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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剑河县专职交通安全协勤人员2013招聘

(全职,发布于2013-03-27) 相关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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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招聘剑河县

专职交通安全协勤人员的公告

 

为提高交通管理执法效率,增强道路交通安全路面管控力量,全面有效预防和遏制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职交通安全协勤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自愿报名,面试、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择优聘用。按照制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公告,组织报名及资格审查、面试、体检、公示、聘用的程序进行。

二、招聘计划、岗位及职责任务

1、招聘专职交通安全协勤人员人数:25人。

2、招聘岗位:城关交通安全协勤人员22人、观么乡交通安全协勤人员1人,敏洞乡交通安全协勤人员1人,久仰乡交通安全协勤人员1人。

3、职责任务:在公安交警和农村派出所民警的带领下,维护公路交通、治安秩序,劝阻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进行交通安全宣传、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报告、辖区车辆驾驶人摸底调查等辅助性工作。

三、招聘对象及招聘条件

(一)招聘对象: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高中(职高)及以上毕业生,退役士兵学历可放宽到初中毕业生。

(二)招聘条件

1、具有剑河县户籍(观么乡、敏洞乡、久仰乡交通安全协勤人员限招聘其辖区人员),男性,20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身高160cm以上;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无违法犯罪记录;

3、身体健康,体形端正,形象良好,无残疾、无纹身、无口吃、无色盲色弱,颜面及身体暴露部位无明显疤痕。

4、同等条件下,退伍军人、公安司法院校应往届毕业生、体育院校毕业生、熟悉驾驶(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优先录用。

四、招聘程序和办法

招录程序为报名、资格审查、体能测试、面试、体检、公示、聘用。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

报名时间:2013年3 月28 日至 4月3 日,每天上午8:30至下午5:30(周末不休)。

报名地点:剑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办公室。

报名要求:报名须携带本人户口簿或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退伍证(士官证)及相关特长资质证书或获奖证书等原件、复印件1份(复印件统一用A4纸张)和户籍地派出所开具的无违法犯罪证明及本人近期彩色正面免冠一寸照片2张,填写报名登记表(《登记表》须按要求填写真实清楚,如填写错误或虚假信息,责任自负)。

2、资格审查:资格审查与报名同步进行,由剑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负责资格审查,根据考生填写的个人信息,对公告规定的报名条件和填报职位所需的资格条件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后方能进行入下一环节。

(二)考试

1、面试:

资格审查合格后进行面试,面试采取问、听、察、现场操作测试等方式进行。重点考察应聘者的政治思想水平、组织协调能力、语言表述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应变反应能力、人际沟通能力、实际操作能力、形象气质。面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2、体能测评:

参加面试的考生进入体能测评环节。体能测评项目为1000米跑,测评标准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和国家公务员局颁布的《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执行。

(三)体检、公示及聘用:

1、体检:

此次招聘以总成绩从高到低按实际招聘人数1:1确定体检人员,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因体检不合格出现的缺额按面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2、公示及聘用:

经面试、体能测试、体检合格者,确定为拟聘对象,进行为期3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经公示无影响聘用反映的,根据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四、待遇、聘用方式和管理

(一)待遇

交通安全协勤人员待遇包括基本工资、四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

1、基本工资: 1000元/人·月。

2、社会保险: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比例各自缴纳。

3、人身意外伤害险。

(二)聘用方式

新聘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并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者,办理正式聘用手续,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聘用合同一年一签。

(三)管理

被聘用的交通安全协勤人员,实行准军事化和按《贵州省交警协勤人员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四)报名咨询电话:0855-5222109

 

 

附件:1、《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1】 48号文件。

        2、《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剑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

人社部发【 2011】 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公务员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公安局:

2001 年 7月,原人事部、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人发【 2001】 74号)施行以来,对选拔高素质的公安民警,提高公安队伍战斗力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为适应新形势下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使公安机关招警体能测评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研究制定了《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凡其中一项不达标的,视为体能测评不合格。 2001年原人事部、公安部下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 1.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

2.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实施规则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

  (一)男子组

项目

标准

30 岁(含)以下

31 岁(含)以上

10 米 ×4 往返跑

≤ 13 ″ 1

≤ 13 ″ 4

1000 米 跑

≤ 4 ′ 25 ″

≤ 4 ′ 35 ″

纵跳摸高

≥265 厘米

  (二)女子组

项   目

标   准

30 岁(含)以下

31 岁(含)以上

800 米 跑

≤ 4 ′ 20 ″

≤ 4 ′ 30 ″

纵跳摸高

≥230 厘米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实施规则

  一、 10米× 4往返跑

场地器材: 10 米 长的直线跑道若干,在跑道的两端线( S1和 S2)外 30厘米处各划一条线(图 1)。木块( 5厘米× 10厘米)每道 3块,其中 2块放在 S2线外的横线上,一块放在 S1线外的横线上。秒表若干块,使用前应进行校正。

测试方法: 受测试者用站立式起跑,听到发令后从 S1线外起跑,当跑到 S2线前面,用一只手拿起一木块随即往回跑,跑到 S1线前时交换木块,再跑回 S2交换另一木块,最后持木块冲出 S1线,记录跑完全程的时间。记录以秒为单位,取一位小数,第二位小数非" 0"时则进 1。

注意事项: 当受测者取放木块时,脚不要越过 S1和 S2线。

S1

 

S2

 

 

 

 

 

 

 

 

 

 

 

←→

 

  ←   10 米   →

30 厘米

图 1

 

二、男子 1000米跑、女子 800米跑

场地器材: 400 米 田径跑道。地面平坦,地质不限。秒表若干块,使用前应进行校正。

测试方法: 受测者分组测,每组不得少于 2人,用站立式起跑。当听到口令或哨音后开始起跑。当受测者到达终点时停表,终点记录员负责登记每人成绩,登记成绩以分、秒为单位,不计小数。

三、纵跳摸高

场地要求: 通常在室内场地测试。如选择室外场地测试,需在天气状况许可的情况下进行,当天平均气温应在 15~ 35 摄氏度 之间,无太阳直射、风力不超过3级。

测试方法: 准备测试阶段,受测者双脚自然分开,呈站立姿势。接到指令后,受测者屈腿半蹲,双臂尽力后摆,然后向前上方快速摆臂,双腿同时发力,尽力垂直向上起跳,同时单手举起触摸固定的高度线或者自动摸高器的测试条,触摸到高度线或者测试条的视为合格。测试不超过三次。

注意事项: ( 1)起跳时,受测者双腿不能移动或有垫步动作;( 2)受测者指甲不得超过指尖 0.3厘米;( 3)受测者徒手触摸,不得带手套等其他物品;( 4)受测者统一采用赤脚(可穿袜子)起跳,起跳处铺垫不超过 2厘米的硬质无弹性垫子。

 

附件2: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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