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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升我县城市管理水平,实现城市管理精细化、长效化,经研究同意,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0名城市管理公共卫生督导员协助从事县城区城市管理工作,现就招聘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报名者需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热心城市管理工作;
2.永春籍部队退伍军人,年龄30周岁以下(1983年5月31日前出生);
3.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无残疾、无生理缺陷、无精神病史,品行良好,无违反综治、计生规定;
4.具备较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能适应本职工作;
5.同等条件下有担任过部队副班长以上职务、士官或持有汽车C1以上驾照者优先。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曾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行政拘留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曾被单位辞退或被开除公职的;
4.其他有不适宜担任卫生督导员情形的。
二、报名及资格审查
(一)报名时间:2013年5月13日至15日。
(二)报名地点:永春县行政执法局办公室(永春县环城路40号建设大厦二楼)。
联系电话:23882732,联系人:小王、庄女士。
(三)报名手续:报名者须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退伍证、获奖证书和其他技能资格证书等相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A4纸)、同底版1寸免冠近期彩色正照3张。
(四)资格审查:报考人员须在现场填写《永春县行政执法局招聘城市管理公共卫生督导员报名表》,经资格审查后由县行政执法局核发准考证,考生于2013年5月17日由本人凭身份证到县行政执法局领取准考证。
(五)其他要求:报考人员应按照招聘公告要求如实反映本人情况,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它材料获得考试或聘用资格的,在考试、体检中舞弊的,或隐瞒本人真实情况的,一经发现,一律取消考试和聘用资格。
三、招考流程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分值各为100分。
(一)笔试
1.笔试采用闭卷形式,笔试内容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永春县县情、民情的相关知识。笔试时间90分钟。
2.笔试时间及地点:以《笔试通知单》为准。
(二)政审
笔试后按招聘计划数1:2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政审对象,参加政审人员需提供当地计生和综治证明,政审不合格出现的缺额不递补。
(三)面试
政审合格人员参加面试,面试时间另行通知。面试主要测试与岗位相适应的综合素质与能力。笔试、面试以后,按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折合计算综合成绩。担任过部队副班长以上职务、士官或持有汽车C1以上驾照者综合成绩加1分,同时具备以上几项条件的,不重复加分。
(四)体检
按照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计划数1:1比例确定体检对象,参照福建省招聘公务员体检标准,实行等额体检,体检不合格出现的缺额可依次递补。体检费用自理。体检缺席者,取消录用资格。凡在体检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报考者,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
(五)公示
体检合格的人员由招聘单位进行公示7天,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监督。对反映有较严重的问题,查证属实后不予聘用,因公示不合格出现的缺额,可依次递补。
四、聘用和待遇
经公示后,确定拟聘人选。本次招聘的卫生督导员员不纳入机构编制和人事部门管理范围。拟聘用人员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签订正式聘用合同。依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由永春县行政执法局与劳动者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依法进行管理。聘用合同一年一签,工资待遇按永春县行政执法局现有公共卫生督导员同岗位标准执行。
永春县行政执法局
2013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