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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招就处 点击数:368 更新时间:2012-7-22 9:09:08 | |||||||||||||||||||||||||||||||||||||||||||||||||||||||||||||||||||||||||||||||||||||||||||||||||||||||||||||||||||||||||||||||||||||||||||||||||||||||||||||||||||
黔人社厅通〔2012〕210号 关于组织实施2012年选聘高校毕业生 到村任职计划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普通高等院校: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意见〉的通知》(黔党发〔2009〕6号)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实施方案〉》(黔委厅字〔2008〕37号)要求及 一、选聘对象、条件和职位 (一)选聘对象。选聘对象为贵州籍普通高等学校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贵州省2009年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外省籍985院校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 1.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须符合以下条件: (1)年龄为30岁以下( (2)学历为普通高校(含硕士、博士研究生培养单位,下同)统招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重点是应届毕业生和毕业2年以内尚未就业的本科生、研究生。 (3)政治面貌为中共党员(含中共预备党员)。大学期间获得过校级以上表彰或系(含校属学院)级“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荣誉的也可参加选聘。 2. 贵州省2009年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须具备以下条件: (1)年龄为30岁以下( (2)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 3.外省籍985院校毕业生须具备以下条件: (1)学历为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 (2)年龄为30岁以下( (3)自愿到我省艰苦边远农村工作。 (二)选聘条件。选聘的基本条件是: 1.思想政治素质好,作风踏实,吃苦耐劳,组织纪律观念强。 2.学习成绩良好,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3.自愿到农村基层工作。 4.身体健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选聘: 1.在校期间或服务期间受记过以上处分的; 2.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 3.有违法、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三)选聘职位。选聘的高校毕业生是中共党员的,主要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助理职务;是中共预备党员或非中共党员的,主要担任村委会主任助理职务;是共青团员的,可安排兼任村团组织书记、副书记职务。经过一段时间的工作实践,被大多数党员和群众认可的,可通过组织任命和推荐参加选举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或依法竞选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等职务。 二、选聘计划及名额分配 2012年全省选聘计划数为1000名。名额作如下分配:贵阳市110名,遵义市110名,六盘水市60名,安顺市120名,铜仁市100名,毕节市130名,黔南州130名,黔东南州130名,黔西南州110名。 选聘名额不具体分到县(市、区、特区),待笔试成绩公布后,由各市(州)根据县级需求状况、行政区划顺序、笔试成绩、学生户籍及意愿等因素统筹分配到各县(市、区、特区),不服从市(州)分配的视为放弃,缺额名额由各市(州)依笔试分数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三、选聘事项 (一)发布公告。2012年8月上旬,通过贵州日报和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网、贵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向社会公开发布贵州省2012年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公告。 (二)报名。 1.报名方式及报名时间。报名采取网上报名方式进行,直接登录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ww***.cn[点击查看])进行报名,每名考生限报1个市(州)。免收报名费。其中,2009年选聘到村任职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于 报考人员可在 2.现场资格审核和确认。通过网络报名程序并打印报名表的高校毕业生须于 (1)持有在网上打印的报名表一式三份(A4纸双面打印)。 (2)应届毕业生须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书、毕业证书。 (3)往届生除须持有效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书外,还需提供现户籍地派出所或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村级组织或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政审证明。 (4)所在党支部出具的中共党员或中共预备党员证明。非中共党员或非中共预备党员的,须按条件提供相关优秀证书。 (5)贵州省2009年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除持有效身份证、毕业证书外,还须持有县级“引导办”证明(注明基层服务期间考核情况)。 3.网上打印准考证。报考人员报名确认成功后,于 (三)笔试。全省设各市(州)九个考点,考点设在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笔试时间 (四)笔试成绩公布。10月上旬,公布各市(州)进入体检程序的最低分数线。 (五)体检。10月中旬,各市(州)完成对进入最低分数线以上人员的体检。体检标准参照最新公务员体检标准有关规定执行,特殊情况由省“引导办”另行研究确定。 (六)资格复审及组织考察。10月下旬前完成对体检合格人员的资格复审和考察。各市(州)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选聘条件,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资格复审,符合选聘条件的确定为考察对象。考察中,要通过多种方式了解考察对象的德才表现,重点掌握考察对象的政治表现、学习态度、组织能力、纪律观念、健康状况等方面的情况。 (七)确定初步聘用人选及服务单位。10月下旬前,各市(州)“引导办”确定初步聘用人选及服务地。2009年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服务单位原则不作变动。 (八)公示。10月下旬,各市(州)“引导办”将拟聘人员统一报省“引导办”,省“引导办”于10月下旬在全省统一进行公示(公示期3天)。 (九)审核确定聘用人员。11月上旬前,各市(州)“引导办”根据公示核实结果将拟聘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统一报省“引导办”审批。 (十)签定协议。各市(州)按省批复文件及时行文派往服务的县(市、区、特区),县级工作部门要及时将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安排前往乡(镇)和具体工作村,并做好工作交接及协议签定工作(附件2)。 (十一)培训。11月上旬后,由省、市(州)两级共同对已确定聘用人员统一进行岗前培训。 四、续聘事项 (一)续聘方式和名额。续聘分直接续聘和考试续聘。 1.直接续聘条件。续聘对象年龄原则上在30周岁以下、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学历为专科且 2.考试续聘条件。考试续聘对象年龄须在30周岁以下( 3.续聘名额分配。全省共安排续聘名额400名左右,名额先用于直接续聘,再用于考试续聘。 (二)直接续聘程序。直接续聘工作与聘期考核相结合。由续聘对象提出申请,村支两委及乡镇签署意见后报县“引导办”。县“引导办”与同级组织部门共同开展续聘工作,根据直接续聘条件,确定续聘人员后报市(州)“引导办”审核。各市(州)“引导办”按规定对拟直接续聘人员进行复审并组织体检后,于 五、待遇和保障政策 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享受“黔委厅字〔2008〕37号”和“黔党发〔2009〕6号”文件规定的有关待遇和保障政策。 六、管理和服务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的管理和服务按“黔委厅字〔2008〕37号”和《关于印发〈贵州省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试行)》(黔组通〔2011〕6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工作要求 各地要严格按照“黔委厅字〔2008〕37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本通知精神,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搞好协同配合;要加强工作纪律,严格把关,对选聘续聘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工作不认真负责,在全省造成重大影响的,将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要科学安排工作计划,明确职责和相关工作程序,责任到人,确保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未尽事宜,由省“引导办”研究确定。 附件: 1、贵州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报名登记表 2、贵州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协议书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 主题词:高校毕业生 到村任职△ 通知 共印 300 份 附件1 贵州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报名登记表 ( 年度) 报名序号:
注:此表须双面打印或复印 贵州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办公室 附件2 贵州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协议书 甲方: (县级“引导办”)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聘用人员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 丙方: (服务单位)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按照贵州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要求,为明确聘用人员、服务单位(乡、镇)、县级“引导办”三方在聘用人员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计划中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聘用人员、服务单位、县级“引导办”三方签订如下协议: 乙方将在丙方 (岗位)任职,服务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一、协议签订的基本条件 第一条 乙方有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工作意愿。有扎根基层服务的信心和热情。经甲方审核,认为乙方符合择优选聘条件,同意聘用乙方为到村任职人员。 二、甲方、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甲方在协议期间,有权对乙方实行全程管理。甲方、丙方要负责落实乙方的服务岗位、住宿以及安全、健康、卫生等保障事宜。帮助解决乙方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条 甲方负责对丙方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实行经常性检查和半年、年终检查的工作制度。 第四条 甲方和丙方对乙方在协议期间履行职责情况有监督、诫勉及通报的权利,对乙方考核情况、违反纪律及处理结果有权装入个人档案。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提供个人资料给甲方、丙方,向甲方、丙方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 第六条 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服务单位报到,若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需提前告知甲方及丙方,并需征得同意,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第七条 协议期间,享受“黔委厅字[2008]37号”等文件所规定的待遇及保障政策。 第八条 乙方要服从分配,虚心学习,联系群众,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甲方、丙方的管理,充分运用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为基层群众服务。 第九条 协议期满,按时离岗,并做好工作交接。协议期间由于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协议的,应按规定向丙方及甲方提出申请,经市(州、地)“引导办”核准后,报省“引导办”批准,方可离开服务单位,并不再享受有关待遇和保障政策。 四、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向乙方提供工作资料,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情况及服务岗位的相关情况,明确对乙方的工作要求及使用意图,妥善安排乙方工作,做好接收及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按照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管理及考核。 第十二条 帮助乙方解决在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 五、解除协议及处理 第十三条 乙方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不再继续享受选聘生相关待遇。 (一)协议期间有重大工作过错,给丙方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 (二)触犯法律被司法机关起诉的; (三)自动放弃的。 六、违约情形及处理 第十四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丙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因明显的工作过错给协议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二)因个人因素,单方面终止协议,给协议方造成工作重大影响和损失; (三)未经许可,请假超期或无故不履行工作职责。 七、附则 第十五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凡属国家及相关部门有规定的, 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事宜三方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 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盖章及签字后生效。 第十七条 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因本协议约定事项发生争议,应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由仲裁机构或法院裁决。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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