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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聘单位简介 |
2)4、1寸近期同底版免冠照片3张。 对开具所在单位同意报考介绍信确有困难的人员,经招聘单位同意,可在体检和考核时提供。 网上报名的应聘者资格初审合格后,考试前进行资格复审,查验相关材料原件,如发现弄虚作假,取消考试资格。 资格审查通过人员需填写诚信承诺书,并缴纳考务费每人70元后方可领取准考证。 现场报名地点:山东省文化厅人事处400房间(济南市和平路59号); 联系人:梁睿王增增 联系电话:0531-86568877(传真) 电子邮箱:whtliangrui@ 邮政编码:250013 报名结束后,对应聘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的中级招聘岗位(不含面向博士招聘的中级岗位),计划招聘1人的,取消招聘岗位;计划招聘2人的,按规定比例相应核减招聘计划。 3、资格审查: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省文化厅人事处汇同招聘单位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应聘人员需如实填写、提交相关个人信息资料。应聘人员提供的相关材料信息如有不实,一经发现取消资格。 (三)考试 1、中级岗位(不含面向博士招聘的中级岗位)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 (1)笔试 笔试主要内容考察应聘人员适应本岗位的专业知识、理论水平。笔试总分为100分,设定最低合格分数线60分。笔试结束后及时公布笔试成绩及面试人选名单。 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应聘人员,分岗位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根据规定比例依次确定面试人选;笔试合格人数出现空缺的岗位,取消该招聘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有合格人数确定面试人选。 (2)面试 面试主要考察应聘人员适应本岗位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等,主要采取结构化面谈、实际操作、情景模拟等方式进行。面试采用百分制,面试成绩在面试结束后当场公布。 (3)总成绩计算 按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百分制计算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根据考试总成绩,确定进入考核体检范围人选。面试人员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岗位,设定面试合格分数线60分,达到合格分数线的考生方可进入考核体检范围。同一招聘岗位应聘人员出现总成绩并列的,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人选。 2、高级岗位、面向博士招聘的中级岗位考试采用直接面试的方法。 面试主要考察应聘人员适应本岗位的专业知识、理论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等,采取专业综合测试的方式进行,部分岗位也可根据需要采取实际操作的方式进行。 面试采用百分制,面试成绩在本场面试结束后当场公布。面试设定合格分数线70分,达到面试合格分数线的方可进入考核体检范围。 具体考试时间地点及考务、监督问题另行通知。 (四)考核体检 考试结束后,统一在省文化厅和招聘单位网站等公布各岗位进入体检考核范围人员考试成绩。按照招聘岗位,根据应聘人员的考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照招聘人数1:1.2的比例,确定进入考核体检范围人选,并依次等额组织考核体检。 考核采取查阅档案、个别谈话等方式进行,主要考核拟聘用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和任职资格等方面的情况。 体检原则上在省级医院进行,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应聘人员应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对按规定需要复检的,复检只能进行1次,且不在原体检医院进行,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对考核体检不合格人员造成的空缺,可从其他进入同一岗位考核体检范围的人员中依次等额递补。 (五)公示聘用 对考试、考核、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统一公示,并在省文化厅和各用人单位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备案,符合聘用条件的,发放《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备案通知书》,凭《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备案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按规定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受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期满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五、待遇 按照省直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有关规定执行。 六、组织领导与监督检查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工作,关系到文化事业长远发展的人才储备,各招聘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省文化厅人事处将汇同各招聘单位,成立有纪检监察部门参加的专门工作班子,指导、协调、检查招聘各个环节的工作。 整个招聘过程,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文化厅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政策规定,坚持标准条件,严密工作程序,认真审查把关,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群众及有关部门的监督。要严肃干部人事纪律,对在招聘过程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要严肃查处,坚决纠正。负责招聘工作的各级领导及工作人员要按照规定和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严格程序,严肃纪律,确保招聘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选人质量。 七、其他 未尽事宜,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3年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3]1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山东省文化厅 2013年9月30日 |