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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东方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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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介绍 黑龙江东方学院是国家教育部批准的公益性民办本科普通高等学校,是黑龙江省教育厅确定的全省高等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学校。1992年12月省人民政府批准建校,定名为"东方大学"。1995年4月国家教委批准具有专科学历教育资格,更名为"黑龙江东方学院"。2003年4月,教育部正式批准升格为本科普通高等学校,成为黑龙江省25所普通本科高校之一。2006年12月,省学位委员会派专家组审查考核,2007年2月正式批准黑龙江东方学院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2011年10月17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正式批准黑龙江东方学院为培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试点单位。 学院坐落在哈尔滨市高校集中区学府路上,校园占地面积39.6万平方米,现有建筑面积19.48万余平方米,设有计算机科学与电气工程、食品与环境工程、建筑工程、机电工程、经济贸易、管理、人文社会科学、外国语和艺术设计等9个学部,开设涉及经济学、法学、文学、理学、工学、管理学和艺术学等7个学科门类的32个本科专业,现有在校生11100人,专任教师622人,其中教授122人,副教授157人,讲师232人,助教111人。 二、需求信息 具体招聘计划详见附件1。 招聘基本条件: 1.要求应聘人员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或特殊专业需要有五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本科学历,身体健康,遵纪守法,具有适应高等院校教学、科研岗位工作需要的政治素质和文化素质。服从岗位需要,热爱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具有爱岗敬业的奉献精神。 2.应聘人员需满足我校2013年招聘计划中所提出的其他具体条件。 报名受理和要求: (1)下载并填写《黑龙江东方学院应聘人员登记表》(见附件2)word格式电子版一份,将电子版发送到邮箱。 (2)在《黑龙江东方学院应聘人员登记表》后附各类证书扫描件1份(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如为在校生需提供学校学历、学位授予部门提供的能够按期获得学历、学位的证明材料]、外语、计算机等级证书、获奖证书等)。历年来各科学习成绩单、专业排名、综合排名总表并需有辅导员、院系总支书记签字及院系公章;主要科研成果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含论文、著作、获奖和课题)。 (3)如发现弄虚作假、所准备材料不齐者,将取消其应聘考核资格。 招聘时间:2012年10月15日-12月15日。 相关待遇: 1.为聘用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2.应聘重点学科或专业教师岗位的博士毕业研究生同时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 可担当学科或专业带头人的高层次人才,学院提供科研启动资金5-10万元,建筑面积120m2商品住房一套(工作满十年后房屋所有权归个人所有)。 3.聘用到教师岗位上的博士毕业生,学院提供一次性安家费等生活补贴5万元,科研启动资金3-5万元。 4.聘用人员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满合格者聘用到相应工作岗位。 月工资=基础工资(国家政策套改工资)+学院岗位工资+学位津贴+冬季采暖津贴+校龄津贴。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董颖 王磊 联系电话:0451-86655173 电子信箱:dfxyrsc@ 学校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331号
附件1:黑龙江东方学院2013年招聘计划 附件2:黑龙江东方学院应聘人员登记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