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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学院 |
单位需求信息 | |||||||||||||||||||||||||||||||||||||||||||||||||||||||||||||||||||||||||||||||||||||||||||||||||||||||||||||||||||||||||||||||||||||||||||||||||||||||||||||||||||||||||||||||||||||||||||||||||||||||||||||||||||||||||||||||||||||||||||||||||||||||||||||||||||||||||||||||||||||||||||||||||||||||||||||||||||||||||||||||||||||||||||||||||||||||||||||||||||||||||||||||||||||||||||||||||||||||||||||||||||||||||||||||||||||||||||||||||||||||||||||||||||||||||||||||||||||||||||||||||||||||||||||
湖南工学院2013年公开招聘方案 湖南工学院是由原湖南建材高等专科学校与原湖南大学衡阳分校合并,于2007年经教育部批准组建的一所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学院是一所以工为主,工、经、管、文、理多学科协调发展,具有较强的科技服务能力,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本科院校。设有机械工程系、电气与信息工程系、计算机与信息科学系、建筑工程系、安全与环境工程系、经济与管理系、材料与化学工程系、外语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科研部、基础课教学部及成人教育部。学院坐落在衡阳市珠晖区。 根据《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湘人社发[2011]4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工作需要,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20名教师,现将具体方案公告如下。 一、组织领导 招聘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监督指导下,学院成立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小组办公室设学院人事处,由院人事处会同各系(部)、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整个招聘工作。学院纪检部门全程参与监督。 二、招聘原则 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三、招聘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符合招聘职位所需的学历、年龄和身体条件。 4.符合招聘职位的专业要求和其他条件。 四、招聘岗位、职数、要求及待遇(见附件) 五、招聘程序 (一)发布信息 通过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湖南工学院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二)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及要求 (1)报名时间: 即日起—2013年5月15日止(节假日除外)。 (2)报名地点:湖南工学院人事处(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衡花路18号)。 (3)报名方式:采取现场报名和网上报名。 现场报名:请自行到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或我校人事处表格下载处)下载《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并如实填写,并提供身份证、学历学位、职称证书和有关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一份,直接到我院人事处报名。 网上报名:请将填好的详细的个人简历及《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相关证书和材料需在资格审查时提供原件核查)以邮件附件形式投递到招聘邮箱(邮箱地址见附件),邮件标题名称:毕业学校 所学专业 姓名 应聘系部。如:清华大学 计算数学 张三 数理系。每个应聘者只能报考一个职位。 (三)资格审查 根据岗位招聘条件及要求,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初审后,由人事处、教学系(部)对应聘人员的学科专业、教学科研等情况进行复审。若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同时应聘同一岗位,原则上优先考虑博士研究生。 (四)考试方法 1、开考比例:岗位应聘人数与岗位招聘数不低于3:1的比例,低于3:1的比例取消该岗位考试。教授和博士不设置开考比例。 2、考试方式:采取面试和试教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成绩按百分比计算,其中面试占30%、试教占70%)。 面试: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全部参加面试。面试主要测评应聘人员的形象气质、表达能力、应变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沟通能力和岗位的匹配性等。 试教:参加面试人员全部参加试教。试教主要测评应聘人员的教学技能水平以及对学科知识的掌握情况等。 (五)体检与考察 根据应聘同一岗位面试、试教综合成绩排名先后顺序,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综合总成绩相同的,以试教成绩为主)。体检标准参照《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执行。体检合格者进入考察,主要考察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拟任岗位资格等情况,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六、公示 根据综合成绩、体检和考察结果,经招聘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的拟聘用人选,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经审核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名单在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湖南工学院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七、聘用 公示无异议者,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 学院地址: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衡花路18号湖南工学院人事处 邮 编:421002 联系人:袁老师 联系电话:(0734)3452013 招聘邮箱:见附件1 学院网址:ww***.cn[点击查看] 附件:1、湖南工学院2013年公开招聘岗位及要求一览表 2、湖南工学院2013年教师招聘岗位及待遇 湖南工学院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湖南工学院2013年公开招聘岗位及要求一览表
湖南工学院2012-2013学年人才引进的条件及待遇 根据学校的发展需要,结合人才市场流动情况,经校务委员会议研究通过我校2012-2013年人才引进的具体条件和待遇如下: 一、引进对象与基本原则 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引进的对象为:学科带头人及紧缺专业的教师和学生辅导员,特别需要引进学科、专业的高、精、尖人才。基本条件:思想进步、品行端正、团队意识好,协作精神强,身心健康。 二、人才引进的具体条件 1、50岁以下学科带头人:须具有博士学位,正高专业技术职务。近五年来,承担过博士或硕士研究生的指导工作或系统讲授两门博士或硕士研究生的课程;科研、教学成果显著,获省部级科技二等奖以上奖励(排名第一);主持过国家级科研项目,或主持完成过(或通过鉴定)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以第一作者在国内一级学会主办刊物上或国际学术刊物上发表10篇以上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论文(自然科学类被EI、SCI等检索8篇以上,社会科学类有CSSCI来源期刊8篇以上)或出版过有较大影响的学术专著或教材。 2、45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的教授:近五年来,获省部级科技奖励或省部级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排名第一);主持过省部级科研项目等;以第一作者在国内一级学会主办刊物上或国际学术刊物上发表5篇以上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论文(自然科学类被EI、SCI等检索3篇以上,社会科学类有CSSCI来源期刊3篇以上)或出版过有较大影响的学术专著或教材(第一作者)。 3、35岁以下的博士研究生:要求第一学历为全日制本科。优先考虑985、211高校(当年教育部公布为准,包含中国科学院下属研究所、国家体育总局直属院校及外语、音乐等专业性学校的同类专业,以下同)的毕业生,在校期间以第一作者在国内一级学会主办刊物或国际学术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论文;参与研究过国家级科研项目。 三、人才引进的优惠待遇 根据公布的人才引进岗位要求引进,并从事专任教学科研岗位的博士研究生可享受如下待遇: 1、50岁以下的学科带头人:引进的学科带头人须与学校签订10年的服务协议,10年期内学校提供人才引进补贴,其中自然科学类30 万元,社会科学类及其他25 万元;提供科研启动费,其中自然科学类20万元,社会科学类及其他15 万元;提供独立办公室,配偶为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者可以调入或调配1人次来校工作(带编制),配偶为全日制本科学历者实行人事代理制,特别优秀的高层次人才可酌情放宽条件。 2、45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的教授:引进的教授须与学校签订10年的服务协议,10年期内学校提供人才引进补贴,其中自然科学类15万元,社会科学类及其他10万元;提供科研启动费,其中自然科学类10 万元,社会科学类及其他8万元;配偶为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者可以调入或调配1人次来校工作(带编制),配偶为全日制本科学历者实行人事代理制,特别优秀的高层次人才可酌情放宽条件。 3、35岁以下的博士研究生:引进的博士须与学校签订8年的服务协议,8年期内学校提供人才引进补贴,985、211高校(当年教育部公布为准)毕业的博士研究生(双证),学校提供人才引进补贴,其中自然科学类15 万元,社会科学类及其他12万元;其他高校的博士研究生(双证),学校提供人才引进补贴,其中自然科学类12万元,社会科学类及其他10万元;提供科研启动费,其中自然科学类8 万元,社会科学类及其他6 万元;提供独立的工作室;提供5年的过渡性住房;优先提供公派出国留学、培训机会等;优先安排申报科研项目;双证的博士研究生来校享受高职称高学历津贴,并在未取得副教授职称前享受副教授课时津贴;享受的相关科研奖励按校内文件执行。特别优秀的高层次人才待遇可面议;配偶为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者可以调入或调配1人次来校工作(带编制),配偶为全日制本科学历者实行人事代理制,特别优秀的高层次人才可酌情放宽条件。 4、根据公布的人才引进岗位要求引进,但从事其它岗位的博士研究生,不对其提供相应的人才引进补贴,只提供科研启动费。 注:若配偶同属引进对象,学科专业相同者,另一方减半计算优惠待遇,不相同者,分开计算优惠待遇。人才引进补贴第1年为来校报到时(毕业生以派遣单,调动人员以政府人事部门下调令为准)发放,以后每年服务期满后再行发放,为税前收入。引进的人才来校工作时学校协助其购买或租赁住房等联系工作。 具体内容以与学校签订的协议为准。 湖南工学院科技奖励办法 (部分摘录,以下政策为学校目前政策,若调整以学校以后颁布文件为准) 第七条 项目立项奖 (一)凡获厅(司、局)级及以上立项且我院为第一申报单位的纵向项目并被立项单位资助,给予如下奖励。 1.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奖励10万元/项;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的子项目,国家自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奖励5万元/项;其它国家级项目奖励3万元/项。 2.省(部)级重大(重点)项目,奖励2万元/项;省自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奖励5000元/项;省(部)级一般项目奖励2000元/项。 3.厅(司、局)级重点项目、青年项目奖励1500元/项,厅(司、局)级一般项目奖励500元/项。 (二)凡获准立项且我院为第一申报单位的省级及以上项目,立项单位不资助,按同级一般项目奖励标准的50%进行奖励;学院与有关科技管理部门设立的联合基金项目按同级一般项目奖励标准的30%进行奖励。 (三)对获准立项且我院为第一申报单位的省(部)级及以上项目,学院按立项单位资助经费的适当比例给予配套资助。配套经费按《湖南工学院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管理。 1.国家级重点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863计划项目、973计划项目,按资助经费1:1.5配套,其它国家级项目按资助经费1:1.2配套。国家级项目配套经费最多不超过50万元/项。 2.省(部)级重点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按资助经费1:1配套,其它省(部)级项目按资助经费1:0.8配套。学院与有关科技管理部门设立的联合基金项目学院不配套经费。省部级项目配套经费最多不超过10万元/项。 3.对经科技产业处同意申报并获得国家级和省(部)级指导性计划(立项不资助)立项的项目,学院给予适当的资助。 ⑴ 国家级立项不资助的项目,配套资助10000元。 ⑵ 省(部)级立项不资助的项目,配套资助3000元。 (四)凡获厅(司、局)级及以上立项的纵向项目且我院为第一申报单位,并被立项单位资助,学院按立项资助经费多少记科技工作量,且发放科技工作量酬金,科技工作量以学时为计量单位,酬金根据科技工作量(学时),按30元/学时计算,科技工作量酬金50%在学院项目配套经费中列支,50%在学院科技工作量酬金专项经费中列支。 1.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记300学时/万元;自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863计划、973计划,记200学时/万元;其它国家级项目记170学时/万元。 2.省(部)级重点项目,记150学时/万元;省自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记120学时/万元;其它省级项目记100学时/万元。 3.厅(司、局)级重点项目,记80学时/万元;厅(司、局)级其它项目记50学时/万元。 4.获科技协会立项并被资助,按相应等级政府立项的50%记科技工作量并发放酬金。 以上纵向项目如学院没有配套经费的,只在学院科技工作量酬金专项经费中发放50%。 (五)凡我院为第一申报单位并经科技产业处同意申报获省(部)级及以上的指导性计划(立项不资助)立项的项目,学院根据项目级别适当记科技工作量。发放科技工作量酬金在学院配套经费中列支60%,在学院科技工作量酬金专项经费中列支40%。 1.国家级立项不资助的项目,记150学时。 2.省(部)级立项不资助的项目,记70学时。 (六)对获得横向项目的集体或个人,根据项目进入学院账户经费记科技工作量,记100学时/万元,发放科技工作量酬金,按30元/学时计算,70%在项目进账经费中列支,30%在学院专项经费中列支。 补充条款: 一、国家级科技管理部门和省政府设立的联合资助项目的立项奖、经费配套方案及科研酬金发放数额,按照国家级项目相应级别奖励办法的60%奖励。 二、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和市政府设立的联合资助项目的立项奖、经费配套方案及科研酬金发放数额,按照省级项目相应级别奖励办法的40%奖励。 本补充条款从201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如果以前的文件与此条款有冲突者,以本条款为准。本办法由科技产业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项目成果奖 (一)学院鼓励广大教师申报本办法奖励范围内的省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凡我院为第一申报单位申报科技成果奖的,学院给予科技成果奖申报资助费。资助标准如下:
(二)我院为第一申报单位的项目获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国际科技合作奖,学院按如下等级奖励。
(三)我院为第一申报单位的项目获科技成果特等奖,按上述相应一等奖的200%奖励。 (四)我院为第一申报单位的项目获社会科学成果奖(含“五个一工程”奖),按第八条第二款相应等级的60%奖励;获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根据我院科技奖励级别认定办法认定的级别,分别对应第八条第二款相应等级的40%奖励。 (五)申报项目成果奖,与外单位合作,如注明我院是获奖单位,按我院教职工的排名次序n,取上述相应类别奖金的1/n进行奖励。 (六)项目成果奖可依市、省、国家级逐级申报,获得的各级奖励可重复计奖。 第九条 论文专著奖 (一) 在《Nature》《Science》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奖励50万元/篇。 (二)在《科学通报》、《中国社会科学》、《中国科学》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奖励20000元/篇。 (三)在《SCI》、《SSCI》收录数据库中的外文期刊和《EI》(核心版)外文源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奖励5000元/篇。 (四)被《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求是》等重要传媒全文刊载的学术论文和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奖励5000元/篇。 (五)在学院认定的A类权威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奖励6000/篇;在学院认定的B类权威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奖励3000/篇;在学院认定的C类核心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奖励1000/篇。同为A、B类权威核心刊物的按最高金额奖励。 (六)被《SCI》、《SSCI》、《EI》收录的期刊论文,奖励5000元/篇;会议论文被《SCI》、《EI》、《ISTP》收录的,奖励2000元/篇。 论文发表的刊物被多次“转载”、“收录”时,只按最高奖励金额奖励,不重复奖励。 (七)正式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含著、编著、译著),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字数达25万字及以上且出版数量达2000册及以上的学术专著奖励6000元/部,编著、译著奖3000元/部;字数在25万字以下或出版数量在2000册以下的学术专著奖励2000元/部,编著、译著奖700元/部。如出版的著作无字数、册数标明,按字数在20万字以下或出版数量在2000册以下的标准奖励。论文集、通俗读物、文学作品、教材等不在奖励之列。 (八)学院设立年度学术专著出版资助基金,对经学院评审通过确定予以出版资助的学术专著,每部资助出版经费3万元。有关资助的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九)论文专著奖只奖论文专著第一作者。权威核心刊物由院学术委员会认定并公布执行。 (十)上述论文奖所发表的刊物被“转载”、“收录”、“他引”可重复计奖。 第十条 专利奖 对以学院名义获得专利权的项目给予如下奖励:国际发明专利50000元/项,国家发明专利20000元/项;国际实用新型专利5000元/项,国家实用新型专利2000元/项;国际外观设计专利3000元/项,国家外观设计专利1000元/项。 申报专利与外单位合作,如注明我院是获得单位,按我院教职工的排名次序n,取上述相应类别奖金的1/n进行奖励。 湖南工学院(筹)校长奖励基金实施条例(试行) (部分摘录,以下政策为学校目前政策,若调整以学校以后颁布文件为准) 第二章 教学类奖励 第八条 教学成果奖: 第一款 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每项奖励100000元; 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每项奖励60000元。 第二款 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每项奖励20000元; 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每项奖励15000元; 省级教学成果三等奖,每项奖励8000元。 第三款 市级教学成果一等奖,每项奖励2000元; 市级教学成果二等奖,每项奖励1000元; 市级教学成果三等奖,每项奖励500元。 第九条 教研教改立项奖: 第一款 国家级重点教研教改项目立项20000元/项;国家级其它教研教改项目立项10000元/项。 第二款 省级(含部级)重点教研教改项目立项5000元/项;省级其它教研教改项目立项2000元/项。 第三款 市级(含厅局级)重点教研教改项目1000元/项;市级其它教研教改项目500元/项。 第十条 教研教改立项配套经费参照科研立项配套经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教学仪器设备购置奖: 第一款 用教研教改项目经费购置仪器设备交给学校使用,学校按所购置仪器设备费用的20%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学科建设奖: 第一款 被评定为国家级示范专业或试点专业,每个专业奖励50000元。被评定为省级重点专业或试点专业,每个专业奖励10000元。 第二款 被评定为省级重点建设专业,每个专业奖励5000元。 第三款 被评定为国家精品课程,每门课程奖励20000元。被评定为省级精品课程或重点课程,每门奖励5000元。被评定为省级重点建设课程,每门奖励1000元。 第四款 被评定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示范实验室,每个实验室奖励50000元。被评定为省级重点实验室、示范实验室,每个实验室奖励10000元。 第五款 被评定为国家级优秀教材,每门教材奖励30000元。被评定为省级优秀教材,每门教材奖励5000元。 补充条款: 科研基地、学科建设奖励 一、新增国家及国防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和国家级重点学科:50万元/个; 二、新增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25万元/个; 三、新增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15万元/个; 四、新增教育部科技创新团队:20万元/个; 五、新增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和省部级重点学科:20万元/个; 六、新增省级科技创新团队:15万元/个; 七、新增省级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10万元/个; 八、新增省高校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5万元/个。 九、新增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3万元/个; 十、新增市级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2万元/个; 以上奖励经费按照条件建设占60%、奖励占40%实施。 本补充条款从201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如果以前的文件与此条款有冲突者,以本条款为准。本办法由科技产业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政府类学生竞赛奖: 第一款 本条款是奖励指导学生参加政府组织的某项竞赛并获得奖励的教职工。参加此类比赛须事先经学院批准。 第二款 集体项目奖: 专科组:国家级一等奖,10000元/项;国家级二等奖,6000元/项;国家级三等奖,3000元/项;省级一等奖,3000元/项;省级二等奖,2000元/项;省级三等奖,1000元/项;市级一等奖,1500元/项;市级二等奖,1000元/项;市级三等奖,800元/项。 专科、本科混合组:国家级一等奖,20000元/项;国家级二等奖,15000元/项;国家级三等奖,8000元/项;省级一等奖,8000元/项;省级二等奖,5000元/项;省级三等奖,3000元/项;市级一等奖,3000元/项;市级二等奖,2000元/项;市级三等奖,1000元/项。 第三款 个人项目奖: 专科组:国家级一等奖,4000元/项;国家级二等奖,2000元/项;国家级三等奖,1000元/项;省级一等奖,2000元/项;省级二等奖,1000元/项;省级三等奖,600元/项;市级一等奖,500元/项;市级二等奖,300元/项;市级三等奖,100元/项。 专科、本科混合组:国家级一等奖,6000元/项;国家级二等奖,3000元/项;国家级三等奖,1000元/项;省级一等奖,3000元/项;省级二等奖,1000元/项;省级三等奖,600元/项;市级一等奖,800元/项;市级二等奖,500元/项;市级三等奖,300元/项。 第四款 优秀组织奖或精神文明奖: 专科组:国家级,2000元/项;省级,1000元/项;市级,600元/项。 专科、本科混合组:国家级,3000元/项;省级,1500元/项;市级,800元/项。 第五款 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比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挑战杯”科技竞赛按本条款执行。 第六款 本条款规定的奖励金额中包含参赛学生的奖金。指导教师与学生的分配比例为指导教师占70%,学生占30%。 第五章 先进个人奖 第二十三条 先进个人奖只奖励获得国家各级机关授予的各类先进个人称号的教职工。对于非上级分配奖励名额学校组织评选申报而获奖者发给下列奖项100%奖金,对于上级分配奖励名额学校组织评选申报而获奖者发给下列奖项70%奖金。 第二十四条 对获得“劳动模范”称号者的奖励。 第一款 对获得国务院授予“劳动模范”称号者,奖励10000元。 第二款 对获得省政府授予“劳动模范”称号者,奖励5000元。 第三款 对获得市政府授予“劳动模范”称号者,奖励1000元。 第二十五条 对获得“先进个人”称号者的奖励。 第一款 被中共中央(国务院)授予先进个人(或同类称号),奖励10000元;被省委(省政府)授予先进个人(或同类称号),奖励3000元;被市委(市政府)授予先进个人(或同类称号),奖励800元。 第二款 被中共中央(国务院)各部、委授予先进个人(或同类称号),奖励3000元;被省委(省政府)各厅、局授予先进个人(或同类称号),奖励800元;其中被省教育厅授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科技工作者”,每人奖励1000元;被市委(市政府)各委局授予先进个人(或同类称号),奖励300元,其中被市教育局授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科技工作者”,每人奖励500元。 第三款 被全国总工会、团中央、全国妇联授予先进个人(或同类称号)称号,奖励2000元;被省总工会、团委、妇联授予先进个人称号,奖励800元;被市总工会、团委、妇联授予先进个人称号,奖励200元; 第二十六条 对立功人员的奖励。 第一款 被国务院授予一等功者,奖励20000元;被国务院授予二等功者,奖励10000元;被国务院授予三等功者,奖励3000元。 第二款 被省政府授予一等功者,奖励10000元;被省政府授予二等功者,奖励5000元;被省政府授予三等功者,奖励1500元。 第三款 被市政府授予一等功者,奖励3000元;被市政府授予二等功者,奖励1000元;被市政府授予三等功者,奖励8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