

   定海区卫生局:(0580) 2026012

   定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580)2037438

     

 

                             定海区卫生局           定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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