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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重新选任人民陪审员公告
为保证人民陪审员选任与人大选举工作的有机衔接,促进人民陪审员队伍的健康发展,根据省市人大和省市法院的有关要求,我院自8月上旬至8月中旬在全区范围内开展重新选任人民陪审员工作,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民陪审员重新选任名额
重新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名额为40名。
二、选任条件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满二十三周岁;
(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审判工作;
(五)一般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对年龄较大、群众威望较高的基层普通群众,学历条件可放宽到初中;
(六)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或某一方面的专业特长;
(七)具备参加审判工作的时间条件。
(八)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
(2)已在其他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的;
(3)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4)被开除公职的。
(九)优先选任调解经验和调解工作经历丰富,善于做群众工作、化解矛盾纠纷能力强的人员;
(十)广泛吸收符合条件的基层普通群众报名参加选任。
三、选任程序
1.推荐或自荐。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且具有本区户籍或在本区工作并以本市为经常居住地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居委会或村委会)在征得本人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区人民法院推荐。也可以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区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2.资格审查。对于被推荐或个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由区人民法院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等规定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会同市司法局进行相关调查,初步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
3.征求意见。初步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上报区人大审核。
4.提请任命。区人民法院根据审核结果确定人选,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
人民陪审员任期5年。任期届满后,人民陪审员职务自动免除。在任期内,人民陪审员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相关规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给予补助。
四、报名及相关要求
报名时间:自8月6日起至8月31日止(星期六、星期日除外)。
报名地点:外环北路588号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807办公室(联系电话:68830931)。
推荐单位、组织或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申请)表一式三份。推荐表由推荐单位、组织直接在报名时领取并填写。(2)被推荐(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被推荐(申请)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被推荐(申请)人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出具的证明,包括职业、政治身份、身体状况、日常表现等。(5)被推荐(申请)人近期同底1寸彩色免冠照片3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