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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编辑记者、广播电视文艺编导及技术人员。 一、招聘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选拔政治合格、品行端正、业务素质过硬的人才。 二、报考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热爱广播电视事业; 2、具有良好的新闻职业道德和较强的责任心、事业心; 3、符合职位所需的学历、专业、性别等要求条件; 4、思维敏捷,思路清晰,有较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相关业务技术能力; 5、形象端庄,举止大方,言行自然,身体健康; 6、年龄在28周岁以下(1984年4月1日以后出生),普通全日制硕士以上毕业研究生,年龄可放宽至30周岁(1982年4月1日以后出生); 7、男,身高 1.70米以上;女身高1.60米以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应聘: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受党纪、政纪处分的; 3、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 4、其它不符合应聘资格条件的。 三、招聘计划及职位要求
四、报名的时间、地点及办法 1、报名时间:2012年6月18日至6月30日 2、报名地点:冀州广播电视台大楼(冀州市北入市口金鸡北大街1199号)九层908房间。 3、联系人:崔金亮;联系电话:0318-8612061 4、报名办法: ① 个人准备材料:报名人员须持有效身份证、毕业证原件(2012年毕业生暂未取得毕业证的可凭学生证、就业协议书或学校证明)和复印件一式两份,本人近期同底一寸免冠彩色照片四张。大学或工作期间的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②资格审查:冀州电视台、市人社局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初审(资格审查贯穿于公开招聘全过程,发现与招聘职位要求不符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的,随时取消其资格)。初审合格的人员须如实填写《冀州广播电视台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 ③报考同一职位的,报考人数与招聘计划之比不得低于3:1。达不到这一比例的,相应调整招聘计划至符合开考比例,并通知应考人员。 报考人员须于2012年7月3日持有效证件到原报名地点领取准考证。 五、笔试 编辑记者、广播电视文艺编导及技术人员考试分别进行、分别排名。 编辑记者笔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和必需的电视专业知识、写作能力测试;广播电视文艺编导笔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和必需的广播电视文艺编导专业知识;技术人员笔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和必需的电视专业知识及相关专业技术知识。满分均为100分,答题时间100分钟。 六、资格复审 市人社局、冀州电视台对照《简章》对进入面试范围的人员逐人复审报考资格。 七、面试 根据招聘职位笔试成绩,按照从高分到低分原则,按进入面试人数与拟聘人数3:1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的人选。编辑记者、广播电视文艺编导及技术人员考试分别进行、分别排名。 面试综合考核应聘者的仪表举止、逻辑思维能力、形象思维能力、分析问题能力、应变能力、沟通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相关专业能力等。编辑记者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广播电视文艺编导采取即兴表演方式进行,技术人员采取专业知识测试与实际操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面试评委现场打分进行综合测评。根据面试评委测评分数,采取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计算平均分的方法确定每名应考人员面试分数。满分为100分,面试时间5—10分钟。 八、考试总成绩的计算方法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55% 面试成绩×45%。 九、考核与体检 根据考试总成绩,按拟聘人员数与招聘职位计划数1:1的比例确定参加考核、体检的人员。 通过审查人事档案、座谈、调查等形式综合考察拟聘用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 参照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标准组织体检。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负担。 遇考核、体检不合格的,根据考试总成绩,按照从高分到低分原则从进入面试环节人员中依次递补。 十、公示拟聘用人员情况 在冀州市人社局公开栏、冀州市政府官方网站公示拟聘用人员情况。 公示期间,遇拟聘人选公示结果影响聘用或拟聘人选在公示期间放弃聘用的。根据考试总成绩,按照从高分到低分原则从进入面试环节人员中依次递补。 十一、办理聘用手续 对公示无异议的人员,报市有关领导审批后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办理就业、流动等相关手续。对新聘用人员,实行3个月试用期(从未就业毕业生中招聘的人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应接受岗前培训,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试用期满,经综合考核合格,办理正式聘用手续。综合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十二、有关待遇 新聘用人员执行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待遇。 十三、回避制度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应主动说明,并在《冀州广播电视台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备注栏注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主动回避。 十四、本实施方案由冀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冀州广播电视台负责解释。 冀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冀 州 广 播 电 视 台 2012年6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