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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师范大学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适应当前人才竞争日趋激烈的发展形势,以优惠的政策吸引人才,加强学校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提升学校整体学术水平和办学水平,为博士授权单位建设工作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经学校研究,特制定本办法,以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
一、引进人才对象
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省(市)级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教授等。
二、引进人才待遇(不含工资及岗位津贴)
1.两院院士
(1)聘期内免费提供不低于200平方米的住房一套,在我校全职工作满5年后,房屋产权过户归本人所有。
(2)发给其安家费80万元。
(3)安置配偶工作(正式编制)并解决子女的就业。
(4)建立院士办公室,配备专用轿车一辆,根据具体情况配备助手1名。
(5)一次性拨给科研启动经费200万元。
(6)人才专项津贴:12万/年,五年后按学校实行的分配制度执行。
2.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1)聘期内免费提供不低于180平方米的住房一套,在我校全职工作满8年后,房屋产权过户归本人所有。
(2)发给安家费50万元。
(3)安置配偶工作(正式编制)并做好子女到附近较好学校就读的协调工作。
(4)凡属实验学科者,一次性拨给科研启动经费100万元;非实验学科者,一次性拨给科研启动经费50万元。
(5)人才专项津贴:两年内,5000元/月,两年后按学校实行的分配制度执行。
3.省(市)级特聘教授
(1)聘期内提供不低于160平方米的住房一套(若需购买,在我校全职工作满8年后,房屋产权过户归本人所有),或者提供2500元/月住房补贴。
(2)发给安家费25万元。
(3)安置配偶工作(正式编制)并做好子女到附近较好学校就读的协调工作。
(4)凡属实验学科者,一次性拨给科研启动经费60万元;非实验学科者,一次性拨给科研启动经费30万元。
(5)人才专项津贴:3000元/月;两年后按学校实行的分配制度执行。
4.博士生导师
(1)聘期内提供120-150平方米的住房一套(若需购买,在我校全职工作满8年后,房屋产权过户归本人所有),或者提供2000元/月住房补贴。
(2)发给安家费20万元。
(3)安置配偶工作(正式编制)并做好子女到附近较好学校就读的协调工作。
(4)凡属实验学科者,一次性拨给科研启动经费50万元;非实验学科者,一次性拨给科研启动经费20万元。
(5)人才专项津贴:2500元/月,两年后按学校实行的分配制度执行。
5.有教授职称的省部级学术技术带头人
(1)聘期内提供12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一套(若需购买,在我校全职工作满8年后,房屋产权过户归本人所有),或者提供1500元/月住房补贴。
(2)发给安家费15万元。
(3)若配偶具备本科及其以上学历(国民教育系列),经考核合格后可安置工作(正式编制)。
(4)凡属实验学科者,一次性拨给科研启动经费30万元;非实验学科者,一次性拨给科研启动经费15万元。
(5)人才专项津贴:2000元/月,两年后按学校实行的分配制度执行。
6.教授
(1)聘期内提供10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一套(若需购买,在我校全职工作满8年后,房屋产权过户归本人所有),或者提供1000元/月住房补贴。
(2)发给安家费10万元。
(3)参照重师发[2007]210号文,若引进人才科研成果突出,配偶具有全民所有制身份和本科及其以上学历(国民教育系列),并且符合该文其他相关条件者,经考核合格后可安置配偶工作(正式编制)。
(4)凡实验学科者,一次性拨给科研启动经费15万元;非实验学科者,一次性拨给科研启动经费7万元。
(5)人才专项津贴:800元/月,两年后按学校实行的分配制度执行。
三、引进程序
1.对单位确实需要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各用人单位认真考察本人政治表现、业务能力、科研成果及身体状况等情况后,填写高层次人才需求表报人事处。
2.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对拟引进人才进行全面考核,报校长办公会审批,研究同意后办理人才引进的相关手续。凡经校长办公会同意要安置工作的人才配偶,由人事部门根据其条件确定相关部门及岗位。
3.学校与引进人才签订聘用合同,实行聘约管理。各种待遇所涉及的财务手续及费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执行。聘期未满离开或未履行相应岗位职责者,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附则
1.对于引进以上1-4类人才的学院,学校另按同类人才科研启动经费的50%划拨给相关学院作学科建设统筹经费。
2.对特别优秀的人才,根据其实际科研成果水平确定以上相应层次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3.对博士建设单位授权学科和支撑学科,每年专门拨给3—5名人才工作站入站名额,用于聘用不在编的博士或教授。
4.引进人才的安家费发放共分3次,每年一次,若需购买校内住房,可一次性转为购房款。若夫妻双方均为引进人才,就高全额发放一方的安家费,另一方发放二分之一。
5.若引进人才的配偶不符合以正式编制方式安置工作条件,学校可根据其实际情况对其实行人事代理。
6.省(市)级特聘教授系指“巴渝”学者、“泰山”学者等人才。
7.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两年,原重师发[2006]23号文件同时废除。
8.本办法由人事处和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重庆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2013年新进人员计划表(教学科研岗).x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